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期菲律賓特殊食品的監管體系一文的介紹,我們知道菲律賓特殊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品膳食補充劑等幾類。本期食品伙伴網為大家介紹菲律賓對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品膳食補充劑這四類特殊食品的合規要求。
一、 產品標準
1.1、 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
菲律賓沒有制定本國的產品法規或標準,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都執行Codex的相應標準,具體如表1。
表1 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的產品標準
1.2、 食品/膳食補充劑
菲律賓類似中國保健食品的產品被稱為“食品/膳食補充劑”,菲律賓沒有建立食品/膳食補充劑專門的產品法規或標準。僅在《食品藥品管理局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給出了食品/膳食補充劑的定義。食品/膳食補充劑是指旨在補充飲食成分的加工食品,該食品含有或包含以下一種或多種飲食成分: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藥草或植物、動物、人工或天然來源的其他飲食物質,以增加每日總攝入量,使之符合菲律賓最新推薦的能量和營養攝入量或國際商定的最低每日需求量。它通常以膠囊、片劑、液體、凝膠、粉劑或丸劑的形式存在,不用作常規食品或作為唯一食物來源的餐食或飲食,不能替代藥物和藥品。
二、 原輔料要求
食品/膳食補充劑沒有明確的原輔料清單。因菲律賓要求所有加工食品都要注冊,原料都要備案,因此,PFDA官網上已經注冊通過的食品中包含的原料,原則上都可以作為食品/膳食補充劑的原料使用。對食品/膳食補充劑中添加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化合物來源沒有明確要求。
另外,菲律賓要求計劃在本國上市的食品中所用的鹽必須為加碘鹽。
三、 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使用要求
菲律賓《食品添加劑列表》規定了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品/膳食補充劑等各類食品允許使用的添加劑。新食品添加劑需要取得衛生部的批準。被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采納的任何食品添加劑和功能分類應自動作為《食品添加劑列表》附錄的補充。
菲律賓本國對于營養強化的要求是自愿的,且不適用于這四類食品。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執行Codex的產品標準中營養強化劑使用要求;而食品/膳食補充劑中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含量要符合最新的營養素推薦攝入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簡稱DRI),其中,水溶性維生素的最大限量為150%DRI,脂肪可溶性維生素的最大限量為105%DRI。對于礦物質,最大限量為100% DRI。草藥和植物材料由于沒有DRI值而無法計算含量,因此需要進行安全性和毒性研究試驗(LD50毒性試驗)和/或給出列入GRAS列表或官方藥典列表中的證明。
四、 微生物、污染物限量要求
微生物方面,需要遵守菲律賓本國的微生物限量要求《修訂版的加工食品微生物質量評估指南》。對于污染物,菲律賓發布了加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應采納Codex標準的說明:針對加工食品中的食品污染物,采用食品法典標準。
五、 標簽標識
《菲律賓分發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規章制度》規定食品需要標識的強制性信息至少包括產品名稱/食品名稱;使用品牌名稱和/或商標;產品中使用配料的完整清單(按比例遞減),包括使用的添加劑、香料和防腐劑;凈含量和瀝干物重;制造商、包裝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包括進口產品的原產國以及菲律賓進口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批次標識;貯存條件;到期或到期日期/使用日期/消費日期(Expiry or Expiration Date/Use-by-Date/Consume before Date);食品過敏原信息;使用說明;營養成分/營養信息/營養價值。標簽上的其他聲稱應得到證實,例如清真、猶太、有機等。用于標簽上所有信息的語言應為英語或菲律賓語或其組合,進口食品的標簽應帶有相應的英文譯文。
《食品營養和健康聲稱使用指南》規定菲律賓采用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營養和保健宣稱使用準則》CAC / GL 23-1997,Rev.1-2004)評估食品標簽和食品廣告中營養和健康聲稱的使用。
此外,企業還需要注意菲律賓本國《嬰兒配方食品指南》、《嬰兒配方食品“母乳替代品”或“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標簽》中對標簽的特殊要求。
六、 小結
食品伙伴網通過上、下兩期對菲律賓特殊食品監管及產品合規方面的介紹,基本涵蓋了菲律賓對特殊食品的管理要求。菲律賓本國沒有建立特殊食品的專門法規,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執行Codex標準,營養強化劑、污染物和食品聲稱也是使用Codex的規定,但對于食品添加劑、微生物限量、標簽標識方面都有本國規定。對食品/膳食補充劑等的管理要求相對中國而言較為寬泛,沒有原輔料清單,只規定了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每日攝入限量,對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化合物來源沒有明確要求。
相關鏈接:原創|菲律賓特殊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上)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一、 產品標準
1.1、 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
