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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2013-10-24 709
核心提示: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釋義】 本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一、防治大氣污染
 
  所謂“大氣污染”,是指由于人為活動,使某些物質進入大氣,達到一定濃度,從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變,產生危害人體健康、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物質財富后果的大氣質量惡化現象。大氣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危害人體健康;二是會造成財產損失,危害工農業生產。大氣污染對機器設備、金屬制品、油漆涂料、皮革制品、橡膠制品、紙制品、紡織品和建筑物等都會造成危害,還會使植物生長減慢,發育受阻、葉片褪綠枯萎脫落、品質變劣、產量下降、作物和森林死亡等,四是危害動物;五是影響天氣和氣候。據有關資料介紹,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嚴重,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1998年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高達2100萬噸,煙塵排放量1400萬噸,工業粉塵排放量1300萬噸,是世界上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之一。據世界衛生組織1998年公布的54個國家272個城市大氣污染評價結果,大氣污染最嚴重的10個城市,即太原、米蘭、北京、烏魯木齊、墨西哥城、蘭州、重慶、濟南、石家莊、德黑蘭,中國占了7個。隨著機動車數量的迅速增加,城市中機動車排放的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占大氣中同類污染物的比重越來越大,在一些特大城市氮氧化物甚至成為影響大氣質量的首要污染物。因而,對大氣污染的防治就顯得非常重要。防治大氣污染已在全世界范圍內引起重視。許多國家都制定了防治大氣污染的相關法律,如美國的聯邦《清潔空氣法》、日本的《大氣污染防止法》、印度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等,還有些國家雖沒有專門的大氣污染立法,但也在相關的法律中對防治大氣污染作了專門的規定。我國于1987年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和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兩次對大氣污染法作了修改,其直接目的,就是為了依法防治大氣污染。
 
  二、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生活環境,是指與人類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總和。生態環境,則是指生物有機體周圍的生存空間的生態條件的總和。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二者共同構成了我們的生存環境,是人類生存不可缺少的空間,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就是保護人類自身的賴以生存的條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江澤民總書記在1998年中央計劃生育和環境保護工作座談會上曾指出,建設和保護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大氣是環境的基本構成要素,通過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目的也是為了要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三、保障人體健康
 
  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顆粒物對人體的危害。直徑只要達到5-10微米的細顆粒就可到達支氣管區,直徑小于5微米的微粒可到達肺胞區。這些細顆粒物到達肺胞不易排除,易被吸收溶入血液,引起肺功能的改變,最終導致心血管和哮喘疾病的增加。(2)二氧化硫對人體的危害。據有關資料介紹,如果二氧化硫濃度增高,可以使哮喘病和心臟病加重。(3)氮氧化物對人體的危害。因為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較大,可引起咳嗽和咽喉痛,如果再加上二氧化硫的影響,則可加重支氣管炎、哮喘病和肺氣腫。(4)一氧化碳對人體的危害。一氧化碳是一種能夠影響全身的毒物,它可以降低血液的輸氧能力,從而使腦和心臟組織缺氧,最終影響神經并導致心膠痛。在國際上曾經發生過兩起著名的因大氣污染引發的環境公害:一起是1952年,因煤煙污染引發的倫敦霧事件,在短短四天之內死亡4000余人;另一起是1936年,因汽車尾氣污染引發的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致使當地居民發病率和死亡率急劇增高。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依法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目的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四、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強調的是環境與經濟的協調,追求的是人與自然的和諧。其實質就是經濟的健康發展應該建立在生態持續能力、社會公正和人民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之上。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關系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長遠大計。江澤民總書記在1999年的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實現我國經濟和社會跨世紀發展目標,必須始終注意處理好經濟建設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在保持經濟增長的同時,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自然資源,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這是根據我國國情和長遠發展的戰略目標而確定的基本國策。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我們注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思想,制定了“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方針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等各項政策。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之后,我國率先提出了《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環境保護行動計劃》等綱領性文件。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指導方針。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也是為了保障和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二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保護大氣環境方面的職責的規定。
 
  大氣環境污染已成為社會公害之一,保護大氣環境人人有責。政府在保護大氣環境方面,則更是責無旁貸。本條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職責。包括:
 
