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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用香料生產許可工作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4〕451號)

   2014-09-19 301
核心提示: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品添加劑食品用香料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閩食藥監食生〔2014〕12號)收悉。經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品添加劑食品用香料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閩食藥監食生〔2014〕12號)收悉。經商國家衛生計生委,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食品用香料標準執行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4〕122號,詳見附件),已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的食品用香料品種,其質量規格應符合該品種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對于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的食品用香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用香料通則》(GB29938-2013)執行。
 
  附件: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食品用香料標準執行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4〕122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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