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農委、商務主管部門: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理順流通環節肉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滬府辦發[2013]75號)和《關于印發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滬府辦發[2014]54號)有關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現就有關本市流通環節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流通環節動物產品分銷換證
農業部門下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屠宰畜禽實施屠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簽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進入本市流通環節(批發市場等)的動物產品在市內分銷時不再實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分銷換證。各食品批發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在本市分銷動物產品時,認真核查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向下游銷售商出具加蓋批發經營者印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和注明原始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單號的商品交易確認單(作為購貨憑證)。
二、進一步落實肉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種目錄(2015年版)》等要求,本市屠宰、批發、零售或生產加工肉品企業應建立產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實施肉品信息追溯管理。相關企業在接收肉品時,應當將相關信息錄入肉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出售肉品時應出具商品交易確認單或追溯單據,肉品憑商品交易確認單或追溯單據流通并實現全過程信息追溯。
三、進一步落實市場舉辦者主體責任
農產品交易市場舉辦者必須督促場內動物產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未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動物產品不得進場交易;對未出具加蓋批發經營者印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未注明原始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單號的商品交易確認單、或者未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動物產品不得出市場,并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四、進一步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農業部門要加強源頭監管,進一步做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監管工作,加強動物產品入滬指定道口的監管,完善產品信息的錄入與對接共享。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肉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強化對肉品批發、零售和生產加工肉品企業落實信息追溯制度的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商務部門要加強肉品流通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指導、督促肉品流通環節的生產經營者履行信息追溯義務。
以上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16年10月20日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理順流通環節肉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滬府辦發[2013]75號)和《關于印發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滬府辦發[2014]54號)有關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現就有關本市流通環節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流通環節動物產品分銷換證
農業部門下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屠宰畜禽實施屠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簽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進入本市流通環節(批發市場等)的動物產品在市內分銷時不再實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分銷換證。各食品批發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在本市分銷動物產品時,認真核查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向下游銷售商出具加蓋批發經營者印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和注明原始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單號的商品交易確認單(作為購貨憑證)。
二、進一步落實肉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種目錄(2015年版)》等要求,本市屠宰、批發、零售或生產加工肉品企業應建立產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實施肉品信息追溯管理。相關企業在接收肉品時,應當將相關信息錄入肉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出售肉品時應出具商品交易確認單或追溯單據,肉品憑商品交易確認單或追溯單據流通并實現全過程信息追溯。
三、進一步落實市場舉辦者主體責任
農產品交易市場舉辦者必須督促場內動物產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未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動物產品不得進場交易;對未出具加蓋批發經營者印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未注明原始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單號的商品交易確認單、或者未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動物產品不得出市場,并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四、進一步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農業部門要加強源頭監管,進一步做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監管工作,加強動物產品入滬指定道口的監管,完善產品信息的錄入與對接共享。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肉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強化對肉品批發、零售和生產加工肉品企業落實信息追溯制度的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商務部門要加強肉品流通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指導、督促肉品流通環節的生產經營者履行信息追溯義務。
以上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