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權責清單(2021年版試行)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權責清單(2021年版試行)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事項 | 行政主體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 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經營許可,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書。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 | 行政許可 |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1月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三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要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書。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 | 行政許可 | 改變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目的許可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三條、第十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處理方案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書。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改變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目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 | 行政許可 | 變質或者過期失效的監控化學品處理方案批準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處理方案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書。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處理方案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 | 行政許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三條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條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處理方案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書。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 | 行政許可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九條 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第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處理方案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書。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 | 行政許可 |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號)附件2第十條、第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食鹽定點許可要求,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按規定報工信部備案,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食鹽定點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8 | 行政許可 |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令第696號修訂)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號)附件2第十條、第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食鹽定點許可要求,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按規定報工信部備案,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食鹽定點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9 | 行政許可 | 無線電臺(站)的設置、使用許可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監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字、濫用職權的: 8.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0 | 行政許可 | 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監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字、濫用職權的: 8.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1 | 行政許可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2.《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0號發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六條 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政府部門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冀政辦發〔2018〕1號)第51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監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字、濫用職權的: 8.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2 | 行政許可 | 設置、使用衛星地球站審批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三十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根據國務院令第412號頒布,2016年8月25日國務院令第671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 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附件第158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監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字、濫用職權的: 8.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3 | 行政許可 | 無線電臺識別碼(含呼號)核發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2.《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政府部門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冀政辦發〔2018〕1號) 第52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監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字、濫用職權的: 8.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4 | 行政許可 | 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實效發射試驗的核準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第三十條、第五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監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字、濫用職權的: 8.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5 | 行政許可 | 稀土礦山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及稀土冶煉分離、稀土深加工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條 2.《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條 3.《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第一條、第五條 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河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發〔2017〕8號)第一條、第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處理方案要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將批復文件送達企業。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項目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6 | 行政許可 | 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投資項目核準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號)第三條 2.《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條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會議通過《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8月2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二次修訂)備注1 4.《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第一條、第五條 5.《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河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發〔2017〕8號)第一條、第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處理方案要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將批復文件送達企業。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項目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7 | 行政許可 |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建設初審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 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01月0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第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建設許可要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辦結責任:準予許可的報送國家禁化武辦。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建設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8 | 行政許可 | 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 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01月0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要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書。(電子證照)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19 | 行政許可 |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竣工驗收初審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01月0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第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監控化學品設施竣工驗收許可要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辦結責任:準予許可的報送國家禁化武辦。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監控化學品設施竣工驗收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條例生產、使用、經營監控化學品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反條例生產、使用、經營監控化學品行為(或下級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條例,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資料、數據,或者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反條例,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資料、數據,或者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行為(或下級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的(或下級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3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行為的(或下級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法銷售、購買監控化學品,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記錄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反《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法銷售、購買監控化學品,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記錄的行為的(或下級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5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或者阻撓國際視察進行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或者阻撓國際視察進行的行為的(或下級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6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行為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五條 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9號,2018年10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 3.《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行為(或下級民爆行業監管部門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7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2015年5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企業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行為(或下級民爆行業監管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或下級民爆行業監管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9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7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2015年5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行為(或下級民爆行業監管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0 | 行政處罰 | 對安全生產許可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7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行為(或下級民爆行業監管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1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未經許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活動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企業未經許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活動行為(或下級民爆行業監管部門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2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規定向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規定向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行為(或下級民爆行業監管部門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工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5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6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7 | 行政處罰 | 對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發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者電波監測。