  一、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社會主義國家根據客觀經濟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對未來計劃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所做的統籌部署和安排。是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項事業都要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協調地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工作,可以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得到保證。依照法律的規定,每年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各級人民政府重要職責之一。這項工作決定一個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決定一個區域內的工作重心和工作安排的輕重、緩急,關系到各項生產計劃和安排,也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利益。把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使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保持一定比例關系,實現協調發展的根本措施之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給予人力、物力和財力的保證,使大氣環境保護的各項工作能夠落到實處,
 
  加強對大氣環境的保護在國務院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都有體現,比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創造條件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2000年,力爭使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加強工業污染的控制,逐步從末端治理為主轉到生產全過程。2000年,縣及縣以上廢氣處理率達到83%,綠化覆蓋率達到27%。重點治理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控制區的污染。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制定的《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中也提出,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有機組成部分,其目標、指標和主要任務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地方各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時也要把環境保護目標、指標和主要任務納入計劃。
 
  二、合理規劃工業布局
 
  工業布局是工業生產的空間組織形式,它將工業生產要素進行合理的地域組合,以達到充分利用各地區發展工業生產的有利條件,發揮地區經濟優勢,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目的。各地區的自然環境和資源條件是工業生產布局的重要依據,合理的工業布局又是有效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的重要措施。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是保護環境的戰略措施,也是避免和減少大氣污染一條既省錢又方便的途徑。由于大氣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凈能力,而且大氣污染物也有隨風漂散、稀釋和沉降的特點,因此,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有利于充分發揮自然環境的自凈能力。同時,合理規劃工業布局,不僅可以防止大氣污染,還可以縮小污染物的危害范圍,減少大氣污染的治理費用,為經濟合理地治理大氣污染創造條件。可見,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是一條十分符合我國國情的防治污染的措施。
 
  這里講的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是指由于各個地區的自然環境對各種污染物的稀釋、轉化、擴散、凈化能力是不同的,應根據各地區的環境容量和環境自凈能力的特點合理地布署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以保持地區經濟發展與生態平衡。為了與區域環境系統的調節功能相適應,發揮環境自凈能力的作用,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一般應布置在城鎮的下風向,要與居住區、風景區、文教區和商業區等保持必要的距離,或用綠化帶隔開。嚴重污染大氣的工業企業不宜擺在山谷地區,而應布置在開闊地帶,以利自然凈化。如果能夠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通過合理規劃布局,比如,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配置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下風側,就可以在不增加任何投資的情況下,避免該企業對城市大氣的污染。這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在規劃工業布局時,做到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對于已建的布局不合理的企業,要調整布局和進行治理。對于工藝落后,污染危害大,又不好治理的企業,應采取關、停、并、轉、遷的措施。
 
  三、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
 
  環境污染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工業的發展而產生的,環境污染,包括大氣污染的最終解決,更需要依賴于科學技術的進步。我國現有工礦企業大都設備陳舊,工藝落后,資源、能源利用率低,對工業排放物的綜合利用差;管理不善,凈化處理污染物的技術也很落后。科學技術落后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環保產業弱小、技術水平不高,影響污染防治的效果。要改變這種狀況,最根本的途徑是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大力加強科學研究。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到在落后的技術基礎上無論怎樣加強管理,都難以有效地控制大氣污染。相反,如果把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有效的管理結合起來,就可以獲得最佳的效益。可見,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是解決我國大氣污染的積極出路。因此,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的領導和支持,依靠科學技術促進大氣污染防治。
 
  四、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不僅應當依法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還應當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具體措施,保證防治大氣污染計劃目標的實現。例如,國務院在1990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中,就規定了若干防治大氣污染的具體措施,包括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經濟效益差、嚴重污染環境、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企業必須停產治理;對浪費資源和能源、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特別是小造紙、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等鄉鎮企業,根據管理權限責令其限期治理或分別采取關、停、并、轉等措施。又比如,北京市近年來采取了一系列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包括在三環路以內的160平方公里和四環路以內的300平方公里范圍內,分批建設無燃煤區,推廣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輕柴油及電等清潔能源;計劃到2002年更新報廢60萬輛舊車,對公交汽車、出租車、環衛車和郵電車輛積極推廣使用清潔燃料;積極擴大綠化面積,最大限度地減少裸露地面,基本做到黃土不露天;為減少路面揚塵,全市將擴大道路機械灑水和清掃面積;北京的電廠都計劃采取脫硫措施和安裝低氮燃燒器等等。
 
