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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管理辦法

   2015-08-11 338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地區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地區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和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京檢辦食〔2011〕4號)以及《關于加強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京檢食〔2011〕140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以下簡稱“整改庫”),是指北京地區經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北京局”)備案并用于進行進口食品、化妝品中文標簽整改工作的倉庫。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處(以下簡稱“食品處”)負責整改庫的備案,各分支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整改庫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整改庫的備案
 
  第四條  整改庫管理單位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文件和證明性材料,并對備案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企業簡介(至少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管理制度、組織機構、人員組成、設施設備等);
 
  (四)庫房產權證(自有)或租賃合同(租賃)復印件;
 
  (五)庫房平面圖;
 
  (六)庫房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
 
  第五條  食品處收到備案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成立考核組,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考查,填寫《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考核表》(見附件2)。考查通過的,給予備案。備案名單在北京局網站對外公布。
 
  第六條  備案有效期為3年。食品處根據北京地區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監管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決定北京地區整改庫的總體數量和規模。
 
  第七條  整改庫地理位置、庫區環境、庫房條件等應滿足《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基本條件》(見附件3)。
 
  第三章  入庫、出庫管理
 
  第八條  整改庫對入庫進行整改的進口食品、化妝品需要查驗以下材料:
 
  (一)《進口食品、化妝品中文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見附件4);
 
  (二)《進口食品、化妝品清單》。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一律不許入庫,并由整改庫管理單位通知檢驗檢疫機構:
 
  (一)貨證不符的;
 
  (二)可見的受生物、化學等原因污染或腐敗變質、有異味的產品。
 
  第十條  不同產品不得在庫房內的同一區域混合堆放,國內產品不能進入整改庫存放。
 
  第十一條  整改庫對出庫的進口食品、化妝品需要查驗以下材料:
 
  (一)《中文標簽整改合格通知單》(見附件5)。
 
  (二)進口食品、化妝品清單。
 
  第十二條  產品出庫后及時清理存放區域殘留物并保持存儲區域的清潔衛生。
 
  第十三條  整改庫應當建立入庫、出庫登記核查制度,建立入庫、出庫臺帳。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進口食品、化妝品的入庫、出庫登記(包括貨物資料的登記、貨主資料的登記)。
 
  第十四條  整改庫應做好數據統計和上報工作,于每個工作日上午10點前將上一個工作日的進出庫數據按照《整改貨物流轉明細表》(見附件6)格式報所轄分支機構,于每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將上月出入庫臺賬匯總統計報所轄分支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整改庫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指定專人開展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庫房環境、產品的存儲狀況、標簽整改情況、出入庫記錄等。
 
  定期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檢查時填寫《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監管記錄》(見附件7)。
 
  第十六條  食品處負責組織對整改庫開展不定期監督抽查,并對分支機構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整改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存放待整改貨物:
 
  (一)整改庫內存放非整改貨物的;
 
  (二)不能在限定時間內(入庫3天內)為收貨人提供標簽加貼服務的(標簽未印制完畢或自行貼簽的除外);
 
  (三)收貨人投訴整改庫,投訴內容包括等候卸貨、裝貨時間過長(4個小時)、裝卸過程中人為搬運等導致貨物損耗等情況,經核查雙方認可,累計3次以上(包含3次)的;
 
  (四)由整改庫提供標簽加貼服務,出現漏貼或錯貼達20個以上的;
 
  (五)整改庫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基本條件》的。
 
  整改庫在進行整改前應將整改方案提交檢驗檢疫機構,后者認可后進行整改施工。整改結束后由檢驗檢疫機構重新檢查,檢查合格后恢復其存放資格。
 
  第十八條  整改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資格:
 
  (一)對于有特殊存放要求(如溫度)的食品、化妝品,不具備存儲能力就入庫存儲,未向收貨人聲明,造成貨物的質量狀況發生改變而產生經濟損失的;
 
  (二)未查驗《中文標簽整改合格通知單》擅自放行未整改完畢的貨物的;
 
  (三)備案內容發生變更(包括面積變更,地點變更,備案申請整改范圍變更、區域劃分變更等)未向檢驗檢疫機構說明的;
 
  (四)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進行限期整改而未完成的;
 
  (五)拒不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北京局負責解釋。
 
  【   附件1-7下載】:1. 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備案申請表
 
  2. 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考核表
 
  3、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基本條件
 
  4. 進口食品、化妝品中文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
 
  5. 中文標簽整改合格通知單
 
  6. 整改貨物流轉明細表
 
  7. 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監管記錄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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