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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邢臺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邢政字〔2021〕12號)

   2021-06-21 1028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邢東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現將《邢臺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邢東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邢臺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2012年9月17日市政府印發的《邢臺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邢政〔2012〕12號)同時廢止。

邢臺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邢臺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河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市級儲備糧的調用權歸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制定市級儲備糧的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并負責對市級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并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邢臺分行(以下簡稱市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以及承擔市級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以及糧食市場形勢的分析提出建議,與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協商一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共同下達。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及各批次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抄送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一庫區完好糧油倉儲設施容量:糧食倉容在2.5萬噸以上,食用植物油罐容在0.3萬噸以上;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市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確定,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承儲企業條件和有關法律及規定,實行公開招標。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市級儲備糧的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得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承儲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承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核實情況,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采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對市級儲備糧管理不善的,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儲備庫點調整計劃,將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交給其他承儲企業儲存。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實行包干,貸款利息按銀行現行規定實行據實補貼,經市財政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后,通過市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參照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標準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市級儲備糧貸款必須與入庫成本保持一致,并實行專戶管理、??顚S?、購貸銷還、全程監管。

承儲企業應當在市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信貸監管。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招標確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損失、損耗應當及時處理。具體管理辦法,參照省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征求市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后制定。

第三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及時通報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糧食數量一般為儲存總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為儲存總量的50%。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在輪換前后應當經過檢測。市級儲備糧的品質檢測,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并以具有相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為依據。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購銷、輪換的市級儲備糧進行檢測,對庫存的市級儲備糧進行抽查檢測。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年限:糧食按收獲年份計算,在正常儲存條件下,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玉米和稻谷3年;食用植物油按生產加工年份計算,在正常儲存條件下,儲存期限一般為2年。

第三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可以按照先購后銷、邊銷邊購和先銷后購的方式輪換。各批次的具體輪換方式,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并通報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十五條  因市級儲備糧輪換形成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可按輪換批次滾動計算,不得超過4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空庫時間的,須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征得市財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原則上不作庫存成本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輪入糧食庫存成本的,須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研究確定。

第三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包括出入庫費用、損失損耗、價差風險)實行定額包干,經市財政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核定后,通過市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參照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標準研究確定。

第三十八條  建立輪換風險金制度,從承儲企業在市級儲備糧輪換時形成的價差收入中提取10%(累計最高不超過承儲規模對應貸款總額的1%)作為風險金,由承儲企業在農發行設立專戶儲存,主要用于承儲企業輪換風險準備,彌補企業輪換虧損,輪換風險金不足的由企業自行解決。

在規定的空庫時間內,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照常撥付;市級儲備糧超過規定的空庫時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時間)不能入庫的,對空庫部分停止撥付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五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適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四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縣(市、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抄送市農業發展銀行。在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應當包括糧食的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發生的損失(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彌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糧食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四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八條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及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涉或者阻撓。

第五十條  承儲企業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報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五十一條  市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糧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縣(市、區)縣級儲備糧的管理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四條  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邢臺市
標簽: 儲備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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