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釋義】 本條是對市場調節價的主導地位和定價主體的規定。
我國正處在由傳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重要時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改革的目標。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在價格管理上實行以國家定價為主的計劃價格管理體制,即政府是定價主體;在價格形成的途徑上是行政決定;在價格形成機理上,是“計劃第一,價格第二”;在價格控制方式上,是以行政手段為主進行直接管理。比如,改革開放以前,絕大多數價格都是由各級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統一制定。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農產品收購價格有113種,輕紡產品銷售價格有138種,重工產品價格有1086種,政府定價的比重在商品零售總額、農產品收購總額和生產資料銷售總額中,分別為97%、94.4%和99.7%;由中央政府直接定價的比重在商品零售總額中就占70%,價格形成主要是單一的行政定價機制。由于價格的形成基本上不受市場供求變化的影響,管理過多過死,致使多數價格長期不做調整,形成僵化的價格機制,這種價格機制在提供市場信息、調節市場需求、優化資源配置以及協調經濟活動主體利益方面有其明顯的弊端,成為束縛我國經濟發展的最突出矛盾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價格機制和價格管理體制就成為我國價格改革的一項長期任務。正是由于價格所具有的聯結經濟活動、傳遞經濟信息、調節經濟利益的職能,決定了它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起著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是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所以可以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形成價格,價格引導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運行機制。這種經濟運行機制就要求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也就是對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這就意味著經營者能夠根據市場供求和價格的變化靈活決定生產經營活動,其自主定價在價格形成中占主體地位。現在經過近二十年的價格改革,傳統的價格管理體制已經發生根本變化,大多數適宜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已經放開,由政府指導定價和政府定價的比重已降至10%左右,經營者在價格形成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基本確立。這一事實說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什么方式形成市場價格,是不由人們的主觀意志所決定,而是由商品和服務的客觀特點所決定的。那些能夠和適宜于參與市場競爭的商品和服務,就應以市場競爭的方式形成價格,這樣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才能準確地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從而合理地配置資源。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將市場調節價的主導地位和定價主體加以明確,對于鞏固價格改革成果,促進價格改革深化,發揮價格在合理配置資源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一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要使我國經濟富有活力和效率,就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價格活動遵循價值規律,適應供求變化,體現競爭原則,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還應看到,市場價格也存在著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的一面,為了克服和彌補這些不足和缺陷,完善和加強政府在價格形成中的調控作用,合理調整社會各方面的經濟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就顯得非常必要,而且我國經濟和國際市場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也要求政府對一定范圍的價格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以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國家的經濟安全。實踐表明,正是由于采取了有效的宏觀調控措施,在大多數商品和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情況下,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的趨勢得到有效遏制,經濟呈現出高增長、低通脹的良好態勢。因此,本條又作了除外規定,即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這樣規定體現了市場形成價格為主和政府宏觀調控的有機結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價格形成機制的特色和基本要求。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國正在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價格形成機制,除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都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然而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并不意味著就可以自由放任、為所欲為,所以本條著意強調要“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為此價格法中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不得有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等等,所有這些規定都表明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是要依法進行的,并非任意行為。這也就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市場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為規范的經濟,經濟活動都必須按法律規定的要求來進行。自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營者定價行為也不例外。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定價基本原則的規定。
在社會主義市場價格機制中,經營者享有廣泛的制定價格的權利,但也應遵循一定的行為準則。價格約束機制要求市場價格的確立,不僅要接受市場競爭法則和效率法則的約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則和道德規范的約束,從而有利于發揮價格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抑制和減少市場調節價格的消極影響。本條規定的經營者定價原則既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內在規律的要求,又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價格領域的具體體現。經營者在制定價格過程中,依照本條主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經營者制定價格,首先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經營者作為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民事主體,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也無論其所有制性質,在制定價格時都必須遵循公平原則,這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所謂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用來衡量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及其承擔的民事責任等。公平原則是民法精神的集中體現,也是社會主義道德觀的反映。民法作為調整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其重大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市場經濟活動得以健康有序地進行,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任務,發揮著協調各種利益沖突的“調節器”功能、遵循公平原則就要求經營者制定價格時,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定價,以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靠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國家利益發財致富,更不容許恃強凌弱、巧取豪奪、假冒偽劣、坑蒙拐騙,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體現按質論價、同質同價、優質優價、劣質低價的原則,貫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對等,不得顯失公平。
經營者制定價格,還應當遵循合法的原則。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有法制的規范和保障。在市場經濟中,經營者的定價自主權只有通過法律保障才能得以實現,而經營者的定價行為也需要通過法律加以約束。所謂合法原則,是指進行一切活動、解決一切問題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所有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一切違反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按照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享有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價格的權利;享有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的權利;享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新產品試銷價格的權利(特定產品除外),由此可見經營者依法享有廣泛的定價權利,只要經營者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充分考慮成本、供求、質量等因素,按照行業通常的計算方法,正確制定價格,參與公平競爭,就是合法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就能實現其合法的利益。但法律保護經營者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合法定價權利,并不等于“權利絕對”,一旦經營者定價時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社會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濫用了法律賦予的權利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使用其權利,那么也就走向法律所維護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反面,顯然是不合法的行為了,自然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與制裁,因此禁止濫用權利是合法原則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是合法原則在民事法律中的具體體現。堅持合法原則是經營者定價的又一基本原則。
經營者制定價格,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標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已成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都應本著誠實、善意的態度,即講究信譽、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等。它要求市場參加者符合于誠實的道德標準,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來對待他人的事務,做到不欺不詐、不損人利己,在不損害其他競爭者,不損害社會公益和市場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即構成違法行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活動中要講誠實信用,要注意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講究產品質量,堅持質價相符,計價真實準確,不得爾虞我詐、弄虛作假。然而現實生活中確有少數經營者受局部利益的驅動,出于牟利的動機,濫用法律賦予的定價自主權,違背誠實信用的要求,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規格、降低質量,或者偷工減料、摻雜使假、虛報用工用料等手段制定欺騙性的價格;還有少數經營者定價時謊稱降價、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等,以不真實、無依據或者畸高的標價誤導、誘騙、欺詐消費者與之進行交易,所有這些行為都是與社會主義道德標準格格不入的,也是市場經濟法律秩序所不能容許的,對于此類不講誠實信用、違法行為的實施者,法律必須給予懲治,以維護社會正義和公益,維護市場道德秩序。
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定價基本依據的規定。
按照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是商品交換的產物,而價值則是生產商品所花費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所以價格歸根到底是由商品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決定的。在現實生活中,價格高低除了取決于商品的價值外,還受到市場供求的較大影響,需求大于供給,價格就趨于上升;反之,需求小于供給,價格則趨于下降。因此,我們說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生產經營成本對價格形成具有決定性影響,價格與成本是互為因果、相輔相成的關系,成本是構成價格的基礎部分,是制定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在一般情況下,成本的高低反映著商品價值量的大小,并與價格水平成正比。那么什么是成本呢?成本是生產經營成本的簡稱,它指的是生產經營活動中所使用的生產要素的價格,這里的生產要素主要包括勞動、資本、土地等,與此相對應,生產要素價格就是給勞動者的工資、資本的利息、土地的地租等等。生產經營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價格的高低,因為成本是用以補償物質消耗支出和勞動報酬的,價格不能低于成本這個界限,不然就要賠本,預支的生產資金就會逐漸賠光,再生產就難以為繼,所以制定價格時只有以成本為最低界限,才能補償物質消耗支出和勞動報酬支出,才能維持簡單再生產,因此維持成本價格是保證經營者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最基本條件,也是經營者制定價格的最基本依據。按此要求,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時,就必須正確核算生產經營成本,為正常生產經營提供最基礎的條件,為公平合理定價提供最基本的依據。同時需要指出,作為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競爭手段之一,價格競爭總是被經營者最充分地加以利用,以致少數經營者不擇手段,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定價傾銷,這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顯然也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既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又損人不利己,因此是極不可取的。
由價值決定價格的規律,就是我們常說的價值規律。但是,價值規律是通過供求狀況起作用的,價值對價格的決定不能不受供求關系的影響,通常供不應求時,價格呈上升趨勢,供過于求時,價格呈下降趨勢因此市場供求狀況是經營者定價時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和基本依據。價格與供求的關系是:價格決定供求,供求影響價格,價格又制約供求。因為價格能否實現,要通過市場檢驗,商品只有能夠滿足人們需要并在人們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才能賣出去,它的價格才能夠實現,如果賣價太高,超過人們的支付能力,商品會積壓,價格就要適當降低;如果賣價太低,人們競相購買,商品會脫銷,賣價就要適當調高,所以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時,就要時刻考慮市場供求變化,尊重供求規律,主動適用供求變化,在生產經營成本的基礎上,適當加上一定份額的利潤構成價格,供過于求時,利潤份額就應縮小;求過于供時,利潤份額就可擴大,求對供的差額愈大,利潤水平愈高,價格也就愈高。當然,市場供求對價格的影響作用是有條件的,如果某一商品的價格在較長時間內高于價值,該種商品就會被大量生產出來,終于會迫使該種商品價格降低,反之則會使價格上升。說到底,價格只能由價值決定,價格只能圍繞價值上下波動。
這里還需要說明,本條規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與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構成包括生產經營成本、合理的利潤和法定的稅金等并不矛盾,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中應包含經營者應得的利潤這是毫無疑問的,除此之外,國家法定的稅金、商品的質量與品牌、服務的水平與環境乃至正常的流通費用等等都是構成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諸多因素,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時同樣要充分考慮這些因素,然而利潤和稅金等只是價格構成的要素,并不是定價依據,決定價格形成的基礎還是價值,因此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只能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通過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來獲取合法利潤的規定。
