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省市場監管局結合我省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實際需要,經廣泛征求意見并組織相關專家審核,制定了《其他食品(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生產許可審查方案(試行)》,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其他食品(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生產許可審查方案(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產品的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其他食品(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生產許可審查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應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結合使用,適用于其他食品(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
第三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其他食品(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是指以植物蛋白為原料,經水解、分離、殺菌、干燥、包裝等工藝制成的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如生產工藝為生物發酵、超濾提取等,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品執行標準要求。生產許可證類別名稱為其他食品,類別編號為3101。生產許可證副頁須注明品種明細為其他食品(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
第四條 禁止以分裝方式生產其他食品(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產品。
第五條 本方案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方案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條 其他食品(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產品生產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規定。一般應設置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輔料倉庫、生產加工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等。
第七條 生產車間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合理布局。同時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以及生產過程對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并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廠區與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非生產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檢驗室等)、一般作業區(原料倉庫、包材倉庫、成品庫、外包間等)、準清潔作業區(水解、分離、干燥車間等)、清潔作業區(內包裝間等)。
第八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應有換鞋(鞋套)及(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消毒設施;必要時設置冷熱水混合器。應在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并設置干手設施。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九條 生產車間環境控制原則應防止或減少微生物的污染和生長繁殖,滿足產品控制要求。準清潔作業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清潔作業區需安裝初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及空氣消毒設施。
第十條 庫房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設備、設施,滿足物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運輸應滿足產品的儲運要求。
第三章 設備設施核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配備相應的生產加工設備設施。一般包括:水解設備、分離設備、殺菌設備、干燥設備、包裝設備等。設備的構造要便于清洗、消毒,應采取設置篩網、捕集器、磁鐵、金屬檢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屬或其他異物污染食品的風險。周轉用容器宜采用不銹鋼材質,避免破損導致的物理性風險。
第十二條 在現場核查中,具備多功能的綜合性設備(設施),只要滿足加工工藝要求,可視為多臺相關功能設備。生產設備(設施)配置應滿足產量、工藝需要。
第十三條 企業應配備生產設備和工器具的清潔、消毒用設備、設施。清潔、消毒用具應放置在專用場所或區域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通常需要檢驗的項目及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感官;水分[分析天平(0.1mg)、鼓風電熱恒溫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快速測定儀];蛋白質(定氮裝置)、凈含量(電子秤或天平);菌落總數[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天平(0.1g)、恒溫培養箱],大腸菌群[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滅菌鍋、天平(0.1g)、恒溫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按需要)]。
第四章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按工藝流程應有序排列,合理布局,符合工藝、清洗的需要。工藝流程應科學合理,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產品執行的標準相適應。基本工藝流程為:水解、分離、殺菌、干燥、包裝等。
第十六條 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關鍵點進行控制。原輔料及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企業內控標準要求。食品原料中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的規定;污染物限量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的規定;農藥殘留量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的規定;進口原料必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加工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食品添加劑(含加工助劑)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禁止超范圍、超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五章 人員核查
第十七條 企業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生產管理人員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有關事宜的公告》的要求,考核合格。
檢驗人員應具備與所開展的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能力。
第十八條 生產人員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的規定,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和佩戴首飾、手表和手機。
第十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員應持有效的健康證明。當直接接觸原料及產品的加工人員患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時,應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六章 管理制度審查
