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局黨組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16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見》(冀政發〔2015〕24號),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冀市監函〔2019〕449號)等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知識產權項目的管理,提高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管理效率和實施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知識產權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知識產權專項工作經費支持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和其他專項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知識產權項目的申報、初審、評審、公示、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四條 知識產權項目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保證知識產權項目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項目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支持范圍:
(一)知識產權創新能力提升項目。主要支持屬于《知識產權(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分類》范圍內的產業,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密集型產業的培育。開展省級專利獎評選,獎勵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激勵知識產權創造、轉化。實施河北省大學生創新培育工程,支持本省高等學校大學生發明創造活動,提高大學生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
(二)知識產權轉移轉化促進項目。主要支持通過知識產權運營平臺建立知識產權數據庫和運營項目儲備庫,搭建對接平臺,開展知識產權許可、轉讓、處置等運營服務,提升知識產權運營效益。支持高校、科研組織和大型企業向中小微企業實施專利轉移轉化,提升中小微企業創新能力。支持開展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專利保險,探索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等金融服務模式,推動知識向資本轉化。
(三)知識產權產業引領發展項目。主要支持專利導航,開展專利信息檢索和知識產權情報分析,建立企業和產業專利信息數據庫,明確企業和產業發展方向、優化布局。支持運用地理標志、商標從事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有效促進農業產業鏈延伸,帶動農民致富,助力鄉村振興。
(四)專利保護聯系機制建設及規范化專業市場培育項目。主要支持開展專利侵權判定、線索收集、咨詢宣傳等服務,提高保護創新主體成效。支持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專業市場培育標準對專業市場進行為期三年的培育工作,提升專業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管理水平。
(五)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建設項目。主要支持省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縣(市、區)以及對年度內新獲批的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縣、示范縣(含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支持上年度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充分發揮示范和帶動作用。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局認定的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建設,提高中小學生知識產權意識和創新能力。
(六)知識產權管理能力提升項目。主要用于支持貫徹并持續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企事業單位,組織專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推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提高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組織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
(七)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項目。主要支持知識產權軟課題研究,聚焦知識產權制度運行、戰略施行、法律執行、改革推行等方面重點熱點問題開展研究。支持省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研究,形成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分析報告,逐步構建知識產權海外風險預警防控體系。
(八)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項目。主要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省局認定的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機構、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平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和網點、服務業聚集區,提高知識產權服務質量和水平。
(九)知識產權培訓基地建設項目。主要支持國家級和省級知識產權培訓基地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宣傳交流、分析研究、專項服務、高校知識產權學科建設、省知識產權遠程教育子平臺和分站等工作。
(十)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項目。主要支持各類創新主體、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政策宣講、知識普及、信息查詢、信息供給、專項服務、相關培訓、信息分析利用等工作,通過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基礎性支撐服務,提高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水平。
(十一)其他專項項目。聚焦重大任務,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有關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決策部署,支持某一產業或領域發展,承接某一項重大工作任務。
第六條 項目原則上采用后補助方式。
后補助項目,是指申報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通過評估或績效考核后,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給予經費資助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七條 項目組織管理的主體包括省局知識產權相關部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立項過程中的有關咨詢評估等服務工作可由省局組成項目評定專家組或委托中介機構予以實施。
第八條 省局知識產權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修訂有關知識產權項目管理規定和規范;
(二)組織編制年度知識產權工作方案,明確實施重點,分解任務目標;
(三)編制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四)編制并公布年度知識產權項目補助申報工作通知及相關信息;
(五)負責省級知識產權項目審查、評審、公示、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
(六)對知識產權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實施新增知識產權政策措施和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知識產權重點工作。
第九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和雄安新區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以下簡稱“各市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組織本轄區的項目的實施;
(二)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的組織協調與監督檢查;
(三)負責申報項目初審及推薦工作。
第十條 項目申請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負責項目實施;
(二)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項目補助申報材料;
(三)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學校(含河北省行政區域外隸屬河北省管轄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以及在河北省注冊,并經法人單位授權的分支機構等單位;
(二)項目符合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重點方向和項目指南的要求;
(三)項目申請單位有較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業績突出;
(四)項目申請單位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必備的人才和其他支撐優勢,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
(五)項目申請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個人征信中無不良記錄;
(六)項目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電子版和紙質版);
(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等復印件;
(三)項目指南規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三條 按照《河北省專利保險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專利資助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的專利保險補助、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專利資助等項目,按規定組織實施。
獲國家專利獎的獎勵項目按照相關獎勵政策執行。河北省專利獎評選項目的申報、評選和審批,按照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符合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知識產權項目按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主要程序
第十五條 制定工作方案。省局每年年初,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印發年度工作方案,明確實施重點,分解任務目標。
涉及對我省產業發展支持政策,或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重點工作的,不列入項目指南,由省局直接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發布申報指南。省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和預算編制要求,編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持方向、范圍和重點,將開展知識產權項目資助申報工作相關信息以通知的形式在省局網站予以公布。申請時間和范圍以當年下發通知時間為準。申請人應根據本辦法和指南的要求按時申報,逾期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初審。申請人按照通知要求,通過各市局進行項目申報。各市局對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出具推薦函上報省局。
省屬單位直接報送省局進行初審。
第十八條 評審。省局負責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省知識產權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項目指南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過程中有疑問的,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
省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項目資助建議,經局黨組會或辦公會議研究批準。
第十九條 公示。獲得批準資助的項目,在省局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項目補助計劃。有異議的,由所在市局進行復核,并于5個工作日內向省局報送復核意見。省局根據公示和復核結果,下達批準通知。
第二十條 資金撥付。省局按照年度預算金額,將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項目立項采用政府采購方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進行。根據項目采購中標通知或項目成交通知書,由省局與中標單位或成交供應商簽訂項目合同書。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項目實施主要程序適用于第二十一條。其他項目實施主要程序適用于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項目評審或評估以同行專家為主,服務機構、企業專家參與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不低于三分之一。省局應建立完善專家數據庫,實行評估評審專家隨機抽取和回避制度。強化參與項目評估評審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項目績效目標是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組織實施知識產權項目,提升全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實現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推進引領知識產權強省建設。
第二十五條 省局在項目執行中,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項目執行終了,知識產權相關處根據項目年度任務指標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省局科技和財務處,由科技和財務處匯總后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省局要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依據。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各市局是資助項目的管理執行部門,負責審核資助對象的申報資格、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及合規性等。省局負責確定資助對象和資金額度,撥付資助資金,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評價,確保資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報資助經費時,應對所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河北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資助資金專款專用,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申報、審核、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情況,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