經營者除制定價格應當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外,還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這是因為隨著世界性的快速科技進步,技術與管理成為最主要的生產要素。國家和企業的競爭優勢,已經從過去以人力和資源為主轉向以技術和管理為主。由于價值決定價格,成本對價格形成有決定性影響,因此那些率先實行科學管理、進行技術改造來降低單位產品價值的經營者就會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潤,這種情形會激勵經營者加強科學管理,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促進機制轉換,同時通過競相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生產工藝,來實現利潤的增長。
為此,經營者要切實改進內部的生產經營管理,特別要抓好質量管理、營銷管理、資金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整體素質;經營者要面向市場,優化產品結構,做到優質低耗、產品適銷對路,增強競爭力;經營者要嚴格財會紀律,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營效率;經營者要增加用于研究開發的投入,不斷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經營者要在建立好機制、創造好產品、建設好班子上苦煉內功;經營者還要把握機會成本的概念,所謂機會成本是指將一定的資源用于生產某種產品時,由于放棄最有效地使用該項資源而造成的損失,因為一項活動的機會成本不僅僅包括會計列支的成本,還包括不從事該項活動而從事其他某種活動所放棄的收益,所以經營者在做出任何決策前,都要綜合權衡它的利弊得失,要全面分析各種替代方案,從而作出科學的決策,提高經營管理的水平。相信通過這一系列的生產經營管理改進,經營者就有可能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經營者還應努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前面我們已經對成本的概念作了簡介,這里還有必要對成本作進一步的分析。成本又可以劃分為總成本和平均成本。總成本是生產某一特定產量的產品所需要的成本總額,它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部分,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限度內不隨產量變動而變動的費用,最明顯的是廠房設備和經營管理,不管產量如何變動,不管企業是否開工,其損耗都不會與產量有關而是固定的,由此形成的費用就是固定成本。可變成本是隨產量變動而變動的費用,如原材料和動力的費用等都會隨著產量的變動而變動,因而此類成本屬于可變成本。平均成本是分攤于每個單位產品的成本,它包括平均固定成本和平均可變成本兩部分。由于固定成本不隨產量變動而變動,所以單位產品中包含的固定成本在一定限度內必然隨產量的增加而逐漸下降。可變成本是隨產量變動而變動的,但變動的趨勢要根據生產的具體情況而定。由此可見,生產經營成本與產量是有內在聯系的,在一定限度內產量增加則成本下降,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規模效益。因此,經營者除通過改進生產經營管理、有效控制不合理費用和開支、不斷加快資金周轉速度、大幅度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最大限度地減少庫存產品積壓等通常手段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外,擴大生產規模也是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的一種重要途徑。
還有我們知道,經營者通過市場交易是需要成本的,如搜尋合適產品、談判、簽約、監督執行等,都需要花費成本,在一些情況下,經營者如將一些經濟活動內部化,通過行政權威加以組織,就能夠節約市場上的交易成本;另外,經營者內部協調一般通過層級制結構進行,也需要一定的費用,這種費用乃是經營者內部發生的交易成本,如果管理幅度過大,或者層次太多,從基層到中央決策者的信息傳遞速度就會變慢,甚至信號失真,致使經營者效率降低,從而增大了管理成本,反之如果能減少不必要的管理環節,那么相應的也就會降低經營成本;除此之外,一次大規模交易比分次的小規模交易加總更節省時間,交易成本和運輸成本也低;投入品購買后、產品出售前的集中存放會因存放數量的增多而使單位儲藏成本減少等等,所有這些都是經營者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的有效途徑,同樣能達到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的目的。
本條中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換雙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公平交易的關系,要求經營者在定價時對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定位應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做到公平、合理、兼顧,只有這樣才能發揮價格調節生產、流通、分配以及消費的作用。至于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獲取的合法利潤都包括哪些?我們認為,只要經營者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通過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采用高新技術開發新產品來提高商品和服務的附加值等等手段獲得的超額利潤,以及經營者依法以拍賣、競價、招標等市場經濟方式取得的利潤都屬于合法利潤。這里著重強調的是在市場競爭中獲取的,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新創造的部分價值就是合法的利潤。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的規定。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這是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的一個重要方面。價格法確立了市場調節價即經營者自主定價在價格形成中的主導地位,使經營者能夠直接根據市場價格和供求的變化決定生產經營活動,這對于促進經營者自主決策、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是也必須承認經營者自行確定市場調節價格存在著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的一面,科學性不夠,為了克服和彌補這些缺陷和不足,除國家要加強對價格活動的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外,經營者也必須形成一套自我調節機制,因此就要求經營者在內部建立健全必要的價格管理制度,掌握相關的價格信息和經濟信息、配備相應的機構或人員,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去進行價格活動。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營者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定價管理制度、變價管理制度、價格管理的報告和檢查制度、價格資料制度以及價格管理的機構與人員設置等內容。所謂定價管理制度是為經營者制定科學合理的價格而提供的一種內部保證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價格目標管理制度、選擇價格形成方法制度、價格配套管理制度和靈活應變制度。價格目標管理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確定經營者價格目標,以取得約束條件下最大利潤;選擇價格形成方法制度是要在各種定價方法中,選擇最有利于經營者定價目標實現的定價方法的制度;價格配套管理制度是指在價格的實際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經營者要實行各項配套措施的一種制度;靈活應變制度則是根據市場環境的靈活性和復雜性對定價制度提出的要求,建立起來的一套執行具體定價的價格折扣制度。所謂變價管理制度是為科學合理地變動價格而提供的一種保證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變價原因解釋制度、變價時機選擇制度和變價幅度控制制度。變價原因解釋制度是指經營者價格管理機構或業務部門對價格變動的背景、目標和原因等作出主動性說明的一項規章制度;變價時機選擇制度主要是變價時機的可行性分析和變價決策及時化,這是能否順利實現變價目標的一項重要保證;變價幅度控制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變價的目標幅度、實現方式和相應的配套及善后措施等。價格管理的報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價格通知制度、價格工作聯系制度、明碼標價制度和定價效果報告制度;價格管理的檢查制度是指經營者內部價格管理機構或人員對內部執行各項價格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自我檢查的一項監督制度。價格資料制度則包括對一切與價格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的使用與管理制度。
這里需要說明,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的規定是有前提的,即根據其經營條件,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經營者都必須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也并非經營者都必須建立、健全所有的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對于一些小的個體經營者或偶爾從事經營的人員等,就不一定都要建立或者健全所有的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如果不考慮其經營條件一刀切,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也難以做到,因此法律作出了比較靈活的規定。至于經營條件如何理解,我們認為主要是指經營者的經營規模,比如企業的價格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設置就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大型企業一般應設立由主管經理為首的價格管理領導小組,并配備專職價格管理工作人員;中型企業可由主管經理負責,并配備專職或兼職價格管理工作人員;小型企業則可由經理直接管理價格工作。
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這是對經營者如實記錄與核定生產經營成本的義務性規定。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是經營者的一項重要財務活動,是經營者財務管理的基本內容之一。鑒于成本是構成價格的基礎部分,是制定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對價格形成有決定性影響,因此經營者只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活動為對象,及時、全面、準確地記錄各項生產經營成本,才能客觀地、公正地反映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及其經營成果,從而為正確進行成本核算與制定價格提供最基礎條件。在經濟分析中,一般都假定經營者的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潤,或者換一種說法,賺得的一定利潤所費成本最少,為此就要求經營者認真進行成本核算,有效控制不合理費用和開支,不斷加快資金周轉速度,大幅度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最大限度地減少庫存產品積壓,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以達到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的目的,這也是絕大多數經營者獲取合法利潤的通常做法。但是也確有極少數的經營者,出于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不是想方設法來如何降低生產經營成本,而是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對生產經營成本進行虛假的、不實的記錄與核算,甚至不惜偽造、欺騙來達到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不僅違反了國家對財務活動的真實性要求,而且也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本條有針對性地作了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享有權利的規定。
價格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價格制度是實行并完善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這是我國近二十年價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在新的價格形成機制中,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通過法律保障經營者的定價自主權。那么,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都享有哪些權利呢?按照本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經營者享有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價格的權利。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市場,市場的核心又是價格,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信號引導實現的,為充分發揮價格在合理配置資源中的作用,就必須確認經營者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價格的定價主體地位,賦予他們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定價原則和依據,自由議訂價格,依法自主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和自由轉移經濟利益的權利,這對于促進經營者自主決策、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是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推動經營者轉換機制、增強經營者活力的需要。為此,價格法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極少數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這就是說,除了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其余的絕大多數適宜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所享有的正是對這部分商品和服務自主制定價格的權利。
經營者享有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的權利。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其中的基準價是指確定具體價格時作為計算基準的價格,經營者可以在這一基準價的基礎上,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浮動幅度則是政府指導價的一項作價辦法,政府為了指導經營者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一般允許經營者根據市場狀況和自身商品或者服務特點,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基礎上,有一定的上下靈活變動的范圍,這個上下浮動的范圍就是浮動幅度。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具有強制性,經營者在上下浮動幅度內有靈活性。按照本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的權利,也就是說,經營者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和商品或服務特點,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定價指導,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內自主制定和調整價格。比如政府規定中準價格及其上下浮動幅度,經營者就有權在規定的中準和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價格;政府規定最高價格和下浮幅度,經營者就有權自行制定向下浮動的價格;政府規定最低價格和上浮幅度,經營者就有權自行制定向上浮動的價格。