  第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釋義】  本條是關于控制和削減排放總量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家要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1、所謂大氣污染物的總量控制,是指根據一個地區的大氣環境特點和自凈能力,依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控制大氣污染源的排放總量,把污染物負荷總量控制在大氣環境的承載能力范圍之內。從我國當前情況來看,在一些人口和工業集中的地區,由于大氣質量已經很差,即使污染源實現濃度達標排放,也不能控制大氣質量的繼續惡化。因此,推行總量控制勢在必行。江澤民總書記在第四次全國環保會議上指出:“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為了確保環境的安全,必須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李鵬委員長在這次會議上也指出:“要實行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提出不同的要求。”國務院于1996年批準了《“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
 
  2、從我國實際情況看,在重點地區對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對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是必要的。由于推行這項制度涉及面廣,操作比較復雜,需要按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方針,循序漸進,逐步推行。同時,納入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的,只能是“主要大氣污染物”,即對大氣環境危害大的、需要重點控制的污染物;同時環境監測手段能夠支持的,從技術上能夠實施總量控制的大氣污染物,如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等。為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3、實行總量控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依法劃定實施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規定的條件、程序,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等。本法對此作了原則規定,并在第十五條中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證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的職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質量,是指在一定的范圍內,環境的總體或環境的某些要素對人類的生存繁衍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適宜程度。它是根據環境質量標準對環境進行評價所得出的結果。環境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人健康,工農業生產和生態平衡,同時也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按照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一個地區的環境質量的好壞,與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密切相關,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擔責任,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大氣環境保護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的這一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的規劃,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比如,北京市針對本市大氣污染嚴重的情況,制定了《北京市環境污染防治目標與對策(綱要)》,提出到2002年北京市大氣質量按功能區劃達到國家標準的目標;到2000年底,環境質量明顯改善,非采暖期的空氣質量基本達到國家標準;到2002年末,環境質量按功能區基本達到國家標準。為了配合這一綱要的實施,北京市政府于1998年11月采取了18項緊急措施;1999年3月又開始了控制大氣污染第二階段的工作,分7個方面28項措施。包括加大推廣使用低硫灰份優質煤的監督檢查力度。全面檢查鍋爐用煤,對于銷售和使用超標煤的單位和用戶,依據《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從嚴處罰等等。北京市政府通過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使得北京市在2000年的空氣質量達到三級或者好于三級的天數達到80%。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一級指的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是指本級政府中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廳、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由于我國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大氣污染源多,牽涉面廣,大氣污染危害范圍大,情況復雜,僅由環境保護部門一家承擔監督管理職責是難以勝任的。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管機動車船污染大氣的監督管理工作。即公安部門應對車輛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部門應對航運船舶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鐵道部門應對鐵路機車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漁業管理部門應對漁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這樣的規定,比較符合實際,可以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作用,更全面和有效地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這里講的根據“各自的職責”,主要是指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有關部門的相關職責。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除了本條第二款所列舉的公安、交通、鐵道、漁業部門以外,涉及對大氣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還有其他部門,比如,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再比如,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配額進行生產、進口。其中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公安部門。這些部門都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保護大氣環境義務,并對違法污染大氣的行為有檢舉控告權利的規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大氣環境之中,都希望呼吸到清潔的空氣,保護大氣環境應成為全民、全社會的事情。因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不得實施破壞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同時,每個人又都享有生活在清潔空氣中的權利,如果大氣環境受到污染,就有可能使人體健康受到損害,因而,任何人都有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法律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權。國家環境保護局也于1997年頒布了《關于建立全國環境保護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規定了建立環境保護舉報制度的目的、建立環境保護舉報制度的基本要求、環境保護舉報制度的主要內容以及環境保護舉報制度的實施。其中提到環境保護舉報的受理范圍應包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違反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行為及其他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的事件和行為,對環境保護執法情況的監督等。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這項權利,發現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于檢舉和控告的方式則不受限制,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口頭形式;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檢舉和控告既可以向當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此外,根據污染大氣環境行為的要素的不同,還可以向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對大氣污染防治負有監督職責的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比如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等部門。在檢舉和控告時,應當說明被檢舉和控告的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發生的地點以及所造成的污染大氣環境的事實等情況。接受檢舉和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訴檢舉和控告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釋義】  本條是關于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權限的規定。
 