第二十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滿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要求,同時滿足本方案要求。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加工人員和食品生產衛生管理制度、關鍵控制環節的衛生監控制度、清潔消毒制度和清潔消毒用具管理制度、工作服清洗保潔制度,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衛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附錄《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衛生監控要求。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防止化學污染管理制度及防止異物污染管理制度及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使用制度,防止食品生產過程中的物理、化學污染。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前應接受衛生培訓。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人員培訓制度,定期審核和修訂培訓計劃,評估培訓效果,并進行常規檢查,以確保培訓計劃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設備保養和維修制度,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管理制度。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定期對供應商進行審核評估。企業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企業內控技術要求檢驗合格。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設立食品安全關鍵環節的控制措施。在關鍵環節所在區域,應配備相關的文件以落實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崗位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廢棄物應定期清除,易腐敗的廢棄物應盡快清除,必要時應及時清除廢棄物。
第三十條 企業應建立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料、半成品、成品出廠和型式檢驗的管理規定。成品須經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當執行標準規定出廠檢驗要求及項目時,應按標準規定執行。當執行標準未規定出廠檢驗要求及項目時,企業應當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
自行檢驗的企業應滿足開展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規定項目的檢驗能力。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樣品。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倉儲制度,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當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存在其他不適于食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記錄制度,對食品生產中各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第七章 試制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 企業按所申報品種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企業的生產原料應有產品標準。
第三十九條 相關標準、檢驗項目和方法參見附件(資料性文件)。
第四十條 本方案由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生產涉及的生產記錄表單
3.涉及的檢測項目與方法
附件1
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號 | 法規/標準號 | 名稱 |
1 | GB 5749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2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3 | GB 276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4 | GB 276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5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6 | GB 2763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
7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
8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9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10 | GB 9683 |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
11 | GB 9685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
12 | GB 4806.7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13 | GB/T 10004 |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
14 | GB/T 18454 | 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復合袋 |
附件2
生產涉及的生產記錄表單
序號 | 記錄名稱 | 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 出處 |
1 | 進貨查驗記錄 | 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采購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進貨量等信息。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
2 | 原料檢驗記錄 | 原料名稱、規格、批號、數量、到貨日期、檢驗日期(檢驗批號)、檢測項目、檢測方法、檢驗結果、檢驗人員、復核人員簽字等。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三) |
3 | 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 | 食品添加劑及營養強化劑的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次)、領用日期、領用量、使用量、領用人、復核人簽字等。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二) |
GB 14881-2013 8.3.6 | |||
4 | 配料記錄 | 物料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批次)、稱量量、配料人、復核人簽字等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二) |
5 | 生產投料記錄 | 配料名稱、批號、使用數量、投料時間、投料人、復核人簽字等。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二) |
6 | 關鍵控制點的控制記錄 | 產品名稱、關鍵控制點(工序)名稱、時間、關鍵控制參數(如:殺菌溫度、時間等)及實施情況檢查、責任人簽字。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二) |
7 | 清潔消毒劑(領用)使用記錄 | 清潔劑和消毒劑名稱、用途、領用人、領用時間、領用量、使用量等。 | 《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8.3.6 |
8 | 消毒液配制 | 清潔劑和消毒劑名稱、用途、配制濃度、配制人、配制時間、配制量、使用量等。 | GB 14881-2013 8.2.1 |
記錄 | |||
9 | 設備(設施)清洗(消毒)記錄 | 設備(設施)名稱、清洗(消毒)方法、清洗劑(消毒劑)名稱和用量、時間、責任人簽字等。 | GB 14881-2013 6.1.4/8.2.1 |
10 | 設備(設施)維護保養記錄 | 設備(設施)名稱、維修保養內容、時間、責任人。 | 《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5.2.3 |
11 | 不合格品處理記錄 |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半成品和成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批次)、數量、不合格情況、處理情況、責任人。 |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5.4.2. |
12 | 檢驗設備使用記錄 | 名稱、型號、狀態、使用時間、使用人。 | GB 14881-2013 9.3 |
13 | 出廠檢驗記錄 | 食品的名稱、規格、抽樣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人員、復核人員簽字、檢驗日期等。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三) | |||
14 | 產品留樣記錄 | 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批號)、留樣數量、留樣日期、責任人。 | GB 14881-2013 9.3 |
15 | 庫房管理記錄 | 名稱、規格、批號、入庫日期、入庫量、出庫日期、出庫量、庫存量、負責