經營者享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新產品試銷價格的權利,特定產品除外。所謂新產品,是指經研究開發、初步技術鑒定或者實驗室階段試驗成功,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者解決工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處于試驗或試生產階段的產品。通常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產品,或在結構、性能、原理、用途、材料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具有新改進的產品,都屬于新產品。為了鼓勵經營者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對產品進行改進與創新,加速科技進步,提高生產力水平,國家允許對新產品試產、試銷并對試銷新產品的試銷期作出了一些規定。原則上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既要考慮生產部門試制成本的實際情況,以利發展生產,又要考慮消費者和使用單位的承受能力,以便推廣使用。那么對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怎么辦呢?本條的規定就是明確經營者同樣享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新產品試銷價格的權利(特定產品除外),待新產品試銷期滿,再按照物價管理權限的規定,及時制定正式價格。這對于調動經營者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促進新產品的推廣使用及維護經營者的自身利益,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本條中除外的特定產品是指不允許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產品,如武器等軍工產品,這類新產品的價格只能由政府來制定。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除享有上述依法制定價格的權利,同時還享有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行為的權利,這是經營者定價自主權的重要法律保障。經營者依法享有的定價自主權,非依法律規定的特定需要,不受侵犯與干預,如果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的權利受到他人價格違法行為的不法侵犯,那么它就有權檢舉、控告并請求法律保護。應當指出,行政管理具有復雜性、專業性、多樣性的特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有品德、能力、素質的局限,我國目前由于種種原因還存在官僚主義、徇私枉法等現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一定程度上還相當嚴重,反映在價格管理工作中的表現之一就是侵犯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不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勢必直接或間接地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擾亂市場價格正常秩序,因此價格法在確立市場價格機制即經營者擁有自主定價的法律權利的同時,也注意強調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精神,本條賦予經營者有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行為的權利就是一個體現,這對于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經營者依法享有的制定價格權利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應履行義務的規定。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法律、法規作為人們的行為準則,調整和規范著人們的行為,它規定了什么樣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須執行的;還規定了什么樣的事是非法的,必須禁止的。遵守法律、法規是每個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這一義務,有了違法行為,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廣大經營者要提高守法意識,增強守法觀念,做到自覺守法,這既是保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需要,也是經營者充分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價格法賦予了經營者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并為經營者行使權利和自由提供了切實的保障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同時價格法又體現了權利和義務一致、受法律保護和遵守法律一致的精神,要求經營者既享有權利,又必須履行義務,所以經營者在進行價格活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要認真學習和正確理解現行的價格法律、法規,并嚴格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要求貫徹執行,對不符合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要立即糾正,自覺規范自己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了增強政府調控價格能力、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需要,克服和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與不足,政府有必要按照社會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依法對市場價格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必要的適度干預,其中對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就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這主要是對極少數不適宜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仍然實施直接的行政定價,包括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如糧食、棉花的收購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如原油、少數稀有金屬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如自來水、燃氣、供電供熱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如公共交通、郵政、電信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如學校、醫院、博物館、公園收費等,對上述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帶有強制性,價格一旦確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為此,要求經營者應當了解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具體范圍,并在此基礎上對經營中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按照政府依法制定的價格認真執行,不得改變。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者,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將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一系列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保證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按照價格法的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是法律賦予政府在必要時對市場價格進行適度干預的重要手段,是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的有效行政措施。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對政府依法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必須遵照執行,拒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是一種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無視政府價格管理的違法行為,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明碼標價義務的規定。
為了規范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促進正當競爭,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要求經營者明碼標價,但對其實施的一定范圍則應由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規定。所謂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公開標明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的一種方式,其目的是讓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有一個最基本的了解,它是對經營者價格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履行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義務,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這一制度既便于對經營者的價格管理,又有利于消費者選購商品、選擇服務并對之進行監督,因此是防止價格違法行為發生,保護消費者價格權益的有效措施,是促使經營者加強價格管理,認真執行價格法律法規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也符合國際慣例,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常做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者明碼標價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實行標價簽、價目表等標價方式;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一貨一簽、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凡產地不同、規格不同、等級不同、材質不同、花色不同、包裝不同、商標不同等情況,均須一貨一簽。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商品標價簽應包括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削價處理商品,必須以公開方式表示,以區別于正常商品價格;凡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均須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經營者,必須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批發商品、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進入批發市場交易的農副產品和工業消費品,應當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按規定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由買賣雙方議價成交;有固定攤位的,也應實行明碼標價。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房、地產,應標明其座落位置、結構、規格、計價單位、面積和銷售(出租)價格等等。
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市場層次多樣化、復雜化,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一些經營者難以完全做到明碼標價,比如小攤、集市和趕場、趕墟中的價格,大量的是通過討價還價形式成交的,不容易都做到明碼標價,還有由于行業特點需要減少標價簽內容或者某些特殊商品不宜標價的,如藝術珍品、古董等,也不宜都做到明碼標價。因此,本條有針對性地規定對明碼標價制度實施的一定范圍由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規定,即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這樣規定既符合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又維護了法律的權威,確保了明碼標價制度能夠得到全面的貫徹實施。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鑒于目前在一定范圍內,少數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標明費用的情況還確實存在,這種現象在服務行業等反映出的問題還十分嚴重,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本條單列一款對經營者的此種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不僅非常必要,而且切中時弊。為此,要求經營者必須在標價之內出售商品,收取費用應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標準,不得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結帳一律以實際成交價格結算,并應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先消費后結算的還須出具結算單據。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干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作出規定。
什么是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根據本條所規定的內容,應當說是,經營者違反了價格活動的基本規范,采用了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侵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干擾破壞了正常的價格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對公平的市場競爭,保持國家經濟的穩定,深人地進行價格改革,合理地配置資源,提高經濟效率等,都是有害的,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在價格法中確定,必須禁止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會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在本條中列舉了八種,可以說是主要的典型的,前七項是針對某一種或者某一類具體行為的,第八項則是一個非常概括而包含廣泛內容的規定,也是對前七項中可能有的遺漏之處的一個補充。下面逐項解釋:
一、 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這種行為是指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的,基于他們有共同的利益關系,相互勾結,彼此配合,聯手操作,壟斷市場,控制市場價格,打擊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是采用了價格的形式,通過價格活動來實施的,所以將其歸入不正當價格行為。在這種不正當價格行為中,特點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參與的經營者至少是兩人以上,或許是更多的,單獨一個人的行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釋的。串通一詞,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結,但從實際情況看,半明半暗的勾結,甚至公開的勾結,通同作弊,也應當包括在內,關鍵是看他們是否相互配合,操縱市場價格。
價格法已明確規定,國家是支持和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調節價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競爭有益于消費者,而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則是反對和干擾市場競爭的,目的在于排斥正當的經營者,壟斷市場經營,控制市場價格,進而抬高價格,從而在消費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潤。對于這種阻礙市場經濟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并懲處違法者,這是完全必要的。
二、經營者低價傾銷
價格法中將這種行為列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按照這一項法律規定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內容:
一是,低價傾銷不同于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低價傾銷是不正當的價格行為,而依法降價處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正當的價格行為,因為這是出于正當的經營銷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觀上的原因,有的是為了解決經營中的困難,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是,低價傾銷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或者說,經營者是出于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的動機,所實施的低價傾銷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因為正當的市場競爭,具有合理配置資源,刺激科學技術的創新與進步,提高市場效率并按市場效率進行分配的功能,所有合格的市場主體都有權進入市場并參與競爭,而有低價傾銷行為的經營者的目的在于排擠競爭對手,抑制市場競爭,企圖由自己獨占市場,這是違背市場經濟原則的,也是法律上所不容許的,所以這種動機是認定不正當價格行為的一個重要條件。
三是,低價的標志是價格低于成本,這是因為經營者只有其生產經營成本獲得補償,才能維持簡單再生產而生存下去,在價格中應當包含生產和銷售中耗費的費用,這是對商品定價的最低經濟界限。如果不是屬于依法降價處理的那幾種情況,而將商品價格壓低到生產經營成本之下,那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應當作為衡量是否低價的一個標準。所以,在價格法所指的低價是有特定要求的,并不是籠統而言的價格高與低。
四是,低價傾銷的后果是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說,低價傾銷的經營者會造成不良后果,應當對這種后果負責。這是因為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大量拋售商品,勢在排擠競爭對手,以求獨占市場,壓抑正常的市場經營,干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擾亂了生產力的合理布局,然后這些經營者再濫用控制市場的地位,壟斷價格,牟取高額利潤。所以,低價傾銷的行為,并不是一種舍棄自身利益的經營,而是以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排斥競爭為策略,牟取獨占利潤為目的的不正當行為,因此在價格法中予以禁止。
三、經營者哄抬價格
價格法對這種行為作了明確界定,經營者使用的手段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這是一種違法行為,目的在于制造和利用消費者擔心價格上漲的心理,造成市場上的緊張氣氛,引誘消費者增加購買,然后興風作浪,乘機抬價、囤積惜售,推動價格過高的上漲,從而牟取更多的利潤,這種擾亂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四、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欺騙
這是指經營者在價格領域中,弄虛作假,誘騙他人在交易中上當,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價格法中所指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其表現形式很多,比如,虛列生產經營成本,抬高定價,蒙騙他人;先提高底價,然后聲稱優惠打折;名為處理商品,實際上是原價銷售;以虛假的價格信息誤導對方,一旦成交,即迫使對方接受高價;在商品包裝和標注上造成價格的誤解等。作出這些行為的經營者,其目的就在于騙取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信任,誘使他們與其交易,然后在這不正當的交易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五、價格歧視
