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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認定違法所得問題的函(農辦政函[2012]38號)

   2012-05-17 512
核心提示:  山西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請求對農產品生產、經營中違法所得給予解釋的請示》(晉農法字[2012]4號)收悉。經研究,我部
   山西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請求對農產品生產、經營中違法所得給予解釋的請示》(晉農法字[2012]4號)收悉。經研究,我部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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