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措施,目的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促進行政部門創新監管方式,規范執法行為,強化社會監督,著力解決群眾、企業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從而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該項工作的核心內容是建立并實施“三庫一公開”機制,即“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人員名錄庫”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庫”,公開“三庫”和隨機抽查結果。“雙隨機”要求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隨機抽取。
去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安監總局、省政府辦公廳相繼印發文件對該項工作進行部署,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具體要求省級部門要在2016年10月底前研究制定本系統的“雙隨機”抽查監管辦法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一并印發市縣對口部門實施;此外,為落實省政府辦公廳《2016年浙江省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52號)中關于“雙隨機”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已于10月底前在省局網站開設專門欄目公開相關信息。《辦法》正是落實“雙隨機”抽查監管“三庫一公開”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作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的配套性文件,“雙隨機”抽查監管制度設計上立足于我省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實際,堅持以依法監管、規范執法,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目的和前提,遵循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公平規范、協同推進原則,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工作。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雙隨機”抽查適用范圍的規定
《辦法》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應在經同級政府批準的年度執法工作計劃進行,不適用于國務院安委辦(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委會在特定時期針對指定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部署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的,以及群眾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需要對具體、特定對象實施的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是以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為根本目的。國務院安委辦(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委會在特定時期針對指定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部署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主要是為汲取類似“天津港8.12”火災爆炸、“江蘇昆山8.2金屬粉塵”爆炸等特別重大事故的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群眾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具明確指向性執法辦案要求,這類監督檢查不適用“雙隨機”抽查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的和實際。
(二)編制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和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規定
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是新《安全生產法》和新《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實施安全生產監管的一項新工作舉措,也是實施“雙隨機”抽查工作的前提基礎,今年國務院對各省(市、區)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將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也納入考核內容。我省各市及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已持續多年,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并在2017年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辦法》第七條規定了建立省、市、縣三級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要求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應突出行業領域的重點單位,并列舉具體行業領域重點單位的情形。
《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列入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市和縣安監部門應協同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抽查對象進行執法檢查。考慮到屬地監管的大原則,以及上級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發現企業的隱患問題和違法行為,需要屬地安監部門隨后跟蹤督促落實隱患整改以及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等情況,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和形成監管合力。
(三)“雙隨機”相關信息公開的規定
《辦法》第九條為“雙隨機”抽查事前公開要求。規定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部門權責清單進行全面梳理,逐項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項目、抽查內容及抽查方式和抽查頻次等內容,并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辦法》第十七條為“雙隨機”抽查事后公開要求。規定隨機抽查實行“一抽查一公開”制度,抽查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應當在本部門官網專有欄目公布隨機檢查結果。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情形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強化隨機抽查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四)隨機抽查事項的規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要求在2016年底前,實施隨機抽查事項要達到本部門市場監管執法事項的70%以上、其他行政執法事項的50%以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已印發《安全監管部門隨機抽查重點事項清單》(廳函〔2016〕256號),為此,《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隨機抽查事項應達到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監管執法事項的50%以上。同時,結合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標準化+”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22號)要求,第十二條規定今后將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企業隱患排查標準和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標準“三標融合”,隨機抽查事項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體系全要素覆蓋。
《辦法》第十條是在國家安監總局隨機抽查重點事項清單的基礎上,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監管執法發現的突出問題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和及時更新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規定。
《辦法》第十一條是對實施隨機抽查時,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制作檢查方案和檢查表的規定。制作檢查方案和檢查表是國家安監總局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也是厘清監督檢查人員責任的主要方式。
(五)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的規定
《辦法》第十三條結合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際,根據重點監管行業領域企業固有風險程度,分別規定了隨機抽查比例,并按省政府辦公廳《意見》要求規定了“在同一年度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二次”。該條規定既突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保持與我局印發的《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程序規定》有關要求相銜接,又結合安監實際貫徹“雙隨機”抽查的要求。
(六)執法人員隨機抽取的規定
安全監管具專業要求高、專業跨度大、專業領域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多等特點,如礦山監管執法人員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顯然不能滿足監管執法要求。《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采用“雙隨機”方式確定執法人員,應根據執法檢查任務、執法人員專業和工作職責,從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相應執法人員,如遇被抽取的執法人員因執法任務與其專業不匹配等因素而無法履行職責的,應再行隨機抽取遞補。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邀請安全生產專家參加檢查的,提倡在滿足技術需要的前提下,參照“雙隨機”模式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如此規定比較符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實際情況,從而達到監督檢查的目的。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建立完善本部門各職能處室及其直屬執法單位同一時期(階段)對同一對象實行職業衛生、易制毒化學品、培訓教育、應急救援等“一體化”執法檢查機制和推進省、市和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與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聯合檢查。這樣規定,擴大了監管執法人員隨機抽取的覆蓋面。
(七)隨機抽查成果應用的規定
為強化隨機抽查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引導推動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尊法守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隨機抽查結果納入企業誠信記錄管理范圍,實現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與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形成守信獎勵、失信懲戒機制。
(八)對鄉(鎮、街道、開發區)機構“雙隨機”抽查的規定
我省新《條例》已賦予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實施的職責。為此,第十九條規定了這些機構參照本辦法并與屬地縣級安監部門“雙隨機”抽查工作相銜接的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范圍為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監管執法領域。
