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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 中國香港新修訂有害物質限量與大陸限量要求比較分析

   2021-07-28 499
核心提示:中國香港新修訂有害物質限量與大陸限量要求比較分析
          近日,中國香港發布《2021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以下簡稱《修訂規例》),對霉菌毒素等食物內有害物質加強規管。中國大陸供港食品數量多、種類全,國家也高度重視供港食品的安全與質量。因此,食品伙伴網就《修訂規例》中變更的內容與大陸相關標準法規進行比對,供業內參考。

一、香港加嚴3種有害物質(黃曲霉毒素、芥酸、三聚氰胺)的限量要求

(1)黃曲霉毒素

香港《修訂規例》將黃曲霉毒素(雙呋喃氧雜荼鄰酮屬的化合物,并包括黃曲霉毒素B1、B2、G1、G2、M1、M2、P1及黃曲霉毒素醇)指標修改為總黃曲霉毒素(黃曲霉毒素B1、B2、G1及G2之和)、黃曲霉毒素B1、黃曲霉毒素M1三種指標。大陸《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僅規定了黃曲霉毒素B1與黃曲霉毒素 M1在不同食品類別中的限量。

整體來看,香港對嬰兒配方食品黃曲霉毒素B1、黃曲霉毒素M1和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的黃曲霉毒素B1的限量要求較大陸嚴格。例如,香港《修訂規例》規定擬主要供不足12個月大的人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黃曲霉毒素M1限量要求為“每公斤食物含0.1微克”,而GB 2761規定嬰兒配方食品、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的限量要求為“0.5 μg/kg(以粉狀產品計)”。此外,中國大陸對于花生及其制品等食品類別的黃曲霉毒素B1作出限量要求,但香港并未作出要求,我們分析認為主要通過控制總黃曲霉毒素來進行管理。

(2)芥酸

香港《修訂規例》中將低芥酸菜籽油單獨作為一個類別進行規定,并且芥酸的最高濃度為以重量計其所含脂肪酸的百分之二。而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中并沒有對芥酸限量制定強制性要求,在推薦性國家標準GB/T 11765、GB/T 1537中規定了油菜籽油、棉籽油中芥酸的限量。

(3)三聚氰胺

對于三聚氰胺涉及到的食品類別,中國大陸在衛生部2011年第10號公告中只對嬰兒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進行區分,而香港對于食品分類的劃分更為細致。香港《修訂規例》中將擬主要供不足12個月大的人食用的液態嬰兒配方產品及液態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單獨作為一個類別進行規定,限量要求為“每公斤食物含0.15毫克”,比中國大陸在嬰兒配方食品(1 mg/kg)中的限量要更為嚴格。

二、香港新增5種有害物質(苯并[a]芘、 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縮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及3-氯-1,2-丙二醇)在食物(食用油脂、調味品和擬供嬰兒食用的配方產品)內的限量

(1)苯并[a]芘、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

對于苯并[a]芘、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兩種指標,香港和大陸規定的食品類別是不同的。大陸苯并[a]芘主要涉及油脂及其制品、稻谷、大米、小麥、玉米、熏、烤肉類和水產品等類別,而香港主要涉及油脂、嬰配產品。就油脂產品的限量要求來看,香港是嚴于大陸的,香港要求油或脂肪或兩者的混合物的限量為每公斤食物含1微克,大陸要求油脂及其制品限量為10μg/kg。香港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主要是針對擬主要供不足36個月大的人食用的谷基類食物,大陸主要針對玉米、小麥、小麥粉,兩者涉及的食品類別有交叉也有不同。

(2)縮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

香港新增了縮水甘油脂肪酸酯在嬰幼兒配方產品和棒曲霉素在蘋果汁及加有蘋果汁的其他飲品中的限量要求,而中國大陸對此并無要求。

(3)3-氯-1,2-丙二醇

香港對于3-氯-1,2-丙二醇規定的食品類別分為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固態調味品和任何其他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調味品兩類,而中國大陸對于其范圍則是以固液態來劃分。

