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馬來西亞食品法規體系,使其更好的與國際相要求接軌,促進各國間的貿易往來,馬來西亞衛生部于2020年7月22日,發布《食品條例3號修正案》(P.U. (A) 209/2020)和《食品條例4號修正案》(P.U. (A) 209/2020)。本次修訂是近10年來馬來西亞對《食品條例》中的內容改動較大的一次,主要涉及食品標簽、食品添加劑和農藥殘留相關內容的修訂。為使向馬來西亞出口的企業及時了解馬來西亞的法規動態,食品伙伴網將按照食品標簽通用要求、營養標簽、食品添加劑和農藥殘留四個方面逐一為大家解讀,希望從技術層面給相關企業指導。
本次修訂主要對馬來西亞《食品條例》中食品標簽通用要求中“標簽的標示要求”“標簽豁免條件”和“標簽上禁止標示的內容”進行了修訂,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具體修訂內容。
1、標簽的標示要求
我們都知道《食品條例》Regulation 11對標簽的通用標示要求(包括食品名稱、制造商、凈含量、配料表等)作出了規定,本次修訂主要涉及食品名稱、制造商或生產商、、食品配料表的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1)增加食品名稱真實屬性和物理狀態的描述
在Regulation 11(1)(a)食品名稱可采常見的食品名稱或采用主要配料通用的名稱描述食品后插入“或,如果在主要配料沒有通用名稱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一個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導的恰當的描述性術語。”
新增Regulation 11(1)(aa)條款:“與食品名稱相連或在鄰近位置添加必要的字或詞,說明食品的真實性質和物理性狀”的規定。針對此方面,向馬來西亞出口的食品企業在標示食品名稱時除了增加不會使消費者產品誤解的描述性語言之外(主配料沒有通用名稱),還應標示說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和物理狀態的詞,可看出這點要求和中國的規定類似。
(2)食品配料表標示的修訂
修訂過敏原標示
在Regulation 11(1)(ea)中規定“除第(1)(e)款規定的要求外,如果食品中含有已知會引起過敏的配料,則應在標簽上聲明這些配料。”新的規定刪除了“除第(1)(e)款規定的要求外”這樣的陳述性語句。該修訂僅針對過敏原的標示要求修改了用語,過敏原的標示要求沒有實質性的變化。
增加食品配料的定量標示
新增Regulation 11(1)(eb)條款:若在標簽上通過文字、圖片或圖形強調該食品含有該配料;或該配料未在食品名稱中出現,但對該食品的特性十分重要的情況下,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配料的占比。如下面這款產品如果出口到馬來西亞的話則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其占比。
示例:

增加配料定量標示的豁免條件
新增Regulation 11(6A)條款“針對(1)(eb)中的規定,
(a)以下情況不需要定量標示:
(I)如果《食品條例》規定需標示配料的含量(如:《食品條例》Regulation 74全麥面包標準中規定:在全麥面包的標簽上注明面包中全麥面粉的百分比);
(II)如果在《食品條例》規定需標示配料的瀝干重(如:《食品條例》Regulation 11(ia)中明確規定:包裝中含有液體介質的食品應標示食品瀝干重。);
(III)配料使用量很小,且僅用于調味。
(b)對于經過處理失去水分的食品:重量或體積的百分比應以成品中該配料的含量為準,如標簽上某種配料的用量或所有配料的總量合計超過100%,可選擇標示為每100 g或100 ml成品中的配料用量。”
修訂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原法規在Regulation 11(1)(g)中規定“如果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劑,應聲明該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劑的情況,聲明形式:"contains permitted (state the type of the relevant food additive)"”。
替換后Regulation 11(1)(g)條款規定:“如果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劑,應按照《食品添加劑分類名稱和國際編碼系統》的規定,應在標簽上標示相關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并在括號內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或INS編號;如果該食品添加劑及沒有INS號,則標示其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和名稱即可。
示例:
修改之前食品添加劑標示方式*

(*示例源自馬來西亞《通用食品標簽指南》)
修改之后食品添加劑可標示為:
acidity regulator (Citric acid) or (330), stabiliser (Acacia gum) or (414)
同時,也對不同情況下食品添加劑的標示進行了規定,如:
新增條款Regulation 11(1)(ga)規定:“如果食品中食品添加劑含有一種以上功能類別,則只需標示添加劑的一種功能類別。
示例:
抗壞血酸(Ascorbic acid)在果汁中作為抗氧化劑和食品調節劑(Antioxidants, Food conditioner)
Strawberryl juice
Ingredients: Strawberry (60%), natural fruit juice colour (Curcumin), Antioxidants (Ascorbic acid).”;
新增條款Regulation 11(2A)“盡管有第(1)(g)款的規定,如食品添加劑屬食用香料,則只須說明其功能類別,也就是僅標示其“香料”,不用標示具體物質名稱。
相較原法規中針對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要求,本次修訂內容變化較大,修訂后的要求與大多數主流國家、組織以及中國的食品添加劑標識要求無較大差別,為出口至馬來西亞的食品企業在標簽設計方面提供較大的便利。