  一、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對環境質量的要求所作的規定。即按照保護人體健康、生態平衡等要求,對大氣環境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因素的容許濃度作出的規定。環境質量標準是國家環境政策所追求實現的目標,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進行科學管理的手段。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也是判斷大氣環境質量是否受到污染的法律依據。
 
  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我國的環境質量標準分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或者在規定的特定區域區內適用的標準。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是各地對大氣環境進行管理和評價大氣環境質量的基礎,是各地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我國已于1996年頒布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該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采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該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其中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為三類,即一類功能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區為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三類區為特定工業區。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為三級,即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三類區執行三級標準。還規定了各項污染物不允許超過的濃度限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于我國地域遼闊,環境情況復雜,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不可能包括全部。對于那些沒有規定的項目,地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結合當地的大氣環境特點,制定地方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作為補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是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補充和完善,是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之一。大氣環境質量的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發布。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時,并不是對于所有的大氣環境質量項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標準,而是僅限于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如果地方標準的項目已經制定國家標準,則地方標準自行廢止。依照本條規定,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須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釋義】  本條是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權限的規定。
 
  一、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污染源排入大氣環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標準,或者說是對排入大氣環境的污染物的允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直接控制污染源、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防治環境污染具有重要作用。因為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的重要保證,規定了污染物排放標準,就必須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才能實現環境質量標準;同時,污染物排放標準又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污染源規定的最高容許排污限額。
 
  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排放標準。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整個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總體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并考慮了我國各種環境要素在不同地區的差異性等特點而制定的在全國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1996年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了《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該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標體系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包括《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摩托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本條規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是:(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2)國家經濟條件。即為執行該標準所花費的費用和收到的效益是否合理,能否做到。(3)國家技術條件。即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按現有的污染控制、治理技術條件是否能夠達到。本條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必須根據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不能制定得過嚴,致使絕大多數企業達不到要求,將多數企業置于超標排法的違法境地;也不能將標準制定得過寬,而達不到防治污染的目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技術條件不同,很難對所有的污染物排放作出統一的規定,因此,法律規定地方可以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是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結合當地的經濟技術條件和環境特點,在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仍不能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或者有些污染物對當地環境質量影響較大而未被列入國家標準時所制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地方標準的制定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所制定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是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這類地方標準是對國家標準的補充。二是對于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如果要制定地方標準,則必須嚴于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是由于各地方污染源不一樣,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是針對大多數地區的情況而制定的,而有些地方可能執行國家標準也不能達到當地環境質量的要求,特別是還會出現一些新的污染源,因此,地方只有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才能保證當地大氣環境的質量狀況。本條同時要求,地方標準的制定,必須報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使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能夠了解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及時根據各地的情況修改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一般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果已有國家標準,必須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報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可。但是,機動車船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特殊的情況。機動車船具有流動的特點,需要在全國通行。如果各地都制定自己的機動車船污染物排放標準,可能會影響地區間的交通運輸,影響經濟的發展。在審議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關于省級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對固定污染源是可行的,但機動車船在全國范圍內通行,應適用統一的國家標準,個別地方確有特殊需要制定機動車船地方排放標準的,應由國務院批準。這一意見得到立法機關的采納。本條規定,如果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五、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由于地方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都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針對各個地區的特點而制定的,因而,如果向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地區排放大氣污染物,就應當執行當地的標準。
 
  第八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各種政策和措施以及對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1.防治大氣污染,需要國家從經濟、技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加以治理。對此,本法已作了一些規定,例如,本法第十九條關于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的規定,第二十五條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的規定,第二十四條關于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的規定等等,都屬于有利于防治大氣污染的基本經濟、技術政策,這些政策已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成功的,因而得到法律的肯定,上升為法律規范。各級人民政府還應依照本條的規定,從實際出發,采取其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有效地防治大氣污染。
 
