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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修訂)》的通知 (滬環規〔2025〕2號)

   2025-03-18 667
核心提示: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劃定本市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編制本方案。

各相關區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上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修訂)

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劃定本市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范圍,編制本方案。

一、適用對象

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后,從其規定。

二、禁養區范圍

1.本市依法劃定并公布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2.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明確的上海市域城鎮空間(城鎮開發邊界)。

3.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米范圍內,太浦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

以上范圍均不含本市國土空間以外的水域或灘涂。

本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和城鎮開發邊界調整時,禁養區范圍隨之自然調整。

三、其他要求

在禁養區以外區域,規劃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以及生態保護紅線等相關規定要求。

四、附則

本方案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市規劃資源局負責解釋。

本方案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PDF附件

   02.pdf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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