(3)修訂制造商或生產商的名稱和地址標示要求
新增了食品原產國的定義:是指“加工食品最后一次經過處理或加工,導致其性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國家。”
原法規中規定“進口食品需要標示制造商或其任何代理商的名稱和營業地址,以及馬來西亞進口商的名稱和營業地址以及食品原產國名稱”,同時在《通用食品標簽指南》中也僅僅指出,進口食品需要標示原產國,也并未就食品原產國應符合什么樣的條件進行說明。本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原產國的標示要求。
2、標簽豁免條件
新增Regulation 11(1)(f)關于油脂標示要求不適用于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的包裝。
新增Regulation 11(1)(g)、(ga)和Regulation 11(2A)關于食品添加劑標示要求不適用于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的包裝。
該新增條款,為馬來西亞首次明確小包裝食品的標簽標示要求的規定。為出口至馬來西亞的小包裝類食品標示要求提供了重要的支撐。
3、標簽上的禁止標示要求
(1)對于標簽上禁止出現“organic”, “biological”, “ecological”, “biodynamic”或其他類似的詞語的規定,新的法規指出:“在食品標簽上標示“organic”, “biological”, “ecological”, “biodynamic”或任何其他具有相同意義的詞語或描述性內容,食品需要符合食品安全與質量司制定或認可的要求。”
(2)對于標簽上的禁止性規定,在本次修訂中又明確了“special dietary” “wholegrain”或“wholemeal”的標示使用的條件。具體的規定如下: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描述食品的標簽均不得包括“special dietary”字樣或任何其他類似用語。
在食品標簽上標示“wholegrain”或“wholemeal”字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a)含100%全麥或全麥的小麥粉、米粉、大米或谷物;(b) 60%或以上的全麥或全麥面包;和(c)其他產品中,每份含有25%或8克以上的全麥或全麥。
標簽上應標明“wholegrain”或“wholemeal”字樣,以及全谷物或全麥的百分比,字體不少于4磅。
針對“wholegrain”或“wholemeal”標示要求,凡提及" wholegrain "或" wholemeal "是指除去不可食部分后由完整、磨碎、碾碎、開裂或片狀內核組成的谷類谷物。”
小結:
以上為本次對食品通用標簽要求的修訂,食品通用標簽的修訂主要規范了沒有通用名稱的配料的標示要求;明確了如果食品中含有過敏原成分就需要進行標示;新增食品配料定量標示相關的規定;更加細化了在標簽中應如何標示食品中添加劑;為原產國如何標示劃定了界限;新增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包裝的豁免條件;更加明確了食品中特定詞語的限制使用條件。
食品伙伴網提醒相關企業密切關注法規修訂動態,及時更新產品標簽,使之更符合馬來西亞市法規要求。食品伙伴網后續會就馬來西亞營養標簽法規的修訂繼續為大家解讀分享。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本次修訂主要對馬來西亞《食品條例》中食品標簽通用要求中“標簽的標示要求”“標簽豁免條件”和“標簽上禁止標示的內容”進行了修訂,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具體修訂內容。
1、標簽的標示要求
我們都知道《食品條例》Regulation 11對標簽的通用標示要求(包括食品名稱、制造商、凈含量、配料表等)作出了規定,本次修訂主要涉及食品名稱、制造商或生產商、、食品配料表的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1)增加食品名稱真實屬性和物理狀態的描述
在Regulation 11(1)(a)食品名稱可采常見的食品名稱或采用主要配料通用的名稱描述食品后插入“或,如果在主要配料沒有通用名稱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一個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導的恰當的描述性術語。”
新增Regulation 11(1)(aa)條款:“與食品名稱相連或在鄰近位置添加必要的字或詞,說明食品的真實性質和物理性狀”的規定。針對此方面,向馬來西亞出口的食品企業在標示食品名稱時除了增加不會使消費者產品誤解的描述性語言之外(主配料沒有通用名稱),還應標示說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和物理狀態的詞,可看出這點要求和中國的規定類似。
(2)食品配料表標示的修訂
修訂過敏原標示
在Regulation 11(1)(ea)中規定“除第(1)(e)款規定的要求外,如果食品中含有已知會引起過敏的配料,則應在標簽上聲明這些配料。”新的規定刪除了“除第(1)(e)款規定的要求外”這樣的陳述性語句。該修訂僅針對過敏原的標示要求修改了用語,過敏原的標示要求沒有實質性的變化。
增加食品配料的定量標示
新增Regulation 11(1)(eb)條款:若在標簽上通過文字、圖片或圖形強調該食品含有該配料;或該配料未在食品名稱中出現,但對該食品的特性十分重要的情況下,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配料的占比。如下面這款產品如果出口到馬來西亞的話則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其占比。
示例:

增加配料定量標示的豁免條件
新增Regulation 11(6A)條款“針對(1)(eb)中的規定,
(a)以下情況不需要定量標示:
(I)如果《食品條例》規定需標示配料的含量(如:《食品條例》Regulation 74全麥面包標準中規定:在全麥面包的標簽上注明面包中全麥面粉的百分比);
(II)如果在《食品條例》規定需標示配料的瀝干重(如:《食品條例》Regulation 11(ia)中明確規定:包裝中含有液體介質的食品應標示食品瀝干重。);