價格法中所界定的這種不正當的行為,是指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特定的行為。它的前提條件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因為只有是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才能對價格比較其差異,衡量其是否存在歧視,比如,經營自行車的和經營空調的向同一個顧客供貨,就難以確定它在價格上是歧視的。價格歧視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是一個經營者向兩個以上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供貨時才能發生,因為歧視是意味著一個經營者對其他不同的經營者區別對待,而不是兩個經營者之間的不同,這個公司與那個公司之間在各自的定價上的差別。禁止價格歧視所要限制的是對有相同交易條件的經營者采取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排斥一些小規模的經營者。
六、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這是指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采取了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不正當的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了消費者、生產者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商品或者服務的等級應當是反映其實際具有的質量狀況的,如果離開其應有的等級,不顧事實而將等級加以抬高或者壓低,然后以這種虛假的等級制定價格,這實際上就是欺騙的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正因為它是通過價格行為來實施的,所以作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加以禁止。比如,經營者在定價中,將商品中的三等品作為一、二等品定價,將殘次品作為合格品定價,將非天然的產品按天然產品抬高定價,將服務行業中低質量的服務等級抬高為高質量等級的服務等,都是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又比如,向農民收購農副產品時,將質量等級高的壓低為質量差的,將含雜質成分低的硬說成是含雜質成分高的等,從而壓低收購價格,這種行為也是一種欺詐行為,損害了商品生產者的正當利益,所以它是又一種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上面所列舉的現象只是在通常情況下出現的,至于經營者在什么情況下或者在什么樣的價格關系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的做法,這是相對而言的,不是絕對的,關鍵是經營者將會視不同的條件而變換手段,但最終目的是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形成不公平的交易。
七、關于牟取暴利的規定
在價格法中,對經營者牟取暴利的行為被確定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這是一個非常明確的法律界限,也就是從法律上是禁止暴利行為的。但是由于暴利行為發生,它的具體表現,有許多不同的情況,是比較復雜的,很難在價格法中一一加以具體規定,所以確定由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不同情況作具體的界定,這樣還可以根據制止暴利的實際經驗,使有關的法律規定趨于嚴密和更有效。關于制止暴利行為的法規,上海、江蘇等省市都已制定,并取得了成效。國家計劃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也在一九九五年發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在其中就規定了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準(統稱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率除外。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以其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測定,它們的合理幅度,按照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系或者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場供求狀況和不同行業、不同環節、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規定。此外,它還對制止暴利的一些具體事項作了規定。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所以作出這樣一項規定,一是從整個不正當價格行為考慮,前面七項以外還會有需要規范的行為,這樣可以作補充;二是在已規定的七項不正當價格行為中,也還有需要完善之處,這樣可以逐步完善;三是市場和價格總在發展之中,可以根據新的需要和經驗,作出新的規定。所以,有了第八項關于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不但是作為法律上的補充,而且有利于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與其他法律相銜接。
第十五條 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 本條是對中介機構服務收費價格管理的規定。
一、江澤民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的報告中指出,要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隨著市場經濟制度在中國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有序化發展,走向法制、規范、競爭、自律的軌道。其業務活動也就必然是向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的方向發展。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又是在政府宏觀調控管理下的有序競爭、講求經濟效益的經濟。傳統計劃經濟下政府、企業和企業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均在重新組合、結構。一個經營者不可能在生產經營流通各個環節自生自滅、自我封閉,不與別的市場主體發生關系。一個公司企業,不能從燃料、原材料提供、勞動力培訓、技術攻關、營銷運輸等等各個方面都是全能的。不論是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都不能包打天下,既搞電力開發,又搞人才培訓,還有諸如機械工程、污染處理、道路工程等等。這樣既不現實,也不經濟合算。而恰恰相反,對外聯系越來越多,象是系統工程,各行各業之間,上下游產品生產者之間,生產者、批發商和零售商之間甚至競爭對手之間,既有分工又有聯系。沒有無所不能的市場主體,政府也不再是市場主體的保姆。于是,一些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就應運而生了。政府為了保持比較超脫的地位,完成政府體制的職能轉換和機構改革,也交出一部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政府行使的職能,由社會中介機構去辦理。比如,辦一個公司企業,政府部門要驗產核資,過去由政府部門去做,現在就由資產評估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要出具證明,政府審核文件真實合法性并作為審批公司企業的依據之一。從公司企業的角度來看,要生產經營某種產品,或提供某種服務,與外部發生關系,也需要中介機構的參與。比如,成立公司企業組織,需要會計事務所驗資;為打開新的市場可以找市場調查公司咨詢;簽訂合同可以找公證機關公證,也可以找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審核合同。還有一類公司企業本身就是做代理、經紀、行紀和居間等中介業務的。
二、從現在各類中介機構情況來看,各種各樣的中介機構都有,一般人們熟悉的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等,列舉完全十分困難,他們所從事的工作范圍也很廣,但從價格管理的角度看,又是有其共性的,即他們所從事的有償服務是計酬收費的。可以試作如下幾種分類:1、是否登記為法人。有法人型的中介機構,也有非法人型的中介機構;2、從與政府脫鉤的情況看,有一些中介機構承繼了一些政府職能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仍具有一些政府職能,如有的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大多數中介機構不具有政府職能;3、從中介機構所從事工作的法律性質來看,有從事代理的,有從事經紀的,也有從事行紀居間業務的,也有上述幾種業務同時兼做的;4、從收費情況看,中介機構的大部分業務實行有償服務收費,但也有個別業務無償進行;5、從中介機構的所有制性質來看,有全民所有制的,有集體所有制的,也有個人所有;6、從專營兼營情況看,有專門從事中介業務的中介機構,也有兼做中介業務的其它公司企業。
三、通過以上介紹和分類,可以看出,中介機構是在市場主體之間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性的有償服務的實體。以自己的專業技能、知識、經驗、信息和勞務收取傭金、換取報酬,中介機構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靠雙方自愿協商的合同建立,用合同來約束和規范,其收費行為與其它商品價格和經營性服務收費有相似之處,所以價格法將其納入,用法律規范其收費行為的一個方面。其他方面如中介機構的成立和批準、人員組成、分支機構等等由其他法律法規調整。中介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應該遵守價格法。是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收費,是政府指導價的,在政府指導價的波動幅度內收費,是經營者定價的,由經營者自行決定收費。
四、中介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基本依據仍然是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考慮其知識、技能、經驗和服務水平等。中介機構應建立健全其內部制度,提供與服務和收費相關的全面信息,作好記錄,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中介機構進行有償服務,應當有序競爭,不能搞不正當價格行為。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介機構的有償服務收費行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價格法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價格法,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律師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就屬于此類情況。
第十六條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釋義】 本條是對進出口商品價格管理的規定。
一、價格法單獨列一條,規定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本法第二章的標題是經營者的定價行為,包含以下內容:進出口商品的定價權;定價原則;定價基本依據;經營者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的規范要求;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的權利和義務;禁止經營者進行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本條規定是專門針對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的。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是指從國外或境外組織貨源,然后在中國境內銷售,強調的是商品來源于國外境外,在中國市場銷售。經營者收購出口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收購商品,銷往境外。與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有關的在國內市場上的價格活動,應當遵守價格法第二章的規定,以利于維護國內市場秩序。本條專指的銷售進口商品或收購出口商品的經營者,與其他的商品經營者一樣,仍要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法其他條文的規定,不能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而有特權。本條的著眼點在于強調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三、在經營者銷售的進口商品和收購的出口商品中,政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下列種類的商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業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除此之外的商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價格法自主制定。以1992年國家物價局對農產品和輕工產品的進出口管理為例,計劃內進出口農產品比照國產同種類產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管理,國家計劃內進出口農產品的外貿撥交價格、國內供應價格和零售價格,按國產同種農產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管理。國內沒有同種商品的,按國內同類農產品分工管理權限管理。對于大宗農副產品價格,物價部門可進行協調,必要時制定臨時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在輕工商品價格目錄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目錄中所列的輕工商品,其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國產同種類商品的價格分工管理權限管理。也就是說,進出口商品的定價也有三種。與國產同種類商品的定價是一樣的。
四、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的定價原則是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進口商品因為是在國外生產,加上運輸和商品銷售宣傳等方面的原因,成本核算相對困難一些,收購出口商品也有這方面的問題。因為是在國際市場上定價銷售,存在運輸路途遙遠等困難。但不能因為困難就亂定價,經過仔細的核對和精確的計算,認真的調查,仍然是能夠計算出成本的,市場供求方面的因素同其它商品一樣。價格法同樣對這些經營者的內部管理提出了規范要求。他們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不能因為是進口商品或待出口商品就隨意打成本或者高打利潤,或者在收購中壓級壓價。但在這些年的實踐中,進口商品在國內市場賣高價,收購出口商品壓級壓價現象和為搶貨源而搞價格大戰的現象屢有發生,既搞亂了進出口秩序,也破壞國內市場秩序,所以價格法上的這些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經營者還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因為國內經營者很難全面了解國際市場上各個具體經營者的情況。這樣規定,經營者定價有根據,政府進行價格監管也有了依據。
五、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進行價格活動,享有如下權利: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進行價格活動,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活動: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經營者有這些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釋義】 本條是對行業組織價格管理的規定。
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在政府與經營者之間有一些行業組織。這些行業組織在提供信息、溝通企業和企業、企業和政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管理經驗和協調組織生產流通等環節還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在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機制的轉換過程中,這些行業組織也在不斷地調整自己的角色,尋求新的行業協調機制。這些行業組織從機構性質看,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與本法第十五條所指的中介機構也不一樣,主要靠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收取會員費取得經費。職能是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搭橋引線,溝通聯絡。本條的規定,就是為了更好地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特別是在價格管理工作上的作用。使它們能在自己的工作中促進價格法律法規的執行,貫徹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規范其行為,使其活動有法可依。從傳遞價格信息,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制看,行業組織又可起到經營者內部管理所起不到的作用。
二、行業組織的主要工作是協調、服務、監督和指導。協調是指行業組織在政府、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溝通聯絡磋商、傳遞信息等。行業組織可通過擬訂行業協議價格供同行業生產經營者參考。特別是對經營者定價這一塊,行業組織可以建立自己的信息收集及擴散網絡,比個別的企業更方便。服務是多方面的,行業組織可以提供人才、資金、技術、市場行情和信息等方面的情況。可以利用自己的網絡,采集、綜合、分析、預測和公布行業價格信息,提供及時有效經濟的價格信息,引導企業合理、合法制定價格。監督是指對行業組織成員的價格行為進行同業規范,使本行業會員在經營活動中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業組織可以監督本行業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對政府的價格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提出自己的和行業組織會員的建議,溝通政府與行業內企業的聯系。行業組織對經營者在價格制定和管理中遇到的問題,給予指導。有些地方政府還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賦予行業組織一定的監督檢查權。行業組織在開展這些工作時必須鼓勵行業中的公開、公平和合法的價格競爭,防止和制止不正當價格競爭。行業組織自身也不得制定行業壟斷價格強制會員經營者執行,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三、行業組織在進行價格工作時,要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行業組織作為社會團體開展工作,一是確有必要,也有自己的工作要做,二是要接受政府工作指導。所謂工作指導,是政府根據一段時間的市場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對行業組織提出一定的要求,另一層意思是政府在進行價格管理工作時,要聽取行業組織的意見,讓行業組織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目標,發揮行業組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價格工作的作用。
