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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加拿大營養標簽標示和健康聲稱要點

   2016-11-10 533
核心提示:此前分享了加拿大食品標簽標示相關法規概述,本期將和大家分享食品營養標簽的標示和健康聲稱要點,歡迎從事出口加拿大食品業務的

此前分享了加拿大食品標簽標示相關法規概述,本期將和大家分享食品營養標簽的標示和健康聲稱要點,歡迎從事出口加拿大食品業務的網友與我們交流探討。加拿大食品營養標簽主要在加拿大食品和藥品條例中規定。

圖片1
圖1 營養成分表(參見Food Labelling for Industry)

如圖示:為加拿大營養成分表,主要由標題、每份食品中的量(Serving Size)、核心營養素和營養素的度量單位組成。相關內容描述如下:

1、營養成分表的基本要求

1.1 營養成分表可以標示兩種官方語言(英語和法語),但特色食品、零售食品等可以標示兩種官方語言之一。 加拿大食品和藥品條例規定營養成分表中的語言不能采用加拿大官方語言之外的其他國家的語言。

1.2 營養成分表中的核心信息的順序、大小寫字母、字體的尺寸、粗體的使用等格式可以參照食品和藥品條例B.01.450、B.01.460 和Schedule L 的規定。

1.3 營養成分表必須貼在展示版面的連續表面上,應貼在顯眼位置,不要貼在連體盒的內表面。不要貼在封口附近,以免開封時遭受破壞(供一次食用的單份食品包裝不受此限制),多包連體不要貼在連線附近,以免拆封時遭到破壞。所有信息都應按相同的方向標示,營養成分表不能貼在預包裝產品標簽的頂部和底部。

1.4營養成分表的格式

標準/水平/線性格式-供銷售用的食品(以每份食品為最小銷售單位)提供信息;

簡化格式-用于含營養素種類非常少的食品(1+13種核心營養素);

雙排格式-適用于供銷及預包裝或消費用的食品;適于不同量的食品;

混合格式-適用于多種混合食品;適于不同量的食品(加拿大食品和藥品條例B.01.454 -B.01.464規定)。

1.5 食品企業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包裝面積的大小和形狀等因素選擇使用其中的一種格式。

2、強制標示的內容

2.1 每份食品中的量(Serving Size)

加拿大食品藥品條例規定在營養成分表的第一行標示Serving Size,類似于GB 28050-2011中規定的每100克(g)或100毫升(mL)或每份。Serving Size應該使用以下句子來描述“Serving Size(naming the serving size)”,“Serving(naming the serving size)”or“Per(naming the serving size)”來標示,如“per ¼ box(85g)”。

2.2 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營養成分的數值可以通過實驗室分析和計算得到(如果生產者對自己產品的數值比較自信)。

2.3 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標準值或參考攝入量(維生素)的百分比。

2.4 營養成分表的核心信息及核心信息的標示見表1。

2.5 營養素標準值參見B.01.001表-Reference Standards。

2.6 參考攝入量 (RDI)參見D.01.002表1-RECOMMENDED DAILY INTAKE

2.7 食品的參考含量參見Schedule M-不同食品的參考含量

表1能量和營養元素的名稱、描述、單位和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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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信息

3.1 如果預包裝食品標簽中標有不飽和脂肪酸或制造商在廣告中宣傳某種特定的不飽和脂肪酸,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多不飽和脂肪酸(polyunsaturated fatty acids)、ω-6-多不飽和脂肪酸(omega-6 polyunsaturated fatty acids)、ω-3-多不飽和脂肪酸(omega-3 polyunsaturated fatty acids)、 單不飽和脂肪酸(monounsaturated fatty acids)的含量。

3.2 如果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或廣告中明示或暗示含有B.01.402表欄1中的信息,營養成分表應該按照B.01.402表欄2進行標示。

3.3 如果預包裝食品中含有鉀鹽,營養成分表中還應表示鉀的含量。其他標示的信息參見加拿大食品和藥品條例B.01.402表格的規定。

4、健康聲稱和含量聲稱

4.1 不能對兩歲以下兒童食品和低能量食品進行健康宣稱。

4.2  健康聲稱不能使用"tonic",但"tonic water"除外。

4.3 食品不能以 "medicated"來描述。

4.4 符合健康聲稱的食品及健康聲稱描述參照食品和藥品條例B.01.603表格規定。如降低高血壓、中風和心臟病的風險;強化骨骼;減少骨質疏松癥的風險;減少腫瘤風險等的描述。

4.5 含量聲稱可以參照食品和藥品條例B.01.513中表格規定。

5、營養標簽的豁免

5.1 酒精含量≥0.5%的飲料酒類。

5.2 新鮮蔬菜和水果,如香草、豆芽、添加色素的橘子、涂抹固體石蠟或凡士林的新鮮蔬菜或水果。

5.3 生的、單一含量的肉、禽、魚及其副產品。

5.4 路邊攤點、農貿市場、集市、楓糖作坊出售的食品。

5.5 在零售店制備和包裝的食品,并且Available Display Surface (ADS) ADS < 200 平方厘米。

5.6 糖果、佐餐用小包食品及用玻璃瓶封裝的牛奶,如部分脫脂乳,脫脂牛奶,羊奶,部分脫脂羊奶,脫脂羊奶,風味牛奶,部分脫脂風味牛奶,風味脫脂牛奶或奶油。

總結

從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加拿大食品營養標簽核心信息的標示及修約方面比GB28050-2011規定的要全面些,食品伙伴網提醒出口加拿大的食品企業要注意加拿大營養標簽標示與國內規定的不同之處,除了修約規則有所不一樣,加拿大營養標簽對不飽和脂肪酸含量標示規定也不同。如GB28050-2011中規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而加拿大營養標簽規定應標示出多不飽和脂肪酸(polyunsaturated fatty acids)、ω-6-多不飽和脂肪酸、ω-3-多不飽和脂肪酸、 單不飽和脂肪酸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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