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8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39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0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1 | 行政處罰 | 對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核定的技術指標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2 | 行政處罰 | 對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3 | 行政處罰 | 對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4 | 行政處罰 | 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5 | 行政處罰 | 對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6 | 行政處罰 | 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7 | 行政處罰 | 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8 | 行政處罰 | 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銷售食鹽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9 | 行政處罰 | 對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0 | 行政處罰 | 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在外包裝上作出標識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開辦碘鹽加工企業或者未經批準從事碘鹽批發業務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二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2 | 行政處罰 | 對加工、批發不合格碘鹽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3 | 行政處罰 | 對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非碘鹽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食鹽專營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相應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施行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使食鹽專營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工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法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4 | 行政處罰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0號)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5 | 行政處罰 | 對無線電頻率使用人違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使用頻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0號)第二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6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0號)第三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7 | 行政處罰 | 對無線電頻率使用人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內,降低其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所應當符合的條件的處罰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0號)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造。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收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依法舉行聽證。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按照照生效的行攻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用戶的合法權益、無線電波秩序受到影響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可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8 | 行政強制 | 查封、暫扣無線電設備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六十七條 | 1.告知責任:依法告知當事人實施行政強制的理由。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由無線電管理部門對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拆除。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無線電發射設備拆除情況。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未依法實施強制造成用戶合法利益損害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4.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5.在實施行政強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行使行政強制權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9 | 行政強制 | 對逾期不繳納頻率占用費的單位和個人增收滯納金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十四條 | 1.告知責任:依法告知當事人實施行政強制的理由。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由無線電管理部門對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拆除。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無線電發射設備拆除情況。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未依法實施強制造成用戶合法利益損害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4.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5.在實施行政強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行使行政強制權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0 | 行政強制 | 實施無線電管制措施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七條 | 1.告知責任:依法告知當事人實施行政強制的理由。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由無線電管理部門對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拆除。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無線電發射設備拆除情況。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未依法實施強制造成用戶合法利益損害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4.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5.在實施行政強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行使行政強制權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1 | 行政強制 | 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食鹽、原材料、工具、設備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三條 | 1.催告責任:應當下達催告通知書,并按有關規定載明相關內容。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由工信部門組織相關查封扣押。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查封扣押的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查封扣押的。 2.對應當查封扣押而未實施的。 3.因違法實施,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查封扣押的。 5.在查封扣押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查封扣押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2 | 行政強制 | 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二十三條 | 1.催告責任:應當下達催告通知書,并按有關規定載明相關內容。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由工信部門組織相關查封扣押。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查封扣押的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查封扣押的。 不對本轄區內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進行監督檢查。 2.對應當查封扣押而未實施的。 3.因違法實施,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查封扣押的。 5.在查封扣押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查封扣押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3 | 行政檢查 | 對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進行監督檢查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五條 | 1.檢查責任: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組織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處罰。 3.移送責任: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4.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進行確認。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不按規定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進行監督檢查。 2.不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機關。 3.對整改完成情況未進行確認。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4 | 行政檢查 | 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2015年5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九條 | 1.檢查責任:對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處罰。 3.移送責任: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4.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待整改完畢后,不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2.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責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實施處罰。 3.不及時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機關。 4.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待整改完畢后,不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5 | 行政檢查 | 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許可申請受理、審查、頒證等各項管理制度。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第二十四條 | 1.檢查責任:對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處罰。 3.移送責任: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4.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待整改完畢后,不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對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2.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責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實施處罰。 3.不及時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機關。 4.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待整改完畢后,不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6 | 行政檢查 | 對無線電管理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十條 | 1.檢查責任:對本轄區內無線電設臺用戶及臺站工作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處罰。 3.移送責任: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4.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待整改完畢后,組織對整改情況組織核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對本轄區內無線電設臺用戶及臺站工作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2.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責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實施處罰。 3.不及時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機關。 4.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待整改完畢后,不組織對整改情況組織核查。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7 | 行政檢查 | 對鹽業管理對象的監督檢查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四條 | 1.檢查責任:對本轄區內鹽業管理對象組織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處罰。 3.移送責任: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4.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組織核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不對本轄區內鹽業管理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2.