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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第632號(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

   2007-07-24 328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以下簡稱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削減計劃,確保自
為貫徹落實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以下簡稱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削減計劃,確保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在農業上使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撤銷所有含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產品的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證書)。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生產能力,其農藥產品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證書)發放和管理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二、各農藥生產單位要根據市場需求安排生產計劃,以銷定產,避免因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生產過剩而造成積壓和損失。對在2006年底尚未售出的產品,一律由本單位負責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各農藥經營單位要按照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進貨數量。對在2006年底尚未銷售的產品,一律由本單位負責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各農藥使用者和廣大農戶要有計劃地選購含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產品,確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
 
  五、各級農業、發展改革(經貿)、工商、質量監督檢驗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資金投入,搞好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政策、替代農藥產品和科學使用技術的宣傳、指導和培訓。同時,加強農藥市場監督管理,確保按期實現禁用計劃。自2007年1月1日起,對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要按照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農藥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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