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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2013-04-17 545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懲處違法犯罪分子,根據《中華人民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懲處違法犯罪分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雅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畜牧、商務、水務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并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以下部門職責負責受理舉報:

  (一)初級農產品種植、畜禽養殖環節的舉報由市農業局負責受理;

  (二)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舉報由市質監局負責受理;

  (三)食品流通環節的舉報由市工商局負責受理;

  (四)餐飲及消費環節的舉報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

  (五)生豬屠宰環節的舉報由市商務局負責受理;

  (六)水產品養殖環節的舉報由市水務局負責受理。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負責協調、督促食品安全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為方便群眾舉報和有利于提高查處效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接到舉報后要及時記錄在案,形成專門案卷。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管轄有爭議的,由市食安辦指定受理單位,被指定單位不得推諉拒絕。

  第五條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市食安辦認定的其它途徑。

  第六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規范本部門舉報核查工作的程序、時限要求,指定舉報受理首問責任人;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受理,詳細記錄,并立即指派執法人員核實查處,形成專門案卷。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在8小時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堅決防止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

  第八條 食品安全舉報案件辦結時限由各職能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舉報獎勵級別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并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并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并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舉報獎勵級別,參照案件行政處罰金額的大小,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貨幣(人民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獎勵額度按每案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比例確定:屬于一級舉報的違法案件,按照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10%給予獎勵;屬于二級舉報的違法案件,按照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8%給予獎勵;屬于三級舉報的違法案件,按照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5%給予獎勵;按照上述標準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少于50元。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按該案件獎勵金額的10%增加獎勵額度;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含舉報涉嫌犯罪的案件),經案件承辦機關提議,市食安辦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市食安辦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有獎舉報應為實名舉報。受獎勵的舉報人(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舉報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給予相應獎勵;

  (二)舉報人向本級行政機關匿名舉報但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實名舉報,上一級有關部門又將其實名舉報轉至本級的舉報案件,經查證屬同一舉報人的,給予相應獎勵;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負責案件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裁定。

  第十三條  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十四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在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填寫《雅安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市食安辦申報,同時將案件資料報市食安辦備案。

  (二)市食安辦負責對案件承辦單位提出的獎勵標準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維持或變更獎勵標準,在審核認定1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劃撥案件承辦單位。

  (三)舉報獎勵申請經審定批準的,由案件承辦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后3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到案件承辦單位領取舉報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法人和社會組織應當出具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的委托書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證。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由案件承辦單位轉回市食安辦。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專項資金由市食安辦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食安辦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向市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舉報線索的受理部門和案件查辦部門對舉報人的信息有保密義務,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及其他身份資料以及舉報情況,違者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一律予以嚴懲。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受理舉報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在辦理食品安全舉報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受理食品安全舉報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二十條 新聞媒體應加大對本辦法和食品安全輿論宣傳力度,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對新聞媒體揭露、曝光并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案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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