菲律賓沒有制定本國的產品法規或標準,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都執行Codex的相應標準,具體如表1。
表1 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的產品標準
特殊食品名稱 | 執行產品法規或標準 |
嬰兒配方食品 | 嬰兒配方食品:CXS 72-1981(A部分) |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CXS 156-1987 |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CXS 180-1991;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CXS 72-1981(B部分) |
嬰幼兒輔助食品 | 較大嬰兒和幼兒谷物食品:CXS 74-1981; 嬰兒罐頭食品:CXS 73-1981 |
1.2、 食品/膳食補充劑
菲律賓類似中國保健食品的產品被稱為“食品/膳食補充劑”,菲律賓沒有建立食品/膳食補充劑專門的產品法規或標準。僅在《食品藥品管理局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給出了食品/膳食補充劑的定義。食品/膳食補充劑是指旨在補充飲食成分的加工食品,該食品含有或包含以下一種或多種飲食成分: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藥草或植物、動物、人工或天然來源的其他飲食物質,以增加每日總攝入量,使之符合菲律賓最新推薦的能量和營養攝入量或國際商定的最低每日需求量。它通常以膠囊、片劑、液體、凝膠、粉劑或丸劑的形式存在,不用作常規食品或作為唯一食物來源的餐食或飲食,不能替代藥物和藥品。
二、 原輔料要求
食品/膳食補充劑沒有明確的原輔料清單。因菲律賓要求所有加工食品都要注冊,原料都要備案,因此,PFDA官網上已經注冊通過的食品中包含的原料,原則上都可以作為食品/膳食補充劑的原料使用。對食品/膳食補充劑中添加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化合物來源沒有明確要求。
另外,菲律賓要求計劃在本國上市的食品中所用的鹽必須為加碘鹽。
三、 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使用要求
菲律賓《食品添加劑列表》規定了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品/膳食補充劑等各類食品允許使用的添加劑。新食品添加劑需要取得衛生部的批準。被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采納的任何食品添加劑和功能分類應自動作為《食品添加劑列表》附錄的補充。
菲律賓本國對于營養強化的要求是自愿的,且不適用于這四類食品。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執行Codex的產品標準中營養強化劑使用要求;而食品/膳食補充劑中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含量要符合最新的營養素推薦攝入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簡稱DRI),其中,水溶性維生素的最大限量為150%DRI,脂肪可溶性維生素的最大限量為105%DRI。對于礦物質,最大限量為100% DRI。草藥和植物材料由于沒有DRI值而無法計算含量,因此需要進行安全性和毒性研究試驗(LD50毒性試驗)和/或給出列入GRAS列表或官方藥典列表中的證明。
四、 微生物、污染物限量要求
微生物方面,需要遵守菲律賓本國的微生物限量要求《修訂版的加工食品微生物質量評估指南》。對于污染物,菲律賓發布了加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應采納Codex標準的說明:針對加工食品中的食品污染物,采用食品法典標準。
五、 標簽標識
《菲律賓分發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規章制度》規定食品需要標識的強制性信息至少包括產品名稱/食品名稱;使用品牌名稱和/或商標;產品中使用配料的完整清單(按比例遞減),包括使用的添加劑、香料和防腐劑;凈含量和瀝干物重;制造商、包裝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包括進口產品的原產國以及菲律賓進口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批次標識;貯存條件;到期或到期日期/使用日期/消費日期(Expiry or Expiration Date/Use-by-Date/Consume before Date);食品過敏原信息;使用說明;營養成分/營養信息/營養價值。標簽上的其他聲稱應得到證實,例如清真、猶太、有機等。用于標簽上所有信息的語言應為英語或菲律賓語或其組合,進口食品的標簽應帶有相應的英文譯文。
《食品營養和健康聲稱使用指南》規定菲律賓采用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營養和保健宣稱使用準則》CAC / GL 23-1997,Rev.1-2004)評估食品標簽和食品廣告中營養和健康聲稱的使用。
此外,企業還需要注意菲律賓本國《嬰兒配方食品指南》、《嬰兒配方食品“母乳替代品”或“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標簽》中對標簽的特殊要求。
六、 小結
食品伙伴網通過上、下兩期對菲律賓特殊食品監管及產品合規方面的介紹,基本涵蓋了菲律賓對特殊食品的管理要求。菲律賓本國沒有建立特殊食品的專門法規,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執行Codex標準,營養強化劑、污染物和食品聲稱也是使用Codex的規定,但對于食品添加劑、微生物限量、標簽標識方面都有本國規定。對食品/膳食補充劑等的管理要求相對中國而言較為寬泛,沒有原輔料清單,只規定了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每日攝入限量,對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化合物來源沒有明確要求。
相關鏈接:原創|菲律賓特殊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上)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