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九條。
?。ǘ⒌谑畻l改為第九條,將第一款中的“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
刪去第二款。
(三)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將第二款中的“國家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目錄”修改為“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四)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行政執法、司法鑒定中用于認定事實和判定法律責任,且列入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
將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國家強制檢定目錄”修改為“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ㄎ澹⒌谑臈l改為第十三條,刪去第二項、第三項。
?。⒌诙l改為第二十一條,將其中的“強制檢定目錄”修改為“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ㄆ撸⒌诙艞l改為第二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公平尺”。
?。ò耍⒌谌龡l改為第三十二條,將第一款修改為:“電信運營商應當依法配備和使用經檢定合格的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九)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將其中的“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部門”修改為“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價格等部門”。
?。ㄊ⒌谒氖粭l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一項、第二項。
將第三項改為第一項,修改為:“(一)違反第三項規定,制造已取得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擅自改變產品結構、關鍵零部件等,導致原批準的型式發生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制造的計量器具,并處違法制造計量器具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將第四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作弊功能的,沒收計量器具,并按照每臺(件)計量器具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取得型式批準證書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制造過程中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作弊功能的,由發證機關并處吊銷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二、對《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二)將第十條第三款中的“應當作出回收處理”修改為“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予以報廢”。
刪去第四款。
(三)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對《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⒎ㄒ帡l文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ǘ⒌诹鶙l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建設、公安、環境保護、農業、水利、氣象等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氣象等部門”。
?。ㄈ﹦h去第四十七條。
?。ㄋ模⒌谖迨畻l改為第四十九條,刪去第三項中的“偽造”。
(五)刪去第五十六條。
四、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法規條文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ㄈ┑谑l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網絡餐飲的小餐飲店,應當逐步實現以視頻形式在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實時公開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具體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四)在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后面增加“并在食品生產加工制作、傳菜、銷售過程中佩戴口罩”。
?。ㄎ澹┑诙粭l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浙江省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規定》作出修改
?。ㄒ唬⒎ㄒ帡l文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ǘ﹦h去第五條至第九條。
?。ㄈ⒌谑畻l改為第五條,刪去其中的“浙江省著名商標”“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標”。
(四)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企業商號與馳名商標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號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中的‘近似’。”
?。ㄎ澹﹦h去第二十一條。
六、對《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⒎ㄒ帡l文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貿易、建設(規劃)、公安、衛生、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價格、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林業、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ㄈ⒌诹鶙l第一款中的“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第二款中的“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四)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市場開業前”修改為“市場投入使用、營業前”。
?。ㄎ澹﹦h去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批發市場和二百個商位以上的食用農產品零售”。
?。﹦h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稅務登記證”。
?。ㄆ撸﹦h去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八)在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后面增加“消防救援機構”。
七、對《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法規條文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ǘ⒌谝粭l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ㄈ﹦h去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ㄋ模⒌谑臈l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消費者認為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五)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予以修改。”
(六)刪去第二十六條。
八、對《浙江省華僑捐贈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十條中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和基金會”修改為“慈善組織和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ǘ⒌谖鍡l修改為:“支持和保護華僑捐贈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華僑捐贈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華僑捐贈的指導、協調、服務和參與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ㄈ┑诹鶙l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向華僑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并出示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四)將第九條中的“拆遷”修改為“征收”,“拆遷人”修改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ㄎ澹⒌谑畻l修改為:“對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表彰。
“獲得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部門表彰的捐贈人,在通關、就醫、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相應的禮遇和優惠。獲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表彰的捐贈人的禮遇和優惠,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六)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受贈人收到捐贈財產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受贈財產價值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備案。僑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備案情況和捐贈人的意愿向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沒有按照規定及時備案的,由僑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備案。”
(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受贈人不得擅自將受贈財產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確需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其中,向華僑公開募捐的財產,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屬于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海關監管期內,應當經海關許可并補繳應繳稅額。”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九)將法規條文中的“僑務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僑務主管部門”。
此外,對上述八件法規相關條款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并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浙江省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規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浙江省華僑捐贈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