【釋義】 本條是對市場調節價的主導地位和定價主體的規定。
我國正處在由傳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重要時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改革的目標。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在價格管理上實行以國家定價為主的計劃價格管理體制,即政府是定價主體;在價格形成的途徑上是行政決定;在價格形成機理上,是“計劃第一,價格第二”;在價格控制方式上,是以行政手段為主進行直接管理。比如,改革開放以前,絕大多數價格都是由各級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統一制定。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農產品收購價格有113種,輕紡產品銷售價格有138種,重工產品價格有1086種,政府定價的比重在商品零售總額、農產品收購總額和生產資料銷售總額中,分別為97%、94.4%和99.7%;由中央政府直接定價的比重在商品零售總額中就占70%,價格形成主要是單一的行政定價機制。由于價格的形成基本上不受市場供求變化的影響,管理過多過死,致使多數價格長期不做調整,形成僵化的價格機制,這種價格機制在提供市場信息、調節市場需求、優化資源配置以及協調經濟活動主體利益方面有其明顯的弊端,成為束縛我國經濟發展的最突出矛盾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價格機制和價格管理體制就成為我國價格改革的一項長期任務。正是由于價格所具有的聯結經濟活動、傳遞經濟信息、調節經濟利益的職能,決定了它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起著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是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所以可以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形成價格,價格引導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運行機制。這種經濟運行機制就要求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也就是對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這就意味著經營者能夠根據市場供求和價格的變化靈活決定生產經營活動,其自主定價在價格形成中占主體地位。現在經過近二十年的價格改革,傳統的價格管理體制已經發生根本變化,大多數適宜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已經放開,由政府指導定價和政府定價的比重已降至10%左右,經營者在價格形成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基本確立。這一事實說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什么方式形成市場價格,是不由人們的主觀意志所決定,而是由商品和服務的客觀特點所決定的。那些能夠和適宜于參與市場競爭的商品和服務,就應以市場競爭的方式形成價格,這樣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才能準確地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從而合理地配置資源。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將市場調節價的主導地位和定價主體加以明確,對于鞏固價格改革成果,促進價格改革深化,發揮價格在合理配置資源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一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要使我國經濟富有活力和效率,就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價格活動遵循價值規律,適應供求變化,體現競爭原則,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還應看到,市場價格也存在著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的一面,為了克服和彌補這些不足和缺陷,完善和加強政府在價格形成中的調控作用,合理調整社會各方面的經濟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就顯得非常必要,而且我國經濟和國際市場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也要求政府對一定范圍的價格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以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國家的經濟安全。實踐表明,正是由于采取了有效的宏觀調控措施,在大多數商品和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情況下,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的趨勢得到有效遏制,經濟呈現出高增長、低通脹的良好態勢。因此,本條又作了除外規定,即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這樣規定體現了市場形成價格為主和政府宏觀調控的有機結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價格形成機制的特色和基本要求。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國正在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價格形成機制,除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都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然而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并不意味著就可以自由放任、為所欲為,所以本條著意強調要“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為此價格法中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不得有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等等,所有這些規定都表明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是要依法進行的,并非任意行為。這也就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市場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為規范的經濟,經濟活動都必須按法律規定的要求來進行。自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營者定價行為也不例外。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定價基本原則的規定。
在社會主義市場價格機制中,經營者享有廣泛的制定價格的權利,但也應遵循一定的行為準則。價格約束機制要求市場價格的確立,不僅要接受市場競爭法則和效率法則的約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則和道德規范的約束,從而有利于發揮價格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抑制和減少市場調節價格的消極影響。本條規定的經營者定價原則既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內在規律的要求,又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價格領域的具體體現。經營者在制定價格過程中,依照本條主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經營者制定價格,首先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經營者作為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民事主體,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也無論其所有制性質,在制定價格時都必須遵循公平原則,這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所謂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用來衡量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及其承擔的民事責任等。公平原則是民法精神的集中體現,也是社會主義道德觀的反映。民法作為調整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其重大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市場經濟活動得以健康有序地進行,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任務,發揮著協調各種利益沖突的“調節器”功能、遵循公平原則就要求經營者制定價格時,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定價,以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靠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國家利益發財致富,更不容許恃強凌弱、巧取豪奪、假冒偽劣、坑蒙拐騙,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體現按質論價、同質同價、優質優價、劣質低價的原則,貫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對等,不得顯失公平。
經營者制定價格,還應當遵循合法的原則。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有法制的規范和保障。在市場經濟中,經營者的定價自主權只有通過法律保障才能得以實現,而經營者的定價行為也需要通過法律加以約束。所謂合法原則,是指進行一切活動、解決一切問題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所有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一切違反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按照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享有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價格的權利;享有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的權利;享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新產品試銷價格的權利(特定產品除外),由此可見經營者依法享有廣泛的定價權利,只要經營者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充分考慮成本、供求、質量等因素,按照行業通常的計算方法,正確制定價格,參與公平競爭,就是合法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就能實現其合法的利益。但法律保護經營者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合法定價權利,并不等于“權利絕對”,一旦經營者定價時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社會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濫用了法律賦予的權利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使用其權利,那么也就走向法律所維護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反面,顯然是不合法的行為了,自然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與制裁,因此禁止濫用權利是合法原則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是合法原則在民事法律中的具體體現。堅持合法原則是經營者定價的又一基本原則。
經營者制定價格,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標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已成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都應本著誠實、善意的態度,即講究信譽、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等。它要求市場參加者符合于誠實的道德標準,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來對待他人的事務,做到不欺不詐、不損人利己,在不損害其他競爭者,不損害社會公益和市場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即構成違法行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活動中要講誠實信用,要注意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講究產品質量,堅持質價相符,計價真實準確,不得爾虞我詐、弄虛作假。然而現實生活中確有少數經營者受局部利益的驅動,出于牟利的動機,濫用法律賦予的定價自主權,違背誠實信用的要求,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規格、降低質量,或者偷工減料、摻雜使假、虛報用工用料等手段制定欺騙性的價格;還有少數經營者定價時謊稱降價、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等,以不真實、無依據或者畸高的標價誤導、誘騙、欺詐消費者與之進行交易,所有這些行為都是與社會主義道德標準格格不入的,也是市場經濟法律秩序所不能容許的,對于此類不講誠實信用、違法行為的實施者,法律必須給予懲治,以維護社會正義和公益,維護市場道德秩序。
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定價基本依據的規定。
按照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是商品交換的產物,而價值則是生產商品所花費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所以價格歸根到底是由商品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決定的。在現實生活中,價格高低除了取決于商品的價值外,還受到市場供求的較大影響,需求大于供給,價格就趨于上升;反之,需求小于供給,價格則趨于下降。因此,我們說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生產經營成本對價格形成具有決定性影響,價格與成本是互為因果、相輔相成的關系,成本是構成價格的基礎部分,是制定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在一般情況下,成本的高低反映著商品價值量的大小,并與價格水平成正比。那么什么是成本呢?成本是生產經營成本的簡稱,它指的是生產經營活動中所使用的生產要素的價格,這里的生產要素主要包括勞動、資本、土地等,與此相對應,生產要素價格就是給勞動者的工資、資本的利息、土地的地租等等。生產經營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價格的高低,因為成本是用以補償物質消耗支出和勞動報酬的,價格不能低于成本這個界限,不然就要賠本,預支的生產資金就會逐漸賠光,再生產就難以為繼,所以制定價格時只有以成本為最低界限,才能補償物質消耗支出和勞動報酬支出,才能維持簡單再生產,因此維持成本價格是保證經營者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最基本條件,也是經營者制定價格的最基本依據。按此要求,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時,就必須正確核算生產經營成本,為正常生產經營提供最基礎的條件,為公平合理定價提供最基本的依據。同時需要指出,作為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競爭手段之一,價格競爭總是被經營者最充分地加以利用,以致少數經營者不擇手段,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定價傾銷,這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顯然也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既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又損人不利己,因此是極不可取的。
由價值決定價格的規律,就是我們常說的價值規律。但是,價值規律是通過供求狀況起作用的,價值對價格的決定不能不受供求關系的影響,通常供不應求時,價格呈上升趨勢,供過于求時,價格呈下降趨勢因此市場供求狀況是經營者定價時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和基本依據。價格與供求的關系是:價格決定供求,供求影響價格,價格又制約供求。因為價格能否實現,要通過市場檢驗,商品只有能夠滿足人們需要并在人們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才能賣出去,它的價格才能夠實現,如果賣價太高,超過人們的支付能力,商品會積壓,價格就要適當降低;如果賣價太低,人們競相購買,商品會脫銷,賣價就要適當調高,所以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時,就要時刻考慮市場供求變化,尊重供求規律,主動適用供求變化,在生產經營成本的基礎上,適當加上一定份額的利潤構成價格,供過于求時,利潤份額就應縮小;求過于供時,利潤份額就可擴大,求對供的差額愈大,利潤水平愈高,價格也就愈高。當然,市場供求對價格的影響作用是有條件的,如果某一商品的價格在較長時間內高于價值,該種商品就會被大量生產出來,終于會迫使該種商品價格降低,反之則會使價格上升。說到底,價格只能由價值決定,價格只能圍繞價值上下波動。
這里還需要說明,本條規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與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構成包括生產經營成本、合理的利潤和法定的稅金等并不矛盾,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中應包含經營者應得的利潤這是毫無疑問的,除此之外,國家法定的稅金、商品的質量與品牌、服務的水平與環境乃至正常的流通費用等等都是構成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諸多因素,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時同樣要充分考慮這些因素,然而利潤和稅金等只是價格構成的要素,并不是定價依據,決定價格形成的基礎還是價值,因此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只能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通過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來獲取合法利潤的規定。
