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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生食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2013-11-19 385
核心提示:  鑒于近年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發生重大調整,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要求、監管措施更加嚴格,《
   鑒于近年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發生重大調整,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要求、監管措施更加嚴格,《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禁止生產經營的生食水產品品種,市政府決定: 
  對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1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第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生食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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