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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種子管理的通知(湘政辦發(1998)8號)

   2011-03-14 712
核心提示: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是農業生產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生產資 料。為了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促進全省種子產業化、法制化的發


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是農業生產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生產資 料。為了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促進全省種子產業化、法制化的發展,現 就進一步加強種子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種子標牌統供率、精選加工率和包衣率。實踐證明,提 高種子標牌統供率、精選加工率和包衣率,對進一步挖掘優良品種的增產 潛力,擴大良種覆蓋面,加速種子產業化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 我省"優質種苗工程"和國家"九五"種子工程規劃,到2000年,全 省要實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標牌統供率100%、精選加工率100%, 雜交棉的包衣率100%,雜交油菜、雜交玉米的包衣率80%以上,水 稻包衣率有新的突破;常規作物種子精選加工率100%,標牌統供率8 0%、包衣率50%以上。力爭使我省良種覆蓋率由目前的80%左右提 高到95%以上,優質率由目前的20%左右提高到50%以上。各級政 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創辦示范樣板,堅持以點帶面,支持和推動種子公司 統一供種工作,不斷提高種子標牌統供率、精選加工率和包衣率。

  二、大力推進種子育、繁、推、銷一體化。育繁推銷一體化是種子產 業化的必由之路。各地要樹立種子大生產、大市場、大集團、大聯合的觀 念,積極鼓勵種子行業內部平等競爭,打破區域封鎖的種子生產、經營格 局。要鼓勵有條件的科研院所選育、繁殖、引進新品種,經審定合格后, 建立良種生產基地,促進科研、生產經營單位跨地區、跨行業聯合,加速 選育、引進和開發優質高效新品種(新組合)。通過種子行業內部的調整, 逐步形成種子育繁推銷一體化的新格局。

  三、全面提高種子質量。種子質量是種子管理的核心。各級農業行政 主管部門要嚴把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種源關、隔離關、花檢關和種植鑒定 關。雜交水稻不育系親本種子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戶抽樣送海南種植 鑒定,雜交水稻子一代種子由地、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種植 鑒定。各級農業科研、教學單位繁育的種子也必須納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的統一管理。杜絕未經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雜交種子下田,禁止經營和推 廣未經審定或審定不合格的種子。通過3年努力,使全省大田用種質量全 部達到國家標準。

  四、堅持"省提、省繁、基地制"的種子生產體制。雜交水稻親本種 子提純工作由省種子管理站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由省賀家山原種場、懷化 地區種子管理站承擔);親本種子繁殖由省種子公司負責實施,1998年 選定常德市、郴州市、永州市、株洲市、岳陽市和省賀家山原種場為省繁 基地。雜交水稻子一代種子生產,要按優勝劣汰的原則,實行重點扶植, 不再搞縣縣制種。要選擇那些領導重視、技術過硬、隔離條件好、單產高 質量好、履行合同、講求信譽、交通方便的制種大縣作為制種基地。雜交 棉、雜交油菜等種子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提純、繁殖、制種和 供應。全省雜交棉種子繼續實行"五統一"(即統一制種,統一加工,統一 標牌,統一供種,統一價格)。堅決杜絕計劃外繁殖、制種。

  五、加強種子市場管理。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公安、技術 監督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據《湖南省種子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 規,堅決打擊生產經營偽劣種子行為。生產、經營種子(種苗)必須符合 《湖南省種子管理條例》和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并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種子生產 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預約生產和購銷種子,必須簽訂《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和《農作物種子購銷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省內地市之 間、縣區之間預約生產種子和購銷種子,其預約合同和購銷合同分別報地、縣兩級種子管理站審查備案。省際間預約生產和購銷種子,其預約合同和 購銷合同報省種子管理站審查備案。對未按規定簽定預約生產和購銷合同 或合同未按規定審查備案的,不得簽發種子準運證。經銷種子必須有明確 標識和品牌。要嚴格執行省《種子標簽》地方標準,樹立名牌意識、商標 意識,實行種子防偽標志,提高用種者識別真偽種子的能力。

  六、切實增加對種子產業的投入。種子產業是技術性強、自然風險大 的弱質產業,各級計劃和財政等部門要在農業發展基金、商品糧基地建設 資金、糧食自給工程資金等的安排上,把優質新品種引育、區試、審定、 推廣、示范和種子繁育、種子質量認證、種子管理體系建設所需經費納入 計劃,給予扶持,支持國家"九五"種子工程和省"優質種苗工程"項目資金的配套。各級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要積極支持種子收購和種子工 程貼息貸款項目建設。

  七、進一步加強對種子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 種子管理工作,建立責任制。要進一步理順種子管理和種子經營機構,改 變種子管理與經營于一體的格局。1998年地州市種子管理與種子經營 機構要分設到位,1999年縣級種子管理與種子經營機構也要分設到位。 種子管理站和種子公司分設后,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不得兼任 種子生產經營單位的法人代表和負責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要加 強對種子工作的檢查、指導,認真搞好種子工程示范縣建設,充分發揮良 種在農業生產中的增產增效作用。



 
地區: 湖南
標簽: 農業 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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