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就印制、發放和管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切實把好食品市場主體準入關
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總局制定下發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對食品流通許可作出了相關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和管理機關,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許可管轄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合法憑證。《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主要事項是: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以及有效期限。相關說明如下: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名稱應與食品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相一致。
(二)經營場所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具體地點。
(三)許可范圍包括食品經營者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四)主體類型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經頒布的市場主體分類標準填寫,與登記注冊的類型一致,具體分為:(1)內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企業;(2)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個體工商戶;(5)農民專業合作社。
(五)負責人是指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個體工商戶業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的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負責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業主承擔。
(七)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自許可準予時間始,有效期為三年,期限時間由許可機關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進行核定標注。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文件材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
受理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審查食品經營者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經對所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嚴密組織《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印制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制和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了《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和《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等文書式樣(詳見附件),以及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業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行發文)。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用紙為A3型亞光銅版印刷紙(即297毫米×420毫米)。正本右上角隱印有“食品流通許可”字樣的熒光防偽標識。副本用紙為A4型亞光銅版印刷紙(即210毫米×297毫米)。副本左上角隱印有“食品流通許可”字樣的熒光防偽標識。副本封皮材料為工商藍優質人造革(即244毫米×344毫米,對折后尺寸為244毫米×172毫米),外部正面鏤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字樣。
各地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規定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要求,認真組織好本轄區《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和副本封皮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制、發放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解決實施食品流通許可所需經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審核發證、登記注冊、市場巡查等環節充分利用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結合市場信用分類監管、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工作,加強對有違法違規記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件的審查和監管,監督食品經營者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三、認真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工作,切實加強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各地要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的監督檢查,但不得強制要求其換證。對于原衛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以及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要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對超過有效期限而未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責令停止經營,督促其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責令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根據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的規定,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與當地食品衛生許可機關溝通協調,做好交接工作,加強對未換領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的監督管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健全食品許可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戶一檔”、“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文書檔案工作機制。檔案資料主要內容包括: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變更許可申請、注銷許可申請)書、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明、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等涉及的相關原始資料,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等。各地要創造條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電子檔案,實行信息化網絡管理,整合資源,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同時,要加強食品許可檔案的規范化管理,嚴格管理責任,切實保障檔案的完整、真實和安全。
四、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檢查落實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印制、發放和管理工作是做好食品流通許可的重要環節,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密部署。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一把手親自抓,落實《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和工作部門,明確審核發放和管理職責分工,嚴格落實責任制度;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的工作方案,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制定《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審核發放、檔案管理、監督檢查、政務公開、廉政建設等相關的管理制度,完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長效機制;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強化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要加強流通許可數據庫建設和流通許可相關信息通報,切實做好食品流通許可工作。
各地要將本通知的執行情況,及時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附件:
1.《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2.《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
3.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4. 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5. 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6.《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
7.收據類文書
8.通知類文書
國家工商總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注:附件表格以正式書面通知格式為準,上傳的表格格式與正式書面通知格式有差異,請各地自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