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1 可回收再利用標志圖形示例
1、包裝回收標志標準
目前,我國沒有出臺強制性的包裝回收標志標準,而是執行推薦性國家標準GB/T 18455-2010《包裝回收標志》。該標準規定了可回收利用的包裝容器和包裝組分的材料識別標志及其標示要求;適用于可回收利用的紙、塑料﹑鋁和鐵等包裝容器或包裝組分。雖然是推薦性標準,但被強制性產品標準或法規引用執行后,就成為強制性要求。此外,企業如果采用的推薦性產品標準,而該標準又恰好也規定了包裝回收標志按GB/T 18455執行,那么也就相當于強制執行了。
2、可以使用包裝回收標志的產品及具體要求
目前,可回收利用的包裝材料主要包括:紙、塑料、鋁和鐵等。按照GB/T 18455-2010的規定,這幾類包裝材料的回收標志及使用說明詳見圖2。
圖2 常用包裝材料的回收標志
由于塑料產品構成和組分比較多樣,因此,每一類塑料包裝均有對應的標志要求。按照GB/T 18455-2010的規定,主要分為一般塑料包裝、可生物降解塑料包裝以及復合包裝材料3大類。在圖2中有關塑料包裝回收標志的基礎上,不同類別的塑料包裝要進一步標示材料縮略語和代號。
(1)一般塑料包裝
圖3是常用塑料代號和縮略語,更多有關塑料的代號和縮略語執行GB/T 16288-2008附錄A的具體規定。圖4是一般塑料包裝回收標志標示示例。
圖3是常用塑料代號和縮略語
圖4 一般塑料包裝回收標志標示示例
(2)可生物降解塑料包裝
可生物降解塑料標志中的代號“00”表示“可生物降解”,縮略語××××的表示方法見GB/T 1844.1。當需要表達材料的生物降解技術條件時,可以在標志的下方或左右兩側標注簡要的文字說明。
圖5 可生物降解塑料包裝回收標志的標示示例
(3)復合包裝材料
復合包裝材料的包裝回收標志按圖1給出的包裝回收標志標示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能量回收中有效熱量值最高的一種材料。當主要材料是塑料時按塑料產品的相關要求標示。
3、必須標示包裝回收標志的產品及相關要求
本文第2節規定了紙、塑料﹑鋁和鐵等常見材料的包裝回收標志要求,但在一些產品標準中對特定包裝材料的包裝回收標志要求也確定執行GB/T 18455或GB/T 16288的要求。如果產品經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或綠色食品認證,或者將這些產品標準作為執行標準,則必須標示包裝回收標志。
(1)塑料包裝制品
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是依據環境標志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和境外企業及其代銷商(以下簡稱企業)均可自愿申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端芰习b制品》(HJ 209-2017)規定了塑料包裝制品類環境標志產品的要求。該標準第5.3條規定:產品標識應符合GB/T 16288的要求。雖然GB/T 16288是推薦性標準,但HJ 209-2017要求的關于塑料包裝制品的標識要求卻需強制執行。因此,執行HJ 209-2017要求的產品需要強制標識回收標志。GB/T 16288第5.6條針對各類塑料制品的標識方式進行了說明并提供了示例;標準5.7-5.11條分別就標識的尺寸、顏色、制作、數量和設置的位置進行了對應說明。
(2)綠色食品
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食品需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以NY/T 752-2020《綠色食品 蜂產品》為例,該標準第7.1條規定:包裝應符合NY/T 658的規定。NY/T 658-2015《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第8.3條規定:綠色食品包裝上應有包裝回收標志,包裝回收標志應符合GB/T 18455的規定。
也就是說,綠色食品需強制性標識包裝回收標志,具體依據材料的不同執行GB/T 18455的要求。
除上述兩類產品外,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其他政策或標準要求強制性標識回收 標志,但部分新發布的標準中鼓勵使用可循環再生、回收利用的包裝材料。比如:2021年度發布的有關食品包裝的設計和評價相關的標準,如GB/T 39947-2021《食品包裝選擇及設計》和GB/T 40001-2021《食品包裝評價技術通則》對食品包裝也提出了環保要求,以及應對食品包裝的安全性、保護性、節約性、環保性和便利性等進行綜合評價的要求。雖然這兩個標準是推薦性的,但也能反應出未來食品包裝選擇和設計的環保趨勢,總的來說是建議選擇可食用、可降解、可回收等環境友好的食品包裝材料及容器。
4、小結
食品包裝回收標志可以看作是食品包裝的“健康證”,一方面有利于宣傳企業在包裝選擇上的環保性,有利于企業環保形象的樹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食品包裝后續的分揀回收利用,使進一步回收利用有序開展,對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也能提供有益的參考。目前,僅有環境標志產品、綠色食品包裝或者執行綠色食品標準的食品等需要標識回收標志;當然,如果在合同中與客戶有相關的約定也需要標識;其它產品自愿標識。
包裝供應商可按照GB/T 16716.1《包裝與環境 第1部分:通則》和GB/T 16716.2《包裝與環境 第2部分:包裝系統優化》及其引用標準評估投放市場的包裝容器或包裝組分是否可實現回收利用。若判定可進行回收利用,建議標識包裝回收標志。
2021年6月4日,由中國出口商品包裝研究所牽頭起草的GB/T 18455《包裝回收標志》(計劃編號20204878-T-469)和GB/T 23156《包裝 包裝與環境 術語》(計劃編號20204929-T-469)等兩項國家標準研討會在濟南召開。會上對《包裝回收標志》和《包裝 包裝與環境 術語》等兩項國家標準的前期研究和編制情況,與會代表對兩項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并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按照標準計劃安排,可能年內該兩項標準就會發布征求意見稿。屆時,我們繼續關注和分享相關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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