經營者除制定價格應當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外,還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這是因為隨著世界性的快速科技進步,技術與管理成為最主要的生產要素。國家和企業的競爭優勢,已經從過去以人力和資源為主轉向以技術和管理為主。由于價值決定價格,成本對價格形成有決定性影響,因此那些率先實行科學管理、進行技術改造來降低單位產品價值的經營者就會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潤,這種情形會激勵經營者加強科學管理,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促進機制轉換,同時通過競相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生產工藝,來實現利潤的增長。
為此,經營者要切實改進內部的生產經營管理,特別要抓好質量管理、營銷管理、資金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整體素質;經營者要面向市場,優化產品結構,做到優質低耗、產品適銷對路,增強競爭力;經營者要嚴格財會紀律,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營效率;經營者要增加用于研究開發的投入,不斷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經營者要在建立好機制、創造好產品、建設好班子上苦煉內功;經營者還要把握機會成本的概念,所謂機會成本是指將一定的資源用于生產某種產品時,由于放棄最有效地使用該項資源而造成的損失,因為一項活動的機會成本不僅僅包括會計列支的成本,還包括不從事該項活動而從事其他某種活動所放棄的收益,所以經營者在做出任何決策前,都要綜合權衡它的利弊得失,要全面分析各種替代方案,從而作出科學的決策,提高經營管理的水平。相信通過這一系列的生產經營管理改進,經營者就有可能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經營者還應努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前面我們已經對成本的概念作了簡介,這里還有必要對成本作進一步的分析。成本又可以劃分為總成本和平均成本。總成本是生產某一特定產量的產品所需要的成本總額,它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部分,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限度內不隨產量變動而變動的費用,最明顯的是廠房設備和經營管理,不管產量如何變動,不管企業是否開工,其損耗都不會與產量有關而是固定的,由此形成的費用就是固定成本。可變成本是隨產量變動而變動的費用,如原材料和動力的費用等都會隨著產量的變動而變動,因而此類成本屬于可變成本。平均成本是分攤于每個單位產品的成本,它包括平均固定成本和平均可變成本兩部分。由于固定成本不隨產量變動而變動,所以單位產品中包含的固定成本在一定限度內必然隨產量的增加而逐漸下降。可變成本是隨產量變動而變動的,但變動的趨勢要根據生產的具體情況而定。由此可見,生產經營成本與產量是有內在聯系的,在一定限度內產量增加則成本下降,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規模效益。因此,經營者除通過改進生產經營管理、有效控制不合理費用和開支、不斷加快資金周轉速度、大幅度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最大限度地減少庫存產品積壓等通常手段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外,擴大生產規模也是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的一種重要途徑。
還有我們知道,經營者通過市場交易是需要成本的,如搜尋合適產品、談判、簽約、監督執行等,都需要花費成本,在一些情況下,經營者如將一些經濟活動內部化,通過行政權威加以組織,就能夠節約市場上的交易成本;另外,經營者內部協調一般通過層級制結構進行,也需要一定的費用,這種費用乃是經營者內部發生的交易成本,如果管理幅度過大,或者層次太多,從基層到中央決策者的信息傳遞速度就會變慢,甚至信號失真,致使經營者效率降低,從而增大了管理成本,反之如果能減少不必要的管理環節,那么相應的也就會降低經營成本;除此之外,一次大規模交易比分次的小規模交易加總更節省時間,交易成本和運輸成本也低;投入品購買后、產品出售前的集中存放會因存放數量的增多而使單位儲藏成本減少等等,所有這些都是經營者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的有效途徑,同樣能達到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的目的。
本條中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換雙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公平交易的關系,要求經營者在定價時對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定位應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做到公平、合理、兼顧,只有這樣才能發揮價格調節生產、流通、分配以及消費的作用。至于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獲取的合法利潤都包括哪些?我們認為,只要經營者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通過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采用高新技術開發新產品來提高商品和服務的附加值等等手段獲得的超額利潤,以及經營者依法以拍賣、競價、招標等市場經濟方式取得的利潤都屬于合法利潤。這里著重強調的是在市場競爭中獲取的,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新創造的部分價值就是合法的利潤。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的規定。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這是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的一個重要方面。價格法確立了市場調節價即經營者自主定價在價格形成中的主導地位,使經營者能夠直接根據市場價格和供求的變化決定生產經營活動,這對于促進經營者自主決策、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是也必須承認經營者自行確定市場調節價格存在著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的一面,科學性不夠,為了克服和彌補這些缺陷和不足,除國家要加強對價格活動的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外,經營者也必須形成一套自我調節機制,因此就要求經營者在內部建立健全必要的價格管理制度,掌握相關的價格信息和經濟信息、配備相應的機構或人員,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去進行價格活動。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營者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定價管理制度、變價管理制度、價格管理的報告和檢查制度、價格資料制度以及價格管理的機構與人員設置等內容。所謂定價管理制度是為經營者制定科學合理的價格而提供的一種內部保證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價格目標管理制度、選擇價格形成方法制度、價格配套管理制度和靈活應變制度。價格目標管理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確定經營者價格目標,以取得約束條件下最大利潤;選擇價格形成方法制度是要在各種定價方法中,選擇最有利于經營者定價目標實現的定價方法的制度;價格配套管理制度是指在價格的實際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經營者要實行各項配套措施的一種制度;靈活應變制度則是根據市場環境的靈活性和復雜性對定價制度提出的要求,建立起來的一套執行具體定價的價格折扣制度。所謂變價管理制度是為科學合理地變動價格而提供的一種保證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變價原因解釋制度、變價時機選擇制度和變價幅度控制制度。變價原因解釋制度是指經營者價格管理機構或業務部門對價格變動的背景、目標和原因等作出主動性說明的一項規章制度;變價時機選擇制度主要是變價時機的可行性分析和變價決策及時化,這是能否順利實現變價目標的一項重要保證;變價幅度控制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變價的目標幅度、實現方式和相應的配套及善后措施等。價格管理的報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價格通知制度、價格工作聯系制度、明碼標價制度和定價效果報告制度;價格管理的檢查制度是指經營者內部價格管理機構或人員對內部執行各項價格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自我檢查的一項監督制度。價格資料制度則包括對一切與價格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的使用與管理制度。
這里需要說明,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的規定是有前提的,即根據其經營條件,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經營者都必須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也并非經營者都必須建立、健全所有的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對于一些小的個體經營者或偶爾從事經營的人員等,就不一定都要建立或者健全所有的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如果不考慮其經營條件一刀切,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也難以做到,因此法律作出了比較靈活的規定。至于經營條件如何理解,我們認為主要是指經營者的經營規模,比如企業的價格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設置就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大型企業一般應設立由主管經理為首的價格管理領導小組,并配備專職價格管理工作人員;中型企業可由主管經理負責,并配備專職或兼職價格管理工作人員;小型企業則可由經理直接管理價格工作。
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這是對經營者如實記錄與核定生產經營成本的義務性規定。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是經營者的一項重要財務活動,是經營者財務管理的基本內容之一。鑒于成本是構成價格的基礎部分,是制定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對價格形成有決定性影響,因此經營者只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活動為對象,及時、全面、準確地記錄各項生產經營成本,才能客觀地、公正地反映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及其經營成果,從而為正確進行成本核算與制定價格提供最基礎條件。在經濟分析中,一般都假定經營者的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潤,或者換一種說法,賺得的一定利潤所費成本最少,為此就要求經營者認真進行成本核算,有效控制不合理費用和開支,不斷加快資金周轉速度,大幅度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最大限度地減少庫存產品積壓,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以達到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的目的,這也是絕大多數經營者獲取合法利潤的通常做法。但是也確有極少數的經營者,出于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不是想方設法來如何降低生產經營成本,而是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對生產經營成本進行虛假的、不實的記錄與核算,甚至不惜偽造、欺騙來達到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不僅違反了國家對財務活動的真實性要求,而且也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本條有針對性地作了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享有權利的規定。
價格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價格制度是實行并完善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這是我國近二十年價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在新的價格形成機制中,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通過法律保障經營者的定價自主權。那么,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都享有哪些權利呢?按照本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經營者享有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價格的權利。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市場,市場的核心又是價格,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信號引導實現的,為充分發揮價格在合理配置資源中的作用,就必須確認經營者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價格的定價主體地位,賦予他們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定價原則和依據,自由議訂價格,依法自主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和自由轉移經濟利益的權利,這對于促進經營者自主決策、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是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推動經營者轉換機制、增強經營者活力的需要。為此,價格法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極少數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這就是說,除了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其余的絕大多數適宜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所享有的正是對這部分商品和服務自主制定價格的權利。
經營者享有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的權利。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其中的基準價是指確定具體價格時作為計算基準的價格,經營者可以在這一基準價的基礎上,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浮動幅度則是政府指導價的一項作價辦法,政府為了指導經營者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一般允許經營者根據市場狀況和自身商品或者服務特點,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基礎上,有一定的上下靈活變動的范圍,這個上下浮動的范圍就是浮動幅度。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具有強制性,經營者在上下浮動幅度內有靈活性。按照本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的權利,也就是說,經營者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和商品或服務特點,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定價指導,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內自主制定和調整價格。比如政府規定中準價格及其上下浮動幅度,經營者就有權在規定的中準和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價格;政府規定最高價格和下浮幅度,經營者就有權自行制定向下浮動的價格;政府規定最低價格和上浮幅度,經營者就有權自行制定向上浮動的價格。
