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9年9月10日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流通環節有固定場所、從事食品(指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證照開展經營活動。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第四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遵照本辦法,對食品經營者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工商所負責本轄區個體工商戶《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由許可機關核準后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核實和處理。
第二章許可證申請
第七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要求,并具有與其食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
食品經營場所應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分離并按規定保持距離;食品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分開;食品經營場所應當保持環境整潔。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和不潔物。
(四)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五)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和工具清單;
(七)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出)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 企業的多個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許可變更、注銷及撤銷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批準延續時間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其他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20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章許可審查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核查。
第二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應當重點審查下列材料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內容與申請書中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三)申請許可的經營場所是否具體明確,與提交的使用證明標注的地址是否一致;
(四)負責人、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否提交;
(五)委托申請的,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是否提交;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內容應包括食品進貨與供貨商檔案相對應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和食品貯存運輸制度等;
(七)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清單是否提交;
(八)應當進行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申請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二)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的事項和作出變更的決定(決議)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是否繳回。
第二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注銷申請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注銷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二)食品經營者提交的注銷決定或者批準文件是否有效;
(三)是否繳回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三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現場核查,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一)食品經營場所營業面積在本轄區屬于中等規模以上的;
(二)在商場、超市現場加工銷售食品的;
(三)從事食品批發的;
(四)經營散裝食品的;
(五)經營場所發生變動的;
(六)許可機關認為應當進行實質核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制定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式樣,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印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應當具體核定到門牌號,核定為“**市(縣)**區(鄉鎮)**街(路、村)**段**號”。農村地址沒有門牌號的,將經營場所核定為“**村”。
第二十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2個字母+16位數字組成,即:字母SP+6位行政區劃代碼+2位發證年份+1位主體性質+6位順序號碼+1位計算機校驗碼。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和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二十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要求許可申請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明和《準予許可通知書》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三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檔案應由專人管理。檔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內容順序裝訂,其中《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附在設備和工具清單后。
《食品流通許可證》檔案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裝訂成冊,并在封套上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編號和檔案編號。按照開業、變更和注(撤)銷材料裝訂,集中成冊。
第三十一條 借閱、抄錄、攜帶和復制《食品流通許可證》檔案資料的,依照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查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9年9月10日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流通環節有固定場所、從事食品(指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證照開展經營活動。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第四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遵照本辦法,對食品經營者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工商所負責本轄區個體工商戶《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由許可機關核準后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核實和處理。
第二章許可證申請
第七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要求,并具有與其食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
食品經營場所應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分離并按規定保持距離;食品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分開;食品經營場所應當保持環境整潔。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和不潔物。
(四)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五)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和工具清單;
(七)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出)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 企業的多個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許可變更、注銷及撤銷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批準延續時間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其他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20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章許可審查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核查。
第二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應當重點審查下列材料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內容與申請書中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三)申請許可的經營場所是否具體明確,與提交的使用證明標注的地址是否一致;
(四)負責人、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否提交;
(五)委托申請的,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是否提交;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內容應包括食品進貨與供貨商檔案相對應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和食品貯存運輸制度等;
(七)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清單是否提交;
(八)應當進行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申請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二)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的事項和作出變更的決定(決議)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是否繳回。
第二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注銷申請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注銷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二)食品經營者提交的注銷決定或者批準文件是否有效;
(三)是否繳回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三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現場核查,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一)食品經營場所營業面積在本轄區屬于中等規模以上的;
(二)在商場、超市現場加工銷售食品的;
(三)從事食品批發的;
(四)經營散裝食品的;
(五)經營場所發生變動的;
(六)許可機關認為應當進行實質核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制定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式樣,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印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應當具體核定到門牌號,核定為“**市(縣)**區(鄉鎮)**街(路、村)**段**號”。農村地址沒有門牌號的,將經營場所核定為“**村”。
第二十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2個字母+16位數字組成,即:字母SP+6位行政區劃代碼+2位發證年份+1位主體性質+6位順序號碼+1位計算機校驗碼。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和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二十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要求許可申請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明和《準予許可通知書》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三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檔案應由專人管理。檔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內容順序裝訂,其中《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附在設備和工具清單后。
《食品流通許可證》檔案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裝訂成冊,并在封套上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編號和檔案編號。按照開業、變更和注(撤)銷材料裝訂,集中成冊。
第三十一條 借閱、抄錄、攜帶和復制《食品流通許可證》檔案資料的,依照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查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