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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機構改革過渡期間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工作的通知

   2015-02-03 411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屬分局:  目前,各地食品藥品

各市、州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屬分局:

  目前,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和職能調整正在有序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也正在按計劃進行修訂。為保證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與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過渡期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有序進行,切實保持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嚴格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品許可證發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做好改革過渡期間我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結合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進展情況,有序銜接好許可管理工作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原來由工商部門負責的食品流通許可工作,調整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自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審核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職責,做好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在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沒有到位的地方,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由目前承擔許可證審查發放的機關繼續履行許可管理工作。

  二、繼續按照現行許可管理的程序和條件,依法做好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機構改革到位后,要繼續按照《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青工商食〔2011〕99號)要求,遵循原工商部門發布執行的許可證審查發放程序和條件,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延續換證工作。同時,繼續沿用現行版本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各類表格文書,其原有格式和編號規則不變。食品流通許可證上的發證機關,相應調整為行政區域所在地負責發放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管局。其中,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許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規定外,同時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發布的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一并執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按照法律規定,對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作出統一規定。

  三、嚴肅發證紀律,嚴格規范許可審批行為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過渡期間食品流通許可的審查發放工作,嚴格許可發放工作紀律。認真執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行政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程序,從嚴把握條件,嚴禁降低許可標準、放寬許可要求。認真組織對食品經營場地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不得“走過場”,嚴格確保許可質量。嚴禁借調整改革期間突擊許可、“搭車”上路,嚴禁擅自停止許可證發放工作。

  四、加強溝通協調,切實做好許可管理工作的相互銜接

  各地食藥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同級工商部門的溝通和聯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資料和信息,承前啟后,依法做好許可管理工作。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在加緊研發新的食品流通許可系統,在新系統正常運行前,食品流通許可管理系統仍在工商部門內網運行。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需要進駐當地行政服務大廳辦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協調行政服務大廳在工商窗口或附近安排坐席,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相關事項。工商部門對其開放內網,并提供相關支持,保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流通許可系統應用的相關需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主動和工商部門協商使用內網的有關事項,安排專人使用食品流通許可管理系統,遵守工商部門使用內網的有關規定,并注意保密。

  五、及時組織《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切實保障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順利實施

  機構改革期間,對原工商部門核發的仍在有效期范圍內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繼續有效。到期的按《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青工商食〔2011〕99號)的規定換發。在機構改革期間,基層食藥監所人員暫不到位的,仍由工商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食藥監所人員到位后停止。同時,機構改革到位的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根據當地工商部門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戶的移交情況,迅速核對相關資料,詳細統計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和相關表格的具體數量,及時上報省食藥監局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統一印制。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督查指導,突出工作協調,確保過渡期間各項工作順利推進。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附:   食品流通許可證及配套表格印制數量統計表.doc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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