經營者享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新產品試銷價格的權利,特定產品除外。所謂新產品,是指經研究開發、初步技術鑒定或者實驗室階段試驗成功,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者解決工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處于試驗或試生產階段的產品。通常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產品,或在結構、性能、原理、用途、材料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具有新改進的產品,都屬于新產品。為了鼓勵經營者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對產品進行改進與創新,加速科技進步,提高生產力水平,國家允許對新產品試產、試銷并對試銷新產品的試銷期作出了一些規定。原則上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既要考慮生產部門試制成本的實際情況,以利發展生產,又要考慮消費者和使用單位的承受能力,以便推廣使用。那么對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怎么辦呢?本條的規定就是明確經營者同樣享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新產品試銷價格的權利(特定產品除外),待新產品試銷期滿,再按照物價管理權限的規定,及時制定正式價格。這對于調動經營者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促進新產品的推廣使用及維護經營者的自身利益,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本條中除外的特定產品是指不允許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產品,如武器等軍工產品,這類新產品的價格只能由政府來制定。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除享有上述依法制定價格的權利,同時還享有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行為的權利,這是經營者定價自主權的重要法律保障。經營者依法享有的定價自主權,非依法律規定的特定需要,不受侵犯與干預,如果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的權利受到他人價格違法行為的不法侵犯,那么它就有權檢舉、控告并請求法律保護。應當指出,行政管理具有復雜性、專業性、多樣性的特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有品德、能力、素質的局限,我國目前由于種種原因還存在官僚主義、徇私枉法等現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一定程度上還相當嚴重,反映在價格管理工作中的表現之一就是侵犯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不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勢必直接或間接地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擾亂市場價格正常秩序,因此價格法在確立市場價格機制即經營者擁有自主定價的法律權利的同時,也注意強調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精神,本條賦予經營者有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行為的權利就是一個體現,這對于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經營者依法享有的制定價格權利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應履行義務的規定。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法律、法規作為人們的行為準則,調整和規范著人們的行為,它規定了什么樣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須執行的;還規定了什么樣的事是非法的,必須禁止的。遵守法律、法規是每個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這一義務,有了違法行為,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廣大經營者要提高守法意識,增強守法觀念,做到自覺守法,這既是保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需要,也是經營者充分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價格法賦予了經營者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并為經營者行使權利和自由提供了切實的保障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同時價格法又體現了權利和義務一致、受法律保護和遵守法律一致的精神,要求經營者既享有權利,又必須履行義務,所以經營者在進行價格活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要認真學習和正確理解現行的價格法律、法規,并嚴格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要求貫徹執行,對不符合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要立即糾正,自覺規范自己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了增強政府調控價格能力、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需要,克服和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與不足,政府有必要按照社會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依法對市場價格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必要的適度干預,其中對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就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這主要是對極少數不適宜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仍然實施直接的行政定價,包括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如糧食、棉花的收購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如原油、少數稀有金屬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如自來水、燃氣、供電供熱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如公共交通、郵政、電信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如學校、醫院、博物館、公園收費等,對上述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帶有強制性,價格一旦確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為此,要求經營者應當了解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具體范圍,并在此基礎上對經營中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按照政府依法制定的價格認真執行,不得改變。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者,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將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一系列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保證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按照價格法的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是法律賦予政府在必要時對市場價格進行適度干預的重要手段,是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的有效行政措施。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對政府依法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必須遵照執行,拒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是一種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無視政府價格管理的違法行為,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明碼標價義務的規定。
為了規范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促進正當競爭,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要求經營者明碼標價,但對其實施的一定范圍則應由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規定。所謂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公開標明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的一種方式,其目的是讓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有一個最基本的了解,它是對經營者價格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履行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義務,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這一制度既便于對經營者的價格管理,又有利于消費者選購商品、選擇服務并對之進行監督,因此是防止價格違法行為發生,保護消費者價格權益的有效措施,是促使經營者加強價格管理,認真執行價格法律法規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也符合國際慣例,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常做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者明碼標價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實行標價簽、價目表等標價方式;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一貨一簽、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凡產地不同、規格不同、等級不同、材質不同、花色不同、包裝不同、商標不同等情況,均須一貨一簽。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商品標價簽應包括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削價處理商品,必須以公開方式表示,以區別于正常商品價格;凡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均須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經營者,必須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批發商品、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進入批發市場交易的農副產品和工業消費品,應當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按規定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由買賣雙方議價成交;有固定攤位的,也應實行明碼標價。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房、地產,應標明其座落位置、結構、規格、計價單位、面積和銷售(出租)價格等等。
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市場層次多樣化、復雜化,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一些經營者難以完全做到明碼標價,比如小攤、集市和趕場、趕墟中的價格,大量的是通過討價還價形式成交的,不容易都做到明碼標價,還有由于行業特點需要減少標價簽內容或者某些特殊商品不宜標價的,如藝術珍品、古董等,也不宜都做到明碼標價。因此,本條有針對性地規定對明碼標價制度實施的一定范圍由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規定,即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這樣規定既符合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又維護了法律的權威,確保了明碼標價制度能夠得到全面的貫徹實施。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鑒于目前在一定范圍內,少數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標明費用的情況還確實存在,這種現象在服務行業等反映出的問題還十分嚴重,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本條單列一款對經營者的此種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不僅非常必要,而且切中時弊。為此,要求經營者必須在標價之內出售商品,收取費用應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標準,不得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結帳一律以實際成交價格結算,并應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先消費后結算的還須出具結算單據。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干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作出規定。
什么是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根據本條所規定的內容,應當說是,經營者違反了價格活動的基本規范,采用了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侵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干擾破壞了正常的價格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對公平的市場競爭,保持國家經濟的穩定,深人地進行價格改革,合理地配置資源,提高經濟效率等,都是有害的,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在價格法中確定,必須禁止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會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在本條中列舉了八種,可以說是主要的典型的,前七項是針對某一種或者某一類具體行為的,第八項則是一個非常概括而包含廣泛內容的規定,也是對前七項中可能有的遺漏之處的一個補充。下面逐項解釋:
一、 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這種行為是指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的,基于他們有共同的利益關系,相互勾結,彼此配合,聯手操作,壟斷市場,控制市場價格,打擊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是采用了價格的形式,通過價格活動來實施的,所以將其歸入不正當價格行為。在這種不正當價格行為中,特點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參與的經營者至少是兩人以上,或許是更多的,單獨一個人的行為是不能作相互串通解釋的。串通一詞,可以是指暗中的勾結,但從實際情況看,半明半暗的勾結,甚至公開的勾結,通同作弊,也應當包括在內,關鍵是看他們是否相互配合,操縱市場價格。
價格法已明確規定,國家是支持和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調節價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競爭有益于消費者,而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則是反對和干擾市場競爭的,目的在于排斥正當的經營者,壟斷市場經營,控制市場價格,進而抬高價格,從而在消費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潤。對于這種阻礙市場經濟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并懲處違法者,這是完全必要的。
二、經營者低價傾銷
價格法中將這種行為列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按照這一項法律規定包含的意思主要有下列內容:
一是,低價傾銷不同于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低價傾銷是不正當的價格行為,而依法降價處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正當的價格行為,因為這是出于正當的經營銷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觀上的原因,有的是為了解決經營中的困難,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是,低價傾銷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或者說,經營者是出于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的動機,所實施的低價傾銷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因為正當的市場競爭,具有合理配置資源,刺激科學技術的創新與進步,提高市場效率并按市場效率進行分配的功能,所有合格的市場主體都有權進入市場并參與競爭,而有低價傾銷行為的經營者的目的在于排擠競爭對手,抑制市場競爭,企圖由自己獨占市場,這是違背市場經濟原則的,也是法律上所不容許的,所以這種動機是認定不正當價格行為的一個重要條件。
三是,低價的標志是價格低于成本,這是因為經營者只有其生產經營成本獲得補償,才能維持簡單再生產而生存下去,在價格中應當包含生產和銷售中耗費的費用,這是對商品定價的最低經濟界限。如果不是屬于依法降價處理的那幾種情況,而將商品價格壓低到生產經營成本之下,那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應當作為衡量是否低價的一個標準。所以,在價格法所指的低價是有特定要求的,并不是籠統而言的價格高與低。
四是,低價傾銷的后果是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說,低價傾銷的經營者會造成不良后果,應當對這種后果負責。這是因為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大量拋售商品,勢在排擠競爭對手,以求獨占市場,壓抑正常的市場經營,干擾了資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擾亂了生產力的合理布局,然后這些經營者再濫用控制市場的地位,壟斷價格,牟取高額利潤。所以,低價傾銷的行為,并不是一種舍棄自身利益的經營,而是以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排斥競爭為策略,牟取獨占利潤為目的的不正當行為,因此在價格法中予以禁止。
三、經營者哄抬價格
價格法對這種行為作了明確界定,經營者使用的手段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這是一種違法行為,目的在于制造和利用消費者擔心價格上漲的心理,造成市場上的緊張氣氛,引誘消費者增加購買,然后興風作浪,乘機抬價、囤積惜售,推動價格過高的上漲,從而牟取更多的利潤,這種擾亂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四、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欺騙
這是指經營者在價格領域中,弄虛作假,誘騙他人在交易中上當,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價格法中所指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其表現形式很多,比如,虛列生產經營成本,抬高定價,蒙騙他人;先提高底價,然后聲稱優惠打折;名為處理商品,實際上是原價銷售;以虛假的價格信息誤導對方,一旦成交,即迫使對方接受高價;在商品包裝和標注上造成價格的誤解等。作出這些行為的經營者,其目的就在于騙取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信任,誘使他們與其交易,然后在這不正當的交易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五、價格歧視
