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同時,還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有獎舉報,并要求農業投入品經營者建立銷售記錄,記錄應當保存3年。
舉報農產品質量查實獎勵
條例規定,海南省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在禁止區域生產最高罰20萬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設置標示牌,載明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地點、范圍、面積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生產、捕撈、采集特定農產品,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標示牌或者變更標示牌內容。
違反該規定,由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者要及時回收農用薄膜
條例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傾倒、填埋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及其他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對規模化生產中產生的廢水、病死畜禽和水產品、畜禽糞便等及時清運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造成污染。
農業投入品應建銷售記錄
條例規定,海南省內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記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生產企業、進貨渠道、進貨日期、銷售對象、銷售時間、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等內容。
農業投入品銷售記錄應當保存3年。禁止偽造農業投入品銷售記錄。
農業投入品的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提示產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圍等注意事項。
據悉,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農林作物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獸醫器械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
農產品檢測合格才能銷售
條例提出,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
檢測合格的,銷售時應當附具合格證明,并標注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單位和生產日期;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條例還明確規定,對疏于監督管理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予以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