具體的限量變化如下表所示。

                          香港《修訂規例》中有害物質限量同大陸限量比對表

/ GB 2761等標準、公告 2021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
物質 食品類別 限量 食品類別 限量
黃曲霉毒素B1 嬰兒配方食品a   0.5 μg/kg(以粉狀產品計) 嬰兒配方產品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以奶類蛋白質制造的配方產品除外) 每公斤食物含0.1微克b。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a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0.5 μg/kg 任何其他擬主要供不足36個月大的人食用的食物(以奶類蛋白質制造的嬰兒配方產品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除外) 每公斤食物含0.1微克c。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a(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種除外) 0.5 μg/kg(以固態產品計) / /
輔食營養補充品d 0.5 μg/kg / /
運動營養食品a 0.5 μg/kg / /
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d 0.5 μg/kg / /
玉米、玉米面(渣、片)及玉米制品 20 μg/kg / /
稻谷e、糙米、大米 10 μg/kg / /
小麥、大麥、其他谷物 5.0 μg/kg / /
小麥粉、麥片、其他去殼谷物 5.0 μg/kg / /
發酵豆制品 5.0 μg/kg / /
花生及其制品 20 μg/kg / /
其他熟制堅果及籽類 5.0 μg/kg / /
植物油脂(花生油、玉米油除外) 10 μg/kg / /
花生油、玉米油 20 μg/kg / /
醬油、醋、釀造醬 5.0 μg/kg / /
黃曲霉毒素 M1 嬰兒配方食品f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f 0.5 μg/kg(以粉狀產品計) 擬主要供不足12個月大的人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 每公斤食物含0.025微克b。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乳及乳制品g 0.5 μg/kg 任何其他奶類或 每公斤食物含0.5微克b。
奶粉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f(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種除外) 0.5 μg/kg(以固態產品計) / /
輔食營養補充品h 0.5 μg/kg / /
運動營養食品f 0.5 μg/kg / /
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h 0.5 μg/kg / /
總黃曲霉毒素(黃曲霉毒素 / / 非即食的杏仁、巴西堅果、榛子、花生及開心 每公斤食物含15微克。
B1、B2、G1及G2之和)
  非即食的花生產品及杏仁、巴西堅果、榛子及開心果產品 每公斤食物含15微克。
  香料 每公斤食物含15微克。
  任何其他食物 每公斤食物含10微克。
苯并[a]芘i 油脂及其制品 10 μg/kg 油或脂肪或兩者的混合物 每公斤食物含5微克。
/ / 擬主要供不足12個月大的人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 每公斤食物含1微克。
稻谷j、糙米、大米、小麥、小麥粉、玉米、玉米面(渣、片) 5.0 μg/kg / /
熏、燒、烤肉類 5.0 μg/kg / /
熏、烤水產品 5.0 μg/kg / /
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 玉米、玉米面(渣、片) 1000 μg/kg 擬主要供不足36個月大的人食用的谷基類食物 每公斤食物含200微克c。
大麥、小麥、麥片、小麥粉 1000 μg/kg
芥酸(脂肪酸順 油菜籽油k 0.50% 低芥酸菜籽油 以重量計其所含脂肪酸的百分之二。
(式)13-二十二(碳)烯酸) 棉籽油l 0.30% 任何其他油或脂肪或任何油及脂肪的混合物 以重量計其所含脂肪酸的百分之五。
  / / 加有油或脂肪或兩者的混合物的食物 以重量計食物內全部油及脂肪所含脂肪酸的百分之五。
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以環氧丙醇表示) / / 擬主要供不足12個月大的人食用的粉狀嬰兒配方產品及粉狀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 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
擬主要供不足12個月大的人食用的液態嬰兒配方產品及液態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 每公斤食物含6微克。
三聚氰胺 嬰兒配方食品m 1 mg/kg 擬主要供不足12個月大的人食用的液態嬰兒配方產品及液態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 每公斤食物含0.15毫克。
奶類(擬主要供不足12個月大的人食用的液態嬰兒配方產品及液態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除外) 每公斤食物含1毫克。
其他食品m 2.5 mg/kg 任何其他擬主要供不足36個月大的人食用的食物 每公斤食物含1毫克。
擬主要供孕婦或授乳的女性食用的食物 每公斤食物含1毫克。
任何其他食物 每公斤食物含2.5毫克。
棒曲霉素 / / 蘋果汁及加有蘋果汁的其他飲品 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b。
3-氯-1,2-丙二醇n 固態調味品o 1.0 mg/kg 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固態調味品 每公斤食物含1毫克。
液態調味品o 0.4 mg/kg 任何其他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調味品 每公斤食物含0.4毫克。
備注:
a: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的產品。
b:最高濃度適用于處于或已調配至可即時食用狀態的食物。
c:最高濃度適用于食物的干物質。
d:只限于含谷類、堅果和豆類的產品。
e:稻谷以糙米計。
f: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的產品。
g:乳粉按生乳折算。
h:只限于含乳類的產品。
i:中國大陸適用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號修改單)》(GB 2762-2017)。
j:稻谷以糙米計。
k:《油茶籽油》(GB/T 11765-2018)。
l:《棉籽油》(GB/T 1537-2019)。
m:衛生部等5部門關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10號)。
n:中國大陸適用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號修改單)》(GB 2762-2017)。
o: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產品。
      從本次中國香港《修訂規例》整體內容來看,總黃曲霉毒素、縮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這三種中國大陸并未規定的物質,出口香港的企業應格外關注其限量要求,例如棒曲霉素在蘋果汁及加有蘋果汁的其他飲品中限值是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對于其他物質,雖然中國香港與大陸都有規定,但涉及的食品類別與限值有所不同,存在交叉和不一致的情況。這些物質在食物中最高含量的生效日期定于2023年6月1日,建議企業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落實《修訂規例》的相關條文,保障產品合規。在檢測指標時,首先根據自身產品確定在香港規例中的分類,選擇正確的檢測方法,并按照相應分類的限值進行結果判定,避免因為分類對應錯誤導致檢測方法選擇錯誤和結果判定錯誤。如果食品一旦被檢查出限量超標,相關企業可能會被檢控,相關產品將會被退運或銷毀,對于企業來說損失巨大。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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