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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2017-01-19 544
核心提示:  一、制定該辦法的目的  農村集體聚餐是廣大農村地區(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公期、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

  一、制定該辦法的目的

  農村集體聚餐是廣大農村地區(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公期、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集體聚餐活動,具有舉辦數量大、涉及人數多、食品加工條件簡陋等特點。為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特制訂《海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該辦法的必要性

  制訂本《辦法》主要基于三點考慮:一是國家沒有任何現行法律法規涉及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監管;二是近年來全省發生農村集體聚餐安全事故呈上升趨勢;三是政府各部門對農村集體聚餐監管職責不明確。為此,制訂本《辦法》很有必要。

  三、起草過程

  2013年上半年,省食藥監局成立調研組赴儋州、樂東、陵水、文昌等市縣圍繞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現狀調研,召開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鄉鎮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等參加的座談會。同時借鑒了黑龍江、湖南等省農村集體聚餐管理經驗,起草了本《辦法》。2013年底,因食品監管機構改革,該《辦法》印發工作暫時停滯。2014年上半年,按照省食藥監局領導指示,對該《辦法》再次向全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征求意見,再次組織調研組赴儋州、澄邁兩市縣,對《辦法》中部分內容有針對性地重點調研。在吸納反饋意見及調研后對《辦法》做了反復修改。然后,將該《辦法》印發各市縣人民政府征求意見。這樣經過6次修改形成此稿。2015年因此稿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還是以省食品安全辦名義印發的問題再次停滯。2015年下半年,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五部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見》(食安辦﹝2015﹞18號),加之我省農村聚餐問題有上升苗頭,印發此《辦法》再次提上日程。

  四、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該《辦法》印發后可以解決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解決各級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及農村集體聚餐舉辦人、承辦廚師長職責不清的問題。

  二是解決農村集體聚餐舉辦人及承辦廚師長食品安全意識淡薄的問題。

  三是解決農村集體聚餐管理制度空白的問題。

  四是解決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廚師長應該怎么做和禁止怎么做的問題。

  五是解決農村集體聚餐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不健全的問題。

  五、制定依據

  (一)《食品安全法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頒布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三)《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

  (四)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五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見》(食安辦﹝2015﹞18號)

  六、起草內容的說明

  本《辦法》分為四個章節,共三十五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九條。主要內容是農村集體聚餐的定義、適用范圍、管理原則等。重點解釋以下內容:

  1、第四條“農村集體聚餐的管理實行申報備案和現場監督指導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因其是鄉親、親朋好友相聚的宴會,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以食品安全指導、服務為原則。

  2、第五條至第八條是確定我省農村集體聚餐的監管工作機制。

  (二)第二章“舉辦人及承辦廚師長食品安全要求”共十二條。主要內容是農村集體聚餐場所選定、飲用水的衛生要求、原料的采購和儲存;廚師的承辦資格要求、健康體檢要求,加工過程中的個人衛生等。

  (三)第三章“申報備案和指導管理”共九條。主要內容是申報、備案、現場指導、事故處置、承辦廚師長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責任追究。

  (四)第四章“附則”共五條。主要內容是對《辦法》的補充說明。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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