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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健食品標簽中不適宜人群標示問題的復函(食藥監食監三便函〔2013〕113號)

   2013-10-18 438
核心提示: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保健食品標簽中不適宜人群標示問題的請示》(食藥監辦〔2013〕181號)收悉。經研究,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保健食品標簽中“不適宜人群”標示問題的請示》(食藥監辦〔2013〕18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和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等有關要求,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根據保健食品批準的內容進行標注。
 
  特此函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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