(III)配料使用量很小,且僅用于調味。
(b)對于經過處理失去水分的食品:重量或體積的百分比應以成品中該配料的含量為準,如標簽上某種配料的用量或所有配料的總量合計超過100%,可選擇標示為每100 g或100 ml成品中的配料用量。”
修訂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原法規在Regulation 11(1)(g)中規定“如果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劑,應聲明該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劑的情況,聲明形式:"contains permitted (state the type of the relevant food additive)"”。
替換后Regulation 11(1)(g)條款規定:“如果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劑,應按照《食品添加劑分類名稱和國際編碼系統》的規定,應在標簽上標示相關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并在括號內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或INS編號;如果該食品添加劑及沒有INS號,則標示其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和名稱即可。
示例:
修改之前食品添加劑標示方式*

(*示例源自馬來西亞《通用食品標簽指南》)
修改之后食品添加劑可標示為:
acidity regulator (Citric acid) or (330), stabiliser (Acacia gum) or (414)
同時,也對不同情況下食品添加劑的標示進行了規定,如:
新增條款Regulation 11(1)(ga)規定:“如果食品中食品添加劑含有一種以上功能類別,則只需標示添加劑的一種功能類別。
示例:
抗壞血酸(Ascorbic acid)在果汁中作為抗氧化劑和食品調節劑(Antioxidants, Food conditioner)
Strawberryl juice
Ingredients: Strawberry (60%), natural fruit juice colour (Curcumin), Antioxidants (Ascorbic acid).”;
新增條款Regulation 11(2A)“盡管有第(1)(g)款的規定,如食品添加劑屬食用香料,則只須說明其功能類別,也就是僅標示其“香料”,不用標示具體物質名稱。
相較原法規中針對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要求,本次修訂內容變化較大,修訂后的要求與大多數主流國家、組織以及中國的食品添加劑標識要求無較大差別,為出口至馬來西亞的食品企業在標簽設計方面提供較大的便利。
(3)修訂制造商或生產商的名稱和地址標示要求
新增了食品原產國的定義:是指“加工食品最后一次經過處理或加工,導致其性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國家。”
原法規中規定“進口食品需要標示制造商或其任何代理商的名稱和營業地址,以及馬來西亞進口商的名稱和營業地址以及食品原產國名稱”,同時在《通用食品標簽指南》中也僅僅指出,進口食品需要標示原產國,也并未就食品原產國應符合什么樣的條件進行說明。本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原產國的標示要求。
2、標簽豁免條件
新增Regulation 11(1)(f)關于油脂標示要求不適用于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的包裝。
新增Regulation 11(1)(g)、(ga)和Regulation 11(2A)關于食品添加劑標示要求不適用于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的包裝。
該新增條款,為馬來西亞首次明確小包裝食品的標簽標示要求的規定。為出口至馬來西亞的小包裝類食品標示要求提供了重要的支撐。
3、標簽上的禁止標示要求
(1)對于標簽上禁止出現“organic”, “biological”, “ecological”, “biodynamic”或其他類似的詞語的規定,新的法規指出:“在食品標簽上標示“organic”, “biological”, “ecological”, “biodynamic”或任何其他具有相同意義的詞語或描述性內容,食品需要符合食品安全與質量司制定或認可的要求。”
(2)對于標簽上的禁止性規定,在本次修訂中又明確了“special dietary” “wholegrain”或“wholemeal”的標示使用的條件。具體的規定如下: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描述食品的標簽均不得包括“special dietary”字樣或任何其他類似用語。
在食品標簽上標示“wholegrain”或“wholemeal”字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a)含100%全麥或全麥的小麥粉、米粉、大米或谷物;(b) 60%或以上的全麥或全麥面包;和(c)其他產品中,每份含有25%或8克以上的全麥或全麥。
標簽上應標明“wholegrain”或“wholemeal”字樣,以及全谷物或全麥的百分比,字體不少于4磅。
針對“wholegrain”或“wholemeal”標示要求,凡提及" wholegrain "或" wholemeal "是指除去不可食部分后由完整、磨碎、碾碎、開裂或片狀內核組成的谷類谷物。”
小結:
以上為本次對食品通用標簽要求的修訂,食品通用標簽的修訂主要規范了沒有通用名稱的配料的標示要求;明確了如果食品中含有過敏原成分就需要進行標示;新增食品配料定量標示相關的規定;更加細化了在標簽中應如何標示食品中添加劑;為原產國如何標示劃定了界限;新增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包裝的豁免條件;更加明確了食品中特定詞語的限制使用條件。
食品伙伴網提醒相關企業密切關注法規修訂動態,及時更新產品標簽,使之更符合馬來西亞市法規要求。食品伙伴網后續會就馬來西亞營養標簽法規的修訂繼續為大家解讀分享。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