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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下放食鹽準運許可審批權限工作的通知(工信廳消費[2012]213號)

   2012-11-13 945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鹽業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鹽業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中明確,將食鹽準運許可審批項目從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各地鹽業主管部門)。現就食鹽準運許可審批項目下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鹽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做好下放準運審批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食鹽準運許可審批下放工作平穩進行,以保障全國食鹽運輸及市場供應安全有序。
 
  二、各地鹽業主管部門印制食鹽準運證格式可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印制的格式,印制費用由各地鹽業主管部門自行解決,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收取費用。
 
  三、要做好食鹽準運許可審批項目下放工作的銜接。2012年12月31日前,食鹽運輸仍延用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的食鹽準運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部停止簽發食鹽準運證,運輸食鹽使用各地鹽業主管部門印制的加蓋地方鹽業主管部門印章的食鹽準運證。
 
  四、要加強跨省調撥食鹽的協調。所涉及地區的鹽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配合,避免因局部利益影響食鹽運輸和供應。
 
  各地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反映。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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