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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皖環發[2022]39)

   2022-07-04 936
核心提示:申請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1.相應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或利用過程不滿足所列豁免條件,產生量500噸/年以上、產生源單一穩定、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可直接作為對應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的。2. 相應單位產生的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液晶,回收利用經濟價值在100萬元/年以上,經對應單位加工處理后直接返回原產生單位作為原材料使用的。

各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有關要求,規范我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工作,我廳制定了《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7月1日

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實施方案(試行)

為有效推動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做好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促進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生態環境部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續優化行政審批,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產生量大或回收利用經濟價值高等特定類別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進一步拓寬危險廢物利用途徑,提高我省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則

改革創新、服務為本。堅持問題導向,緊盯危險廢物資源化需求,切實解決危險廢物產生、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針對產生量大或回收利用經濟價值高的特定類別危險廢物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

強化監管、嚴守底線。強化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監管,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特定類別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實現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全過程追溯。

三、申請條件

(一)以下單位可以申請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

1. 相應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或利用過程不滿足所列豁免條件,產生量500噸/年以上、產生源單一穩定、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可直接作為對應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的。

2. 相應單位產生的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液晶,回收利用經濟價值在100萬元/年以上,經對應單位加工處理后直接返回原產生單位作為原材料使用的。

(二)申請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相關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原則上均應在安徽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利用單位最多只能申請接受3家工藝相同或類似單位產生的同類危險廢物。超過3家的,應當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持證經營。

2. 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的相應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安全等標準要求,產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不高于原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產品生產過程中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3. 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近兩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未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未因存在生態環境問題被掛牌督辦,未被列為環保警示企業或信用不良企業。

4. 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近兩年未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5. 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能規范管理危險廢物,近兩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檢查考核均為達標;對應危險廢物產生項目和利用項目均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的有關規定。

6. 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應聯合編制《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許可證管理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方案》(附件2),方案應包括兩單位基本情況、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及物理化學特性、接收標準、檢測要求、包裝貯存和運輸要求、利用工藝及設施、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確保危險廢物利用符合環境管理要求。

四、工作程序

(一)單位申請

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應共同填寫《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申請表》(附件1),一并將聯合編制的《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方案》,分別報送至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

(二)市級審查

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收到工作方案后,應結合日常管理情況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對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說明情況并予以退回;對符合管理要求的,于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審查意見并附帶申報材料一并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

(三)省級審查

省生態環境廳收到市生態環境局報送的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后,在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委托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邀請專家開展現場檢查和技術審查,并出具審查報告。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審查報告出具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書面意見,向社會公開。

(四)其它情形

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一般不超過5年。豁免管理期滿,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擬繼續申請豁免管理的,應當在豁免管理期屆滿前三個月,共同填寫《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申請表》,并將修訂完善后的《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方案》,分別報送至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出具初審意見并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開展現場核查、出具現場核查報告,根據初審意見和核查報告作出是否延續豁免管理的決定,并向社會公開。

產廢單位產生危險廢物的原料、工藝發生變化,定向利用單位的利用工藝、設施、產品發生變化,或者利用廢物數量超過原豁免管理范圍20%的,應重新提交申請。

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不再繼續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應填寫《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申請表》,報雙方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初審后,出具意見并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依據初審意見作出取消豁免管理決定,并向社會公開。

豁免管理期間,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省生態環境廳將視情取消豁免管理資格。

五、環境管理要求

(一)規范化管理要求

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應嚴格執行標志制度、應急預案制度、臺賬管理制度、轉移制度、監測制度、申報登記制度等規范化管理制度。

(二)日常監管要求

相關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對利用單位和對應產廢單位的日常環境監管。對發現的環境問題,應及時督促整改到位;對不按照既定方案實施利用的,應提請省生態環境廳取消豁免管理資格;對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線索,應移交同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應依法依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1: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申請表