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措施,目的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促進行政部門創新監管方式,規范執法行為,強化社會監督,著力解決群眾、企業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從而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該項工作的核心內容是建立并實施“三庫一公開”機制,即“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人員名錄庫”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庫”,公開“三庫”和隨機抽查結果。“雙隨機”要求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隨機抽取。
去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安監總局、省政府辦公廳相繼印發文件對該項工作進行部署,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具體要求省級部門要在2016年10月底前研究制定本系統的“雙隨機”抽查監管辦法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一并印發市縣對口部門實施;此外,為落實省政府辦公廳《2016年浙江省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52號)中關于“雙隨機”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已于10月底前在省局網站開設專門欄目公開相關信息。《辦法》正是落實“雙隨機”抽查監管“三庫一公開”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作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的配套性文件,“雙隨機”抽查監管制度設計上立足于我省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實際,堅持以依法監管、規范執法,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目的和前提,遵循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公平規范、協同推進原則,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工作。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雙隨機”抽查適用范圍的規定
《辦法》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應在經同級政府批準的年度執法工作計劃進行,不適用于國務院安委辦(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委會在特定時期針對指定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部署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的,以及群眾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需要對具體、特定對象實施的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是以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為根本目的。國務院安委辦(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委會在特定時期針對指定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部署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主要是為汲取類似“天津港8.12”火災爆炸、“江蘇昆山8.2金屬粉塵”爆炸等特別重大事故的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群眾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具明確指向性執法辦案要求,這類監督檢查不適用“雙隨機”抽查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的和實際。
(二)編制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和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規定
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是新《安全生產法》和新《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實施安全生產監管的一項新工作舉措,也是實施“雙隨機”抽查工作的前提基礎,今年國務院對各省(市、區)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將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也納入考核內容。我省各市及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已持續多年,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并在2017年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辦法》第七條規定了建立省、市、縣三級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要求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應突出行業領域的重點單位,并列舉具體行業領域重點單位的情形。
《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列入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市和縣安監部門應協同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抽查對象進行執法檢查。考慮到屬地監管的大原則,以及上級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發現企業的隱患問題和違法行為,需要屬地安監部門隨后跟蹤督促落實隱患整改以及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等情況,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和形成監管合力。
(三)“雙隨機”相關信息公開的規定
《辦法》第九條為“雙隨機”抽查事前公開要求。規定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部門權責清單進行全面梳理,逐項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項目、抽查內容及抽查方式和抽查頻次等內容,并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辦法》第十七條為“雙隨機”抽查事后公開要求。規定隨機抽查實行“一抽查一公開”制度,抽查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應當在本部門官網專有欄目公布隨機檢查結果。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情形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強化隨機抽查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四)隨機抽查事項的規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要求在2016年底前,實施隨機抽查事項要達到本部門市場監管執法事項的70%以上、其他行政執法事項的50%以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已印發《安全監管部門隨機抽查重點事項清單》(廳函〔2016〕256號),為此,《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隨機抽查事項應達到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監管執法事項的50%以上。同時,結合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標準化+”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22號)要求,第十二條規定今后將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企業隱患排查標準和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標準“三標融合”,隨機抽查事項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體系全要素覆蓋。
《辦法》第十條是在國家安監總局隨機抽查重點事項清單的基礎上,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監管執法發現的突出問題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和及時更新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規定。
《辦法》第十一條是對實施隨機抽查時,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制作檢查方案和檢查表的規定。制作檢查方案和檢查表是國家安監總局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也是厘清監督檢查人員責任的主要方式。
(五)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的規定
《辦法》第十三條結合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際,根據重點監管行業領域企業固有風險程度,分別規定了隨機抽查比例,并按省政府辦公廳《意見》要求規定了“在同一年度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二次”。該條規定既突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保持與我局印發的《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程序規定》有關要求相銜接,又結合安監實際貫徹“雙隨機”抽查的要求。
(六)執法人員隨機抽取的規定
安全監管具專業要求高、專業跨度大、專業領域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多等特點,如礦山監管執法人員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顯然不能滿足監管執法要求。《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采用“雙隨機”方式確定執法人員,應根據執法檢查任務、執法人員專業和工作職責,從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相應執法人員,如遇被抽取的執法人員因執法任務與其專業不匹配等因素而無法履行職責的,應再行隨機抽取遞補。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邀請安全生產專家參加檢查的,提倡在滿足技術需要的前提下,參照“雙隨機”模式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如此規定比較符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實際情況,從而達到監督檢查的目的。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建立完善本部門各職能處室及其直屬執法單位同一時期(階段)對同一對象實行職業衛生、易制毒化學品、培訓教育、應急救援等“一體化”執法檢查機制和推進省、市和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與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聯合檢查。這樣規定,擴大了監管執法人員隨機抽取的覆蓋面。
(七)隨機抽查成果應用的規定
為強化隨機抽查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引導推動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尊法守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隨機抽查結果納入企業誠信記錄管理范圍,實現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與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形成守信獎勵、失信懲戒機制。
(八)對鄉(鎮、街道、開發區)機構“雙隨機”抽查的規定
我省新《條例》已賦予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實施的職責。為此,第十九條規定了這些機構參照本辦法并與屬地縣級安監部門“雙隨機”抽查工作相銜接的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范圍為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監管執法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