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業(yè)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

   2011-03-17 906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公平稅負,緩解制鹽企業(yè)的經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公平稅負,緩解制鹽企業(yè)的經營困難,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鹽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鹽適用增值稅稅率由17%統(tǒng)一調整為13%。
 
  二、本通知所稱鹽,是指主體化學成分為氯化鈉的工業(yè)鹽和食用鹽,包括海鹽、井礦鹽和湖鹽。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標簽: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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