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近年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發生重大調整,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要求、監管措施更加嚴格,《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禁止生產經營的生食水產品品種,市政府決定:
對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1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第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生食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對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1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第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生食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