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條之變化
2009年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名稱是“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其制定的條件是:第一,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企業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第二,食品企業可以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有效期為三年。
2015年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名稱是“企業標準”,其制定的條件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條例草案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企業標準負責,企業標準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標準已經納入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的,可以不進行企業標準備案。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企業標準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公開所執行的企業標準,供公眾查詢和監督。
2. 變化分析
由于新的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法規尚未出臺,筆者僅針對上述法條中對于企業標準規定的文字變化,推測其未來的發展趨勢。
2.1 名稱變化
從“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變成“企業標準”,去掉了“食品安全”幾個字,猜測原因可能是:企業標準作為企業產品的執行標準,不僅包含食品安全方面的指標,還應包含食品質量與營養等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標。
2.2 制定條件變化
刪除了“沒有食品安全國標地標可以制定企標”的規定。猜測原因之一可能是立法者認為隨著食品安全標準的清理結束,“沒有食品安全國標地標”的情形將不復存在,因此不需要保留此規定;原因之二可能是立法者認為“沒有食品安全國標地標”的情形下,食品的安全風險未知,應由國家進行評估以后制定國家標準方可生產,在此以前企業不得生產。
2.3 信息公開變化
2009版食品安全法中僅僅籠統的說食品安全標準供免費查閱,實施條例中并未提及。而2015版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草案送審稿均明確需要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網站公開供查閱下載。
2.4 罰則變化
2009版食品安全法中規定,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而2015版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草案送審稿則沒有這一規定。
3. 趨勢分析
3.1企業標準備案配套法規急需出臺。國家衛計委應該會出臺一個統領指導全國各省市企標備案的說明文件,供各地參考,但出臺時間表目前尚無法預測。
3.2各地企標備案規定仍會出現差異化。一直以來,在企標備案過程中,諸如是否寫入營養成分表、是否寫入保質期、是否寫入配料配比、是否應包含質量指標、如何界定“嚴于”的含義等問題一直是企業困惑的地方,食品論壇也經常有討論,食品伙伴網曾經匯總過各地企業標準備案的規定,但發現各地說法都不一樣。猜測如果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還會有自己的理解和規定。
3.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所需提交的資料里面已詳細規定了企業標準的內容,猜測今后如果注冊成功,應該不需要單獨備案企標了。
3.4進口食品能否依據企業標準需要明確。一直以來,企業標準僅針對國內生產的食品,進口食品只能依據國家標準。本次修訂依然未明確能否依據企業標準進口品質高于國標要求的食品,希望后續規定能明確這一問題。
4. 小結
總之,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出臺實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的詳細規定也不知何時出臺,食品伙伴網信息服務部建議企業關注法規變化,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調整企業標準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