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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監管工作的通知(滬食藥監餐飲〔2015〕684號)

   2015-11-13 558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  新的《食品安全法》對網絡食品交易(包括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規定了相關法律義務和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
 
  新的《食品安全法》對網絡食品交易(包括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規定了相關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為進一步依法規范網絡訂餐服務活動,保障廣大公眾網絡訂餐消費安全,現將加強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一)第三方平臺監督檢查
 
  1、是否建立法律規定的相關管理制度
 
  負責第三方平臺日常監管的相關市場監管局應對第三方平臺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入網餐飲單位實名登記,許可證審查,違法行為發現、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停止平臺服務等管理制度進行檢查。
 
  2、是否嚴格審查入網餐飲單位許可證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區縣局)應全面檢查各主要第三方平臺在轄區內的入網餐飲單位的許可證持證情況,市局執法總隊進行抽查。重點檢查:
 
  (1)入網餐飲單位是否持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有效期及經營地址。
 
  (2)入網餐飲單位在第三方平臺公示的許可證是否存在借用、變造、偽造等情形。此類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檢查平臺標示的入網餐飲單位地址與公示的許可證地址比較、檢查許可證樣式和記載事項等方式發現。
 
  (3)入網餐飲單位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的情形,如:飲品店經營飯菜,持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餐飲等。此類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比較平臺公示的許可證的經營范圍與其在經營的品種等方式發現。
 
  3、是否對入網餐飲單位違法行為采取措施
 
  負責第三方平臺日常監管的相關市場監管局應對第三方平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檢查平臺內入網餐飲單位依法經營情況,以及發現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后是否及時制止和停止提供平臺服務,并報告監管部門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查處非法經營行為
 
  1、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各區縣局檢查中發現本市第三方平臺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明知入網餐飲單位從事無證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經營條件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前期已經約談并責令其改正,但檢查中仍發現較多違法行為的,從重實施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并由市局通報通信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情節輕微且能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線索和案件通報
 
  各區縣局檢查發現外埠第三方平臺在本市開展的網絡訂餐活動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收集相關證據后報市局,由市局匯總后向第三方平臺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
 
  3、涉嫌犯罪案件行刑銜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于檢查中發現涉嫌變造、偽造許可證的非法行為,應按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時開展行刑銜接。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開展違法行為查處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第三方平臺違法行為的查處時,應通過網頁截屏等方式做好取證工作,必要時應到入網餐飲單位在平臺標示的地址進行現場核實。市局執法總隊應對第三方平臺的行政處罰工作進行指導。同時,各區縣局應依法對入網餐飲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二)做好案件協查協辦工作
 
  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過程中,需要其他區縣局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或者配合的,應發函至有關區縣局請求協查或者協辦。收到協查函的區縣局原則上應在接到協查函后的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三)做好監管信息報送和發布
 
  請各區縣局、市局執法總隊分別于2015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市局食品餐飲監管處報送監督檢查和查處情況,以及每家無證經營等違法餐飲單位的網頁截屏。市局將統一向社會進行公布,并通報負責第三方平臺日常監管的區縣局。
 
  (四)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
 
  負責第三方平臺日常監管的相關區縣局應定期對平臺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各基層市場監管所、執法大隊(稽查支隊)在餐飲單位日常監管中,應對第三方平臺入網餐飲單位是否持有效許可證等開展監督檢查,并及時查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建立第三方平臺長效監管機制。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5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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