  2、國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綜合利用,主要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從而達到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國務院1985年批轉的《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提出,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合理利用資源,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保護自然環境,都有重要意義。國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實行優患政策。國務院1981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中也指出,為了減輕城市大氣污染,要采取既節約能源、又保護環境的技術經濟政策。要利用經濟杠桿,促進企業治理污染。對“三廢”綜合利用的產品,要采取獎勵的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減、免稅和留用利潤。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廣泛開展綜合利用,既能節約資源,取得好的經濟效果,又能減少污染危害,保護環境,可以有效地把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結合起來。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即對于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獎勵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如對單位和個人發放獎金,給予物質獎勵,或者給予精神上的鼓勵,如授予某種榮譽稱號、通報表揚等等。這里講的“顯著成績”,是指對防治(包括預防和治理)大氣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以及改善被污染破壞了的大氣環境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主要包括:(1)積極開展大氣污染物的綜合利用、能夠變廢為寶;(2)對治理大氣污染技術、少害或無害工藝、污染監測方法和監測儀器有發明創造的;(3)對保護大氣環境有很大成績的;(4)積極同污染和破壞大氣環境的行為作斗爭的;(5)及時發現重大污染和破壞大氣環境的隱患的;(6)在大氣環境管理、科研、監測、監督或宣傳教育方面有成效的等等。1992年2月2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了《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其中規定,環保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國家環境保護局對獲得環保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發給科技進步獎獎狀、證書和獎金。獎金發給獲獎項目的工作人員,按貢獻大小分配。環保科技進步獎獎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
 
  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利用清潔能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以及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的規定。
 
  一、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必須重視科學技術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為此,本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包括鼓勵和支持對大氣污染防治的重大課題開展攻關;增加國家對環境科技的資金投入,并鼓勵和支持多渠道籌集環境科技資金等。
 
  二、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對防治大氣污染的先進技術,如潔凈煤技術、節能技術、脫硫技術、除塵技術等,國家將采取措施,積極推廣應用。國家環保局于1993年發布了《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對包括大氣污染防治的先進實用技術在內的環境保護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應用,作了具體規定。
 
  三、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開發和利用清潔能源,是減少大氣污染的一項有效的措施,同時也能夠節約煤等能源。因此,本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清潔能源。
 
  四、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環境保護產業是國民經濟結構中以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所進行的技術開發、產品生產、商業流通、資源利用、信息服務、工程承包等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機械設備制造、自然保護開發經營、環境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服務等方面。環境保護產業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物質和技術基礎。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的環境保護產業已初具規模,為環境保護事業提供了許多產品和服務,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為了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投資效益,保證實現環境保護目標,保護和振興民族經濟,必須積極發展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于1990年發布了《關于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若干意見》。這次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這一規定。通過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為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提供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裝備。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釋義】  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綠化工作,采取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工作。綠化城市,是改善城市環境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根本性措施。通過植樹種草,既可以防治風沙的危害,也可以防治揚塵污染。通過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對保護大氣環境的作用是很大的。綠化植物具有調節氣候、保持水土、防風固沙、保持農田的作用,還具有凈化空氣、凈化污水和降低噪音等功能。凈化空氣可以表現在:(1)保持大氣層中氧和二氧化碳平衡;(2)降低大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3)減少空氣中的放射性物質;(4)減少空氣中的灰塵;綠色植物能夠阻擋、過濾和吸附空氣中的灰塵。草地也有顯著的減塵作用,它不僅能夠吸附空氣中的灰塵,還能固定地面塵土。比如,有草皮的足球場比無草皮的足球場上空的含塵量少三分之二至六分之五。(5)減少空氣中的細菌。植樹種草,不僅可以保護環境,還可以美化環境,還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北京市2000年共完成黃土不露天綠化整治面積達520平方米,建設綠化隔離帶2666公傾,啟動了四環路百米綠化帶工程,城市綠化覆蓋率達到36%。對于北京市的大氣污染防治起到了明顯的作用。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這項工作。
 
  二、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對于土地的沙漠化,長期以來沒有得到很好的治理。據統計,我國每年因沙漠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540億元。而沙塵暴既是沙漠化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又是一種嚴重的風沙災害。去年出現的嚴重的沙塵暴天氣,讓廣大人民群眾飽受風沙之苦。因此,各方面都在強烈呼吁,盡快治理土地的沙漠化,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在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過程中,許多常委委員也都提出這樣的意見,要求在本法中作出關于防沙治沙的規定,給地方政府提出要求,強化政府的責任。按照本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做好防沙治沙工作。也就是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宜的辦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防沙治沙的最好的措施,就是植樹造林,增加綠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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