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問政山東》報道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名湖南消費者購買了山東濟南某企業委托惠民某企業生產的香辣杏鮑菇,產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苯甲酸鈉。消費者分別舉報到了濱州市惠民縣和濟南市天橋區的市場監管局,卻得到了不同的反饋結果。濟南認為產品違規,惠民卻出具了產品合規的結論。隨后記者采訪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侯局長表示,苯甲酸及其鈉鹽不能添加在菌類腌漬食品中,是國家標準明確規定的,必須嚴格遵守,不能有半點馬虎,惠民的報告結論是錯誤的。省局將對本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予以堅決查處。
這個案件很簡單,但是卻反映出部分食品企業,甚至基層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對于食品添加劑、食品標簽的標準理解不夠深刻。本文中,我們結合本案件談一談對于食品添加劑的標準的理解。
首先,香辣杏鮑菇中不允許使用苯甲酸及其鈉鹽。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食品添加劑是一種肯定列表式的制度,即標準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才可以使用,標準中未明確規定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則不能使用。節目中的監管部門和專家都給出了非常肯定明確的結論,本文不再贅述。因此,涉案產品配料表中宣稱產品中添加了苯甲酸鈉,是非常明確的違法行為,這也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企業認為在某種食品中使用某種食品添加劑具有某種工藝必要性并且安全,可以向國家衛生健康委申請擴大使用范圍,經過批準后即可使用。在這方面,也可以委托食品伙伴網這樣的專業機構進行相關的評估、資料整理和提交申報。
其次,食品添加劑允許使用和允許檢出是不同的概念,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和相應物質殘留量也是不同的概念。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是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標準,規定了大部分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最大使用量。某種食品添加劑不允許在食品中使用,即明確了只要使用即是“超范圍違法添加”。但不代表相應添加劑就一定不會在該食品中檢出。因為有的物質可能是某些食物本底存在的成分(即存在本底值),所以此本底值成分不屬于GB 2760標準中的食品添加劑,而檢測方法又很難將本底成分與人為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區分開。在這種情況下,用產品中該物質的檢出量來判斷食品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是否使用了該食品添加劑,則可能導致結果的失真。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紅棗中天然含有苯甲酸,如果企業在干制紅棗生產過程中并未添加苯甲酸或苯甲酸鈉,則不能因為干制紅棗產品中檢出苯甲酸判定企業違規。在標準中僅明確了部分食品添加劑“最大使用量以殘留量計”,例如脫水馬鈴薯中二氧化硫和亞硫酸鹽的使用量以二氧化硫的殘留量計,所以只有這部分添加劑的才可以直接依據檢測結果進行判斷。
第三,食品添加劑標準中的分類系統與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是兩個不同的分類體系,不能混為一談。這本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依然有很多人搞不清楚。仍以本文開頭的案例來講,筆者仔細查看了節目中提到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按照GB 2760中04.03.02.03 腌漬的食用菌和藻類中的添加劑限量來看,報告中不光苯甲酸及其鈉鹽的標準和結論是錯誤的,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標準也是錯誤的(標準規定最大使用量0.3g/kg,報告中稱標準指標為1.0g/kg)。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錯誤呢,我們看到產品標簽上的執行標準是SB/T 10439《醬腌菜》,筆者猜測,涉事企業可能也是獲得了醬腌菜的生產許可證,因為不了解食品添加劑標準中的分類系統與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區別,而錯誤的按照04.02.02.03 腌漬的蔬菜中允許的添加劑進行使用(經過筆者對比發現,報告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標準指標1.0g/kg與04.02.02.03 腌漬的蔬菜的規定一致。但令人費解的是,報告中山梨酸及其鉀鹽的標準值又是04.03.02.03 腌漬的食用菌和藻類中正確的限量值0.5g/kg。)
綜上,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是我國對于食品生產過程中食品添加劑使用的規定,其中對于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食品分類系統等相關規定是食品添加劑合規判定的主要依據,食品伙伴網提醒食品企業和監管人員一定要仔細研究深入理解標準的規定,以確保食品安全和產品合規。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這個案件很簡單,但是卻反映出部分食品企業,甚至基層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對于食品添加劑、食品標簽的標準理解不夠深刻。本文中,我們結合本案件談一談對于食品添加劑的標準的理解。
首先,香辣杏鮑菇中不允許使用苯甲酸及其鈉鹽。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食品添加劑是一種肯定列表式的制度,即標準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才可以使用,標準中未明確規定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則不能使用。節目中的監管部門和專家都給出了非常肯定明確的結論,本文不再贅述。因此,涉案產品配料表中宣稱產品中添加了苯甲酸鈉,是非常明確的違法行為,這也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企業認為在某種食品中使用某種食品添加劑具有某種工藝必要性并且安全,可以向國家衛生健康委申請擴大使用范圍,經過批準后即可使用。在這方面,也可以委托食品伙伴網這樣的專業機構進行相關的評估、資料整理和提交申報。
其次,食品添加劑允許使用和允許檢出是不同的概念,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和相應物質殘留量也是不同的概念。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是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標準,規定了大部分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最大使用量。某種食品添加劑不允許在食品中使用,即明確了只要使用即是“超范圍違法添加”。但不代表相應添加劑就一定不會在該食品中檢出。因為有的物質可能是某些食物本底存在的成分(即存在本底值),所以此本底值成分不屬于GB 2760標準中的食品添加劑,而檢測方法又很難將本底成分與人為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區分開。在這種情況下,用產品中該物質的檢出量來判斷食品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是否使用了該食品添加劑,則可能導致結果的失真。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紅棗中天然含有苯甲酸,如果企業在干制紅棗生產過程中并未添加苯甲酸或苯甲酸鈉,則不能因為干制紅棗產品中檢出苯甲酸判定企業違規。在標準中僅明確了部分食品添加劑“最大使用量以殘留量計”,例如脫水馬鈴薯中二氧化硫和亞硫酸鹽的使用量以二氧化硫的殘留量計,所以只有這部分添加劑的才可以直接依據檢測結果進行判斷。
第三,食品添加劑標準中的分類系統與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是兩個不同的分類體系,不能混為一談。這本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依然有很多人搞不清楚。仍以本文開頭的案例來講,筆者仔細查看了節目中提到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按照GB 2760中04.03.02.03 腌漬的食用菌和藻類中的添加劑限量來看,報告中不光苯甲酸及其鈉鹽的標準和結論是錯誤的,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標準也是錯誤的(標準規定最大使用量0.3g/kg,報告中稱標準指標為1.0g/kg)。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錯誤呢,我們看到產品標簽上的執行標準是SB/T 10439《醬腌菜》,筆者猜測,涉事企業可能也是獲得了醬腌菜的生產許可證,因為不了解食品添加劑標準中的分類系統與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區別,而錯誤的按照04.02.02.03 腌漬的蔬菜中允許的添加劑進行使用(經過筆者對比發現,報告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標準指標1.0g/kg與04.02.02.03 腌漬的蔬菜的規定一致。但令人費解的是,報告中山梨酸及其鉀鹽的標準值又是04.03.02.03 腌漬的食用菌和藻類中正確的限量值0.5g/kg。)
綜上,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是我國對于食品生產過程中食品添加劑使用的規定,其中對于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食品分類系統等相關規定是食品添加劑合規判定的主要依據,食品伙伴網提醒食品企業和監管人員一定要仔細研究深入理解標準的規定,以確保食品安全和產品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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