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省衛生健康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組織制定了《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即日起施行。現就《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及依據
2019年6月1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明確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中相關單位職責,規范了地方標準涵蓋范圍、編號、備案流程等工作。要求各地依據職責分工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該通知有關要求,做好地方標準管理工作,完善本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定和工作機制。2019年10月31日,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范圍和工作要求。為適應新形勢、新法規的要求,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促進我省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省衛生健康委制訂出臺《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框架結構
《管理辦法》由七章、四十七條組成。第一章為總則,概括規定了制修訂地方標準的目的、主體、制修訂標準的宗旨、地方標準涵蓋范圍、地方標準的內容、制修訂程序、地方標準的審評程序等。后六章詳細規定了地方標準的制修訂流程,分別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計劃和立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和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批準、編號和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
價和修訂,附則。
三、地方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范圍
《管理辦法》規定,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與地方特色食品的標準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與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或重復,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管理辦法》強調,地方標準中所稱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四、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立項
《管理辦法》明確,省衛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標準規劃和年度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均可向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需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
五、標準起草單位的義務
《管理辦法》規定,起草地方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參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試驗驗證,充分聽取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
一、制訂背景及依據
2019年6月1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明確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中相關單位職責,規范了地方標準涵蓋范圍、編號、備案流程等工作。要求各地依據職責分工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該通知有關要求,做好地方標準管理工作,完善本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定和工作機制。2019年10月31日,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范圍和工作要求。為適應新形勢、新法規的要求,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促進我省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省衛生健康委制訂出臺《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框架結構
《管理辦法》由七章、四十七條組成。第一章為總則,概括規定了制修訂地方標準的目的、主體、制修訂標準的宗旨、地方標準涵蓋范圍、地方標準的內容、制修訂程序、地方標準的審評程序等。后六章詳細規定了地方標準的制修訂流程,分別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計劃和立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和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批準、編號和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
價和修訂,附則。
三、地方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范圍
《管理辦法》規定,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與地方特色食品的標準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與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或重復,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管理辦法》強調,地方標準中所稱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四、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立項
《管理辦法》明確,省衛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標準規劃和年度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均可向甘肅省衛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需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
五、標準起草單位的義務
《管理辦法》規定,起草地方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參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試驗驗證,充分聽取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