○首次申請     ○延續申請    ○重新申請     ○取消豁免

產生單位 單位名稱(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產廢設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利用單位 單位名稱(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廢物利用設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我公司特此申明,我司所填寫申請表的內容及提供的資料是完整、真實和準確的,愿意承擔申報內容不實之后果。我司承諾嚴格按照審定方案和生態環境部門要求開展危險廢物的“點對點”定向利用活動,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經營管理各項制度。
產生單位法定代表人:        (簽章)        利用單位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產生單位概況(首次申請和重新申請時填寫,簡述主要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料、主要產品等情況,“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產生量、主要組分及含量、有價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附利用方案以及相應的佐證材料):
利用單位概況(首次申請和重新申請時填寫,簡述主要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料、主要產品等情況,被替代原料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危險廢物利用工藝、污染防治措施、產生的廢物去向及利用處置措施、最終產品執行標準及質量控制措施、去向等,附利用方案以及相應的佐證材料):
產生單位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初審意見(可單獨行文): 利用單位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初審意見(可單獨行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提交材料清單:

(首次申請的提交材料1~5;延續申請時提交材料1、6,定向利用情況發生變化也應同時提交材料2~5;重新申請時提交材料1~6;取消豁免時提交材料7):

1.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簽訂的危險廢物利用合同(有效期內);

2.“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許可證管理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方案(詳見編制指南);

3.與“點對點”定向利用有關的產廢設施和利用設施環評報告及環評批復意見、竣工環保驗收報告等;

4.產生單位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要求及檢測報告(有CMA章);

5.利用單位最終產品執行質量標準以及有毒有害限值及檢測報告(有CMA章);

6.已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活動自評價報告(包括危險廢物的產生、轉移、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污染物達標排放,利用單位的危險廢物利用、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污染物達標排放、最終產品質量控制及去向等內容);

7.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取消“點對點”定向利用活動的,應提交遺留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廢水處理處置措施以及設施所在地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報告;拆除利用設施的,應符合《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要求,并對利用設施所在區域土壤污染狀況開展調查,按要求開展污染土壤治理修復或風險管控。

附件2: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方案編制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生態環境部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結合《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實施方案(試行)》有關要求,經XXX公司(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與XXX公司(危險廢物利用單位)協商,共同編制和實施XX危險廢物(代碼為:xxx-xx-xx)“點對點”定向利用方案。

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

分析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主要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料、主要產品等情況,“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產生量、主要組分及含量、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及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分析“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是否符合“產生源單一穩定、具備一定數量規模、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的要求。

二、危險廢物定向利用情況

分析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主要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料、主要產品、產品執行標準、污染物達標排放等情況。

參照危險廢物利用項目相應的環評導則,詳細分析利用單位危險廢物利用工藝的可行性、可靠性、科學性,能對“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作為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

分析“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種類、數量、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是否與利用單位的危險廢物利用工藝和設施相互匹配;利用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產品質量控制標準、措施和能力,產品環境風險可控,有穩定、合理的市場需求。

分析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采取對應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利用過程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三、環境管理要求

(一)接收、貯存。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簽訂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協議,約定雙方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通過安徽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轉移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要求,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經營狀況。

(二)環境管理制度

利用單位應建立廢物分析方案/制度、人員培訓制度、環境監測制度、應急預案制度、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等。

四、結論

從污染環境防治角度,對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項目是否可行、環境風險是否可控、污染物是否新增、以及污染物排放能否穩定達標排放等作出結論。

附件3:安徽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技術審查指南(試行)

本指南適用于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從事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申請的審查。

一、人員要求

利用單位有環境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化工、冶金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從事危險廢物管理等相關的工作經歷。

二、運輸要求

利用單位或對應產廢單位應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或委托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廢物。當危險廢物符合豁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條件時,可按照豁免要求進行運輸。

三、包裝、貯存要求

利用單位或對應產廢單位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的包裝容器應不易破損、變形,并能夠做到“三防”,利用單位應單獨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的要求,貯存能力符合要求。

四、利用技術工藝及配套設備設施要求

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無國家限制、淘汰工藝、設備設施,污染防治設施能夠穩定運行,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按照要求配備環境應急設備設施。

五、規章制度和環境應急管理要求

利用單位應建立廢物分析方案/制度、人員培訓制度、環境監測制度、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有相應的安保措施,意外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具有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特別防范措施,以及造成土壤等環境污染時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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