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衛生廳:
近日,我部接到你省溫州市衛生局《關于水解動物蛋白是否能作為奶粉原料的緊急請示》(溫衛疾監[2004]67號)。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八款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國家標準“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調味乳粉”(GB5410)中也規定,乳粉應當以生鮮牛(羊)乳為原料生產。
使用工業雙氧水、鹽酸等加工牛皮下腳料作為奶粉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進行查處。
此復。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近日,我部接到你省溫州市衛生局《關于水解動物蛋白是否能作為奶粉原料的緊急請示》(溫衛疾監[2004]67號)。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八款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國家標準“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調味乳粉”(GB5410)中也規定,乳粉應當以生鮮牛(羊)乳為原料生產。
使用工業雙氧水、鹽酸等加工牛皮下腳料作為奶粉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進行查處。
此復。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