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3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部門規章《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15年4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公布)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優化準入服務,提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審批效率,激發檢驗檢測市場活力,使已有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主要涉及資質認定實施范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優化準入服務、固化疫情防控措施、明確資質管理要求等五個方面:①資質認定實施范圍。資質認定要實行事項清單管理,避免重復審批,解決資質認定事項范圍不統一問題,主要變化的是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②實行告知承諾制度。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了一般程序外,還可以選擇告知承諾程序.,而且在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申請,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為該項變化的新增條款。③優化準入服務。優化準入服務指的是優化準入程序,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對于認定工作多了一項“便利高效”的原則,包括推行網上審批,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頒發資質認定電子證書,壓縮了技術評審、許可決定和頒發證書時限,對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主要體現在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第四款。④固化疫情防控措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一般程序中除現場技術評審外,還可以通過遠程評審,增加了“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資質認定部門可以公布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允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臨時承擔應急工作。”的條款,此次修改主要是為應對新冠疫情,使疫情防控的有效措施長效化,體現在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中。⑤明確資質管理要求。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主要體現在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此外,原《辦法》中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調整至《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伙伴網將2021年修訂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與2015年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比對,詳見表格。(注:紅色表示新增,綠色表示更改,藍色表示刪除)
2021年修訂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與2015年版比對表.pdf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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