價格法中所界定的這種不正當的行為,是指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特定的行為。它的前提條件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因為只有是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才能對價格比較其差異,衡量其是否存在歧視,比如,經營自行車的和經營空調的向同一個顧客供貨,就難以確定它在價格上是歧視的。價格歧視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是一個經營者向兩個以上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供貨時才能發生,因為歧視是意味著一個經營者對其他不同的經營者區別對待,而不是兩個經營者之間的不同,這個公司與那個公司之間在各自的定價上的差別。禁止價格歧視所要限制的是對有相同交易條件的經營者采取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排斥一些小規模的經營者。
六、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這是指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采取了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不正當的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了消費者、生產者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商品或者服務的等級應當是反映其實際具有的質量狀況的,如果離開其應有的等級,不顧事實而將等級加以抬高或者壓低,然后以這種虛假的等級制定價格,這實際上就是欺騙的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正因為它是通過價格行為來實施的,所以作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加以禁止。比如,經營者在定價中,將商品中的三等品作為一、二等品定價,將殘次品作為合格品定價,將非天然的產品按天然產品抬高定價,將服務行業中低質量的服務等級抬高為高質量等級的服務等,都是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又比如,向農民收購農副產品時,將質量等級高的壓低為質量差的,將含雜質成分低的硬說成是含雜質成分高的等,從而壓低收購價格,這種行為也是一種欺詐行為,損害了商品生產者的正當利益,所以它是又一種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上面所列舉的現象只是在通常情況下出現的,至于經營者在什么情況下或者在什么樣的價格關系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的做法,這是相對而言的,不是絕對的,關鍵是經營者將會視不同的條件而變換手段,但最終目的是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形成不公平的交易。
七、關于牟取暴利的規定
在價格法中,對經營者牟取暴利的行為被確定為不正當的價格行為,這是一個非常明確的法律界限,也就是從法律上是禁止暴利行為的。但是由于暴利行為發生,它的具體表現,有許多不同的情況,是比較復雜的,很難在價格法中一一加以具體規定,所以確定由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不同情況作具體的界定,這樣還可以根據制止暴利的實際經驗,使有關的法律規定趨于嚴密和更有效。關于制止暴利行為的法規,上海、江蘇等省市都已制定,并取得了成效。國家計劃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也在一九九五年發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在其中就規定了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準(統稱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率除外。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以其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測定,它們的合理幅度,按照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系或者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場供求狀況和不同行業、不同環節、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規定。此外,它還對制止暴利的一些具體事項作了規定。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所以作出這樣一項規定,一是從整個不正當價格行為考慮,前面七項以外還會有需要規范的行為,這樣可以作補充;二是在已規定的七項不正當價格行為中,也還有需要完善之處,這樣可以逐步完善;三是市場和價格總在發展之中,可以根據新的需要和經驗,作出新的規定。所以,有了第八項關于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不但是作為法律上的補充,而且有利于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與其他法律相銜接。
第十五條 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 本條是對中介機構服務收費價格管理的規定。
一、江澤民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的報告中指出,要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隨著市場經濟制度在中國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有序化發展,走向法制、規范、競爭、自律的軌道。其業務活動也就必然是向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的方向發展。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又是在政府宏觀調控管理下的有序競爭、講求經濟效益的經濟。傳統計劃經濟下政府、企業和企業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均在重新組合、結構。一個經營者不可能在生產經營流通各個環節自生自滅、自我封閉,不與別的市場主體發生關系。一個公司企業,不能從燃料、原材料提供、勞動力培訓、技術攻關、營銷運輸等等各個方面都是全能的。不論是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都不能包打天下,既搞電力開發,又搞人才培訓,還有諸如機械工程、污染處理、道路工程等等。這樣既不現實,也不經濟合算。而恰恰相反,對外聯系越來越多,象是系統工程,各行各業之間,上下游產品生產者之間,生產者、批發商和零售商之間甚至競爭對手之間,既有分工又有聯系。沒有無所不能的市場主體,政府也不再是市場主體的保姆。于是,一些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就應運而生了。政府為了保持比較超脫的地位,完成政府體制的職能轉換和機構改革,也交出一部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政府行使的職能,由社會中介機構去辦理。比如,辦一個公司企業,政府部門要驗產核資,過去由政府部門去做,現在就由資產評估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要出具證明,政府審核文件真實合法性并作為審批公司企業的依據之一。從公司企業的角度來看,要生產經營某種產品,或提供某種服務,與外部發生關系,也需要中介機構的參與。比如,成立公司企業組織,需要會計事務所驗資;為打開新的市場可以找市場調查公司咨詢;簽訂合同可以找公證機關公證,也可以找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審核合同。還有一類公司企業本身就是做代理、經紀、行紀和居間等中介業務的。
二、從現在各類中介機構情況來看,各種各樣的中介機構都有,一般人們熟悉的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等,列舉完全十分困難,他們所從事的工作范圍也很廣,但從價格管理的角度看,又是有其共性的,即他們所從事的有償服務是計酬收費的。可以試作如下幾種分類:1、是否登記為法人。有法人型的中介機構,也有非法人型的中介機構;2、從與政府脫鉤的情況看,有一些中介機構承繼了一些政府職能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仍具有一些政府職能,如有的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大多數中介機構不具有政府職能;3、從中介機構所從事工作的法律性質來看,有從事代理的,有從事經紀的,也有從事行紀居間業務的,也有上述幾種業務同時兼做的;4、從收費情況看,中介機構的大部分業務實行有償服務收費,但也有個別業務無償進行;5、從中介機構的所有制性質來看,有全民所有制的,有集體所有制的,也有個人所有;6、從專營兼營情況看,有專門從事中介業務的中介機構,也有兼做中介業務的其它公司企業。
三、通過以上介紹和分類,可以看出,中介機構是在市場主體之間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性的有償服務的實體。以自己的專業技能、知識、經驗、信息和勞務收取傭金、換取報酬,中介機構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靠雙方自愿協商的合同建立,用合同來約束和規范,其收費行為與其它商品價格和經營性服務收費有相似之處,所以價格法將其納入,用法律規范其收費行為的一個方面。其他方面如中介機構的成立和批準、人員組成、分支機構等等由其他法律法規調整。中介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應該遵守價格法。是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收費,是政府指導價的,在政府指導價的波動幅度內收費,是經營者定價的,由經營者自行決定收費。
四、中介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基本依據仍然是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考慮其知識、技能、經驗和服務水平等。中介機構應建立健全其內部制度,提供與服務和收費相關的全面信息,作好記錄,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中介機構進行有償服務,應當有序競爭,不能搞不正當價格行為。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介機構的有償服務收費行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價格法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價格法,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律師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就屬于此類情況。
第十六條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釋義】 本條是對進出口商品價格管理的規定。
一、價格法單獨列一條,規定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本法第二章的標題是經營者的定價行為,包含以下內容:進出口商品的定價權;定價原則;定價基本依據;經營者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的規范要求;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的權利和義務;禁止經營者進行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本條規定是專門針對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的。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是指從國外或境外組織貨源,然后在中國境內銷售,強調的是商品來源于國外境外,在中國市場銷售。經營者收購出口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收購商品,銷往境外。與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有關的在國內市場上的價格活動,應當遵守價格法第二章的規定,以利于維護國內市場秩序。本條專指的銷售進口商品或收購出口商品的經營者,與其他的商品經營者一樣,仍要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法其他條文的規定,不能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而有特權。本條的著眼點在于強調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三、在經營者銷售的進口商品和收購的出口商品中,政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下列種類的商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業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除此之外的商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價格法自主制定。以1992年國家物價局對農產品和輕工產品的進出口管理為例,計劃內進出口農產品比照國產同種類產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管理,國家計劃內進出口農產品的外貿撥交價格、國內供應價格和零售價格,按國產同種農產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管理。國內沒有同種商品的,按國內同類農產品分工管理權限管理。對于大宗農副產品價格,物價部門可進行協調,必要時制定臨時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在輕工商品價格目錄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目錄中所列的輕工商品,其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國產同種類商品的價格分工管理權限管理。也就是說,進出口商品的定價也有三種。與國產同種類商品的定價是一樣的。
四、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的定價原則是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進口商品因為是在國外生產,加上運輸和商品銷售宣傳等方面的原因,成本核算相對困難一些,收購出口商品也有這方面的問題。因為是在國際市場上定價銷售,存在運輸路途遙遠等困難。但不能因為困難就亂定價,經過仔細的核對和精確的計算,認真的調查,仍然是能夠計算出成本的,市場供求方面的因素同其它商品一樣。價格法同樣對這些經營者的內部管理提出了規范要求。他們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不能因為是進口商品或待出口商品就隨意打成本或者高打利潤,或者在收購中壓級壓價。但在這些年的實踐中,進口商品在國內市場賣高價,收購出口商品壓級壓價現象和為搶貨源而搞價格大戰的現象屢有發生,既搞亂了進出口秩序,也破壞國內市場秩序,所以價格法上的這些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經營者還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因為國內經營者很難全面了解國際市場上各個具體經營者的情況。這樣規定,經營者定價有根據,政府進行價格監管也有了依據。
五、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進行價格活動,享有如下權利: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和收購出口商品,進行價格活動,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活動: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經營者有這些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釋義】 本條是對行業組織價格管理的規定。
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在政府與經營者之間有一些行業組織。這些行業組織在提供信息、溝通企業和企業、企業和政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管理經驗和協調組織生產流通等環節還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在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機制的轉換過程中,這些行業組織也在不斷地調整自己的角色,尋求新的行業協調機制。這些行業組織從機構性質看,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與本法第十五條所指的中介機構也不一樣,主要靠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收取會員費取得經費。職能是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搭橋引線,溝通聯絡。本條的規定,就是為了更好地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特別是在價格管理工作上的作用。使它們能在自己的工作中促進價格法律法規的執行,貫徹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規范其行為,使其活動有法可依。從傳遞價格信息,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制看,行業組織又可起到經營者內部管理所起不到的作用。
二、行業組織的主要工作是協調、服務、監督和指導。協調是指行業組織在政府、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溝通聯絡磋商、傳遞信息等。行業組織可通過擬訂行業協議價格供同行業生產經營者參考。特別是對經營者定價這一塊,行業組織可以建立自己的信息收集及擴散網絡,比個別的企業更方便。服務是多方面的,行業組織可以提供人才、資金、技術、市場行情和信息等方面的情況。可以利用自己的網絡,采集、綜合、分析、預測和公布行業價格信息,提供及時有效經濟的價格信息,引導企業合理、合法制定價格。監督是指對行業組織成員的價格行為進行同業規范,使本行業會員在經營活動中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業組織可以監督本行業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對政府的價格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提出自己的和行業組織會員的建議,溝通政府與行業內企業的聯系。行業組織對經營者在價格制定和管理中遇到的問題,給予指導。有些地方政府還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賦予行業組織一定的監督檢查權。行業組織在開展這些工作時必須鼓勵行業中的公開、公平和合法的價格競爭,防止和制止不正當價格競爭。行業組織自身也不得制定行業壟斷價格強制會員經營者執行,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三、行業組織在進行價格工作時,要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行業組織作為社會團體開展工作,一是確有必要,也有自己的工作要做,二是要接受政府工作指導。所謂工作指導,是政府根據一段時間的市場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對行業組織提出一定的要求,另一層意思是政府在進行價格管理工作時,要聽取行業組織的意見,讓行業組織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目標,發揮行業組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價格工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