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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7年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技術能力驗證工作的通知(粵農函〔2017〕318號)

   2017-04-14 474
核心提示: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獸醫)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順德區農業局,有關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農產品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獸醫)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順德區農業局,有關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農產品檢驗檢測的能力和水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有關規定及農業部要求,我廳定于6月份開展2017年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技術能力驗證工作(下稱能力驗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單位
 
  (一)已獲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參加與現有資質相關的全部項目;鼓勵參加其他項目。
 
  (二)擬于2018年底前申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的單位,應當參加與擬申請機構考核內容相關的全部項目;鼓勵參加其他項目。
 
  (三)承擔指令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任務的單位,參加的項目還應當包含任務要求的全部相關內容。
 
  (四)歡迎其他的有關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或實驗室自愿參加。
 
  二、能力驗證內容
 
  (一)種植業產品中農藥殘留檢測
 
  1.縣級(含)以下農業系統內的農檢機構:考核內容包括蔬菜中2017年國家、省監督抽查和省例行監測要求檢測的47種農藥殘留。鼓勵有條件的機構同時參加其他項目的能力驗證。
 
  2.地級(含)以上市、順德區農檢機構以及其他的檢測機構:考核內容包括蔬菜中2017年國家及省監督抽查、國家及省例行監測要求檢測的71種農藥殘留。
 
  (二)畜禽產品中違禁添加物和獸藥殘留檢測
 
  考核內容包括2017年國家及省監督抽查、例行監測中要求檢測的β-受體激動劑和氟喹諾酮類藥物殘留。
 
  (三)種植業產品中重金屬檢測
 
  考核內容包括2017年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監測中要求檢測的鎘、鉛、總砷、銅、總汞、鎳、鉻等7種。其中總汞、鎳、鉻3種考核結果暫不列入結果判定。詳見附件1。
 
  三、工作組織與分工
 
  (一)技術支持單位
 
  1.委托農業部蔬菜水果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負責種植業產品中農藥殘留、重金屬檢測能力驗證考核。
 
  2.委托農業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負責畜禽產品中違禁添加物和獸藥殘留檢測能力驗證考核。
 
  上述單位同時負責能力驗證報名審查、樣品制備與發放、結果匯總與分析、上報總結報告等。
 
  請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協會協助做好能力驗證各項工作。
 
  (二)技術保障單位
 
  農業部農藥殘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負責為此次能力驗證工作提供相關技術咨詢、服務和指導。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能力驗證方案、結果報告等進行技術審查和綜合評價。
 
  四、時間要求
 
  此次能力驗證工作原則上進行一次。首驗結果不合格的檢測機構,經過書面申請允許補驗一次。具體時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報名
 
  1.截止日期:2017年4月30日。
 
  2.報名方式:參加單位填寫并打印好《2017年度廣東省種植業產品中農藥殘留和重金屬檢測能力驗證項目確認表》、《2017年度廣東省畜禽產品中違禁添加物和獸藥殘留檢測能力驗證項目確認表》,加蓋機構公章后及時提交至相應的技術支持單位。
 
  (二)結果報送
 
  1.種植業產品中農藥殘留檢測、畜禽產品中違禁添加物和獸藥殘留檢測:各檢測機構必須在領取樣品后96小時內完成檢測及結果上報工作。
 
  2.種植業產品中重金屬檢測:各檢測機構必須在收到樣品后10日內完成檢測和結果上報工作。
 
  (三)補驗
 
  需要申請補驗的檢測機構,應當在接到能力驗證結果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和補驗申請。補驗工作統一安排,2017年8月底前完成。
 
  (四)結果匯總
 
  技術支持單位應當在能力驗證首驗、補驗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分別完成能力驗證結果匯總、分析及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送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專家委員會(秘書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專家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收到能力驗證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完成對各項能力驗證結果的技術審查和綜合評價,形成總體評價報告后及時報送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五、結果應用
 
  (一)結果判定
 
  1.參加能力驗證補驗的,能力驗證結果以補驗結果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驗證結果以“不合格”計:
 
  (1)補驗結果仍不合格的;
 
  (2)必須參加但無故不參加的;
 
  (3)無故減少必須參加的能力驗證項目的;
 
  (4)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結果的;
 
  (5)報送的結果資料未能有效溯源的;
 
  (6)能力驗證樣品未在本機構檢測或未由本機構檢測人員檢測的;
 
  (7)串通、篡改檢測數據或偽造檢測結果的;
 
  (8)存在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應當取消結果的。
 
  3.由于能力條件等限制,參加的項目未能覆蓋能力驗證內容要求的,其合格結果只作單項判定。
 
  4. 種植業產品中農藥殘留檢測能力驗證結果,按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分別判定。
 
  (二)結果通報
 
  1.能力驗證工作全部結束后,我廳將對參加能力驗證的單位及結果予以公開通報。
 
  2.對未在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樣品檢測,或未由本機構檢測人員檢測,或串通、篡改檢測數據或偽造檢測結果的,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我廳將按機構考核有關規定對相關檢測機構予以嚴肅處理,同時提交省征信系統平臺聯合懲戒。
 
  (三)結果應用
 
  1.能力驗證結果合格的檢測機構,在2018年底前申請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初評、復查(評)或擴項過程中,可免于該項目的現場考核。
 
  2.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的檢測機構,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期內應當停止安排指令性檢測任務。同時不得承擔下一年度的省級監測或檢測任務。
 
  3.農業系統內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應當自行派員到省內的部級中心或我廳指定的農檢機構進行跟班培訓,努力提高檢測能力及水平。
 
  4.已獲取機構考核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連續2年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停止出具相關不合格項目的CATL檢測報告,停止期至下一年度能力驗證結果通報合格或下次現場評審考核合格后。
 
  六、有關要求
 
  (一)能力驗證作為國內外通行的科學措施,是衡量檢測機構資質持有期間能力水平的重要工具。各檢測機構應當提前安排好相關工作,及時與技術支持單位聯系,按時報名。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領取樣品,按要求完成檢測及結果報送等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能力驗證組織工作,負責督促轄區內有關農產品檢測機構按時參加能力驗證。
 
  (二)參加能力驗證的檢測機構,要按照相應的作業指導書(隨樣品現場領取或寄送)要求,將上報的檢測結果打印成紙質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傳真至技術支持單位。檢測結果原件及原始記錄、儀器數據和圖譜等復印件寄送至對應的技術支持單位。
 
  (三)各技術支持、技術保障單位應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科學、準確的檢測技術路線,按時完成有關任務。未經我廳允許,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透漏能力驗證有關結果。
 
  七、聯系方式
 
  在能力驗證工作過程中,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與相關單位聯系。
 
  (一)農業部蔬菜水果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
 
  聯系人:季天榮
 
  電  話:020-85161431
 
  郵  箱:38765880@163.com
 
  傳  真:020-85161060
 
  地  址:廣州市天河區五山金穎路20號
 
  郵  編:510640
 
  (二)農業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
 
  聯系人:劉文字
 
  電  話:020-85284896
 
  郵  箱:app-gz@scau.edu.cn
 
  傳  真:020-85284896
 
  地  址:華南農業大學獸醫學院45號樓
 
  郵  編:510642
 
  (三)廣東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聯系人:蕭美玲、陳智慧、張志平
 
  電  話:020-37288847、37288632、37288951
 
  郵  箱:zac@gdagri.gov.cn
 
  傳  真:020-37288231
 
  廣東省農業廳
 
  2017年3月31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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