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瓊府〔2015〕36號),省政府于2015年6月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權限下放至市縣,省級未保留審批權限;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要求各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污口設置分級審批權限。由于前期我省已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市縣,需要重新調整、劃分省、市縣兩級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權限,因此,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結合本省入河排污口監管實際,省政府印發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入河排污口設置行政審批權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文件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
三、主要內容
《通知》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以及跨市縣邊界河湖存在爭議、相關市縣協商不成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
二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縣審批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以及依照相關規定,不需要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市縣負責審批。
省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