不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機關。 3.對整改完成情況未進行核查。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8 | 行政檢查 | 對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的管理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第五條 | 1.檢查責任:對本轄區內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組織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處罰。 3.移送責任: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4.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組織核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不對本轄區內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進行監督檢查。 2.不及時予以公告,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機關。 3.對整改完成情況未進行核查。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69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重點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認定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重點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評定辦法》的通知(冀工信裝〔2015)341號)第三條 | 1.受理責任:公布申報通知,明確所提交材料。依通知受理市級、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3.認定責任:作出是否為河北省重點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的決定。 4.公布責任:河北省重點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關要求履行審查、認定、管理等職責的。 3.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4.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0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和河北省工業設計示范企業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管理辦法》(冀工信產業〔2018〕173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布申報指南,明確所提交材料。依辦法受理市級、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2.審查責任: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現場審查。 3.認定責任:作出是否為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和河北省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的決定。 4.公布責任: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河北省工業設計示范企業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5.管理責任: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河北省工業設計示范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復核一次。對未按規定參加復核、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情形的,撤銷其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或河北省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稱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關要求履行審查、認定、管理等職責的。 3.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4.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1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第十五條 2.《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企業(2013)364號)第三條第四款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第五章第三條 | 1.受理責任:發布申報通知,明確所提交材料。依通知受理市級、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2.審查責任: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3.認定責任:作出是否為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決定。 4.公布責任: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 5.管理責任:實施規范管理,每三年開展發展復核一次,對復核不合格的或年度備案確定長期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撤銷稱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關要求履行審查、認定、管理等職責的。 3.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4.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2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冀工信科〔2012〕546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發布申報通知,明確所提交材料。依辦法受理市級、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3.認定責任:作出是否認定為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決定。 4.公布責任: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 5.管理責任: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復核一次。對未按規定參加復核、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情形的,撤銷其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稱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關要求履行審查、認定、管理等職責的。 3.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4.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3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河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冀工信科節〔2016〕458號)全文 2.《河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試點)申報指南》(冀工信科函〔2020〕652號)全文 | 1.受理責任:發布申報通知,明確所提交材料。依辦法受理市級、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3.認定責任:作出是否認定為河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試點)的決定。 4.公布責任:河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試點)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 5.管理責任:每三年,省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營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關要求履行審查、認定、管理等職責的。 3.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4.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4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認定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河北省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冀工信科節〔2018〕426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發布申報通知。明確所提交材料。依辦法受理市級、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薦企業材料。 2.審查責任:委托第三方對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并提交擬認定名單。 3.認定責任:作出是否認定為河北省工業企業研發機構的決定。 4.公布責任:河北省工業企業研發機構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 5.管理責任:對認定的研發機構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關要求履行審查、認定、管理等職責的。 3.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4.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5 | 行政確認 | 河北省工業企業質量標桿確認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做好本年度河北省工業質量品牌建設工作的通知》(冀工信科函〔2020〕245號)全文 2.《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開展本年度河北省工業企業質量標桿活動的通知》(冀工信科函〔2020〕570號)全文 | 1.受理責任:公布申報通知,明確所提交材料。依通知受理市級、雄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3.認定責任:作出是否為河北省工業企業質量標桿的決定。 4.公布責任:河北省工業企業質量標桿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 5.管理責任:河北省工業企業質量標桿指的是某工業企業的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和經驗,不涉及管理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關要求履行審查、認定等職責的。 3.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4.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6 | 其他類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年檢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5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公布)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處理方案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書。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7 | 其他類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年檢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22日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處理方案求,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 3.審核責任:對資料審查意見、現場核驗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4.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5.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書。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8 | 其他類 | 收繳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672修訂)第二十一條 2.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1998年2月19日計價費[1998]218號)第二條、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告知頻率占費收繳金額、臺站類型、收繳方式(按年征收)、繳款方式、時間、免繳、減繳頻率占用費的條件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2.審核責任:根據臺站設置審批表批準設置的臺站類型、數量,依據相關臺站收費標準,核定收費金額。審查免繳、減繳頻率占用費的理由、期限和減繳幅度及金額等。 3.決定責任:做出審核決定,制定收費計劃,開具頻率占用費收繳通知書。 4.事后監管責任: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受到有害干擾的,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處理,確保合法臺站的權益受到保障。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依法應當收繳頻率占用費未受理末收繳的。 2.無合法依據實施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繳的。 3.末按法定范圍、程序、權限實施收費的。 4.擅自免征、減征頻率占用費的。 5.末使用規定票據或偽造、涂改票據的。 6.在頻率占用費收繳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頻率占用費收繳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截留、私分或違反規定擅自開支頻率占用費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9 | 其他類 |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四十八條 | 1.告知責任:告知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商戶進行銷售備案的途徑及需提供的材料。 2.審核責任:對符合銷售備案的商戶,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3.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銷售市場監督檢查,發現未辦理銷售備案手續或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行為,立即責令整改,依法查處。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在銷售備案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發生腐敗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80 | 其他類 | 無線電監測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十條、第五十七條 | 1.技術責任:對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出具監測報告,提出技術意見。 2.告知責任:對發現的不明信號和未經許可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及時告知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并配合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3.定位責任:依法監測定位無線電干擾源,對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出具干擾排查報告。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在無線電監測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發生腐敗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81 | 其他類 | 無線電檢測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3年第128號,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72號修訂)第五十六條 | 1.告知責任:告知在用無線電用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測,核驗各類技術參數。 2.技術責任:對在用無線電設備出具設備檢測報告。 3.告知責任:對設備檢測工作中發現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行為,告知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并配合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在無線電檢測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發生腐敗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