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農業局,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順德區農業局:
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省法制辦意見,現將《廣東省農業廳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粵農〔2016〕246號印發的《廣東省農業廳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廣東省農業廳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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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廳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綠色食品續展審核改革工作,保障綠色食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查工作實施辦法》(中綠認〔2015〕2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廣東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畜禽產品及其加工品、人工養殖的水產品及其加工品、蜂產品外的綠色食品續展申請受理、現場檢查、審核、書面審查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地(市)工作機構”)承擔本轄區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續展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和參與由省中心組織的現場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五條 綠色食品續展是指綠色食品證書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工作內容。
第六條 承擔綠色食品續展審查任務的地(市)級工作機構必須具備的條件:
?。ㄒ唬┯忻鞔_的綠色食品工作部門和負責領導;
?。ǘ┯卸灰陨汐@得綠色食品檢查員資格的檢查員,且能從事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工作;
(三)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專業符合續展申請專業需要。
第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應在綠色食品證書到期3個月前將續展申報材料報地(市)工作機構。
第八條 地(市)級工作機構按照《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的要求,自收到標志使用人的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應組織至少1名檢查員對續展材料完成受理和初審工作,并向標志使用人發出《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1)。
第九條 對續展材料不完善的,標志使用人應在地(市)級工作機構《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續展。
第十條 續展材料合格,地(市)級工作機構應向省中心上報現場檢查計劃,由省中心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2),并組織由省市2名以上(含2名)檢查員參加的現場檢查小組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應在作物生長期內實施。對于季節性比較強的產品,地(市)級工作機構應根據其生長期和季節性提前做好現場檢查計劃和產品檢測安排。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時,檢查員應根據《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工作規范》要求開展工作,并填報《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和提供符合要求的現場檢查照片和《會議簽到表》。
第十三條 地(市)級工作機構應對續展材料、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匯總,務必確保續展申請材料完備有效,并于證書到期前2個月上報省中心。
第十四條 省中心收到地(市)級工作機構上報的續展申請材料后,應進行登記編號,并組織檢查員對申請材料進行規范性審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省中心向地(市)級工作機構發送《綠色食品續展審查意見通知書》(附件3);對不符合綠色食品續展時限或生產要求的,不予通過。
第十五條 省中心應在證書有效期滿二十五個工作日前組織檢查員完成對地(市)級工作機構上報的續展材料、現場檢查材料、產品檢驗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填寫《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并將合格的續展申請材料原件報送部中心備案,同時完成網上報送。
第十六條 部中心依據省中心《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和監督抽查做出是否準予續展頒證決定。
第十七條 證書辦理依據《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頒證程序》(農綠標〔2014〕21號)執行。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現場檢查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向部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部中心確認,續展檢查應在證書有效期后三個月內實施。
第十九條 省中心對各地工作機構的續展組織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保證申報的時效性、檢查的規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附件:
廣東省農業廳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實施細則(附件1-3)
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省法制辦意見,現將《廣東省農業廳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粵農〔2016〕246號印發的《廣東省農業廳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廣東省農業廳
2017年4月17日
?。撓等耍簭垬浜悖撓惦娫挘?20-37288599)
廣東省農業廳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綠色食品續展審核改革工作,保障綠色食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查工作實施辦法》(中綠認〔2015〕2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廣東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畜禽產品及其加工品、人工養殖的水產品及其加工品、蜂產品外的綠色食品續展申請受理、現場檢查、審核、書面審查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地(市)工作機構”)承擔本轄區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續展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和參與由省中心組織的現場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五條 綠色食品續展是指綠色食品證書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工作內容。
第六條 承擔綠色食品續展審查任務的地(市)級工作機構必須具備的條件:
?。ㄒ唬┯忻鞔_的綠色食品工作部門和負責領導;
?。ǘ┯卸灰陨汐@得綠色食品檢查員資格的檢查員,且能從事綠色食品續展審查工作;
(三)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專業符合續展申請專業需要。
第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應在綠色食品證書到期3個月前將續展申報材料報地(市)工作機構。
第八條 地(市)級工作機構按照《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的要求,自收到標志使用人的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應組織至少1名檢查員對續展材料完成受理和初審工作,并向標志使用人發出《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1)。
第九條 對續展材料不完善的,標志使用人應在地(市)級工作機構《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續展。
第十條 續展材料合格,地(市)級工作機構應向省中心上報現場檢查計劃,由省中心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2),并組織由省市2名以上(含2名)檢查員參加的現場檢查小組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應在作物生長期內實施。對于季節性比較強的產品,地(市)級工作機構應根據其生長期和季節性提前做好現場檢查計劃和產品檢測安排。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時,檢查員應根據《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工作規范》要求開展工作,并填報《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匯總表》、《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和提供符合要求的現場檢查照片和《會議簽到表》。
第十三條 地(市)級工作機構應對續展材料、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匯總,務必確保續展申請材料完備有效,并于證書到期前2個月上報省中心。
第十四條 省中心收到地(市)級工作機構上報的續展申請材料后,應進行登記編號,并組織檢查員對申請材料進行規范性審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省中心向地(市)級工作機構發送《綠色食品續展審查意見通知書》(附件3);對不符合綠色食品續展時限或生產要求的,不予通過。
第十五條 省中心應在證書有效期滿二十五個工作日前組織檢查員完成對地(市)級工作機構上報的續展材料、現場檢查材料、產品檢驗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填寫《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并將合格的續展申請材料原件報送部中心備案,同時完成網上報送。
第十六條 部中心依據省中心《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和監督抽查做出是否準予續展頒證決定。
第十七條 證書辦理依據《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頒證程序》(農綠標〔2014〕21號)執行。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現場檢查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向部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部中心確認,續展檢查應在證書有效期后三個月內實施。
第十九條 省中心對各地工作機構的續展組織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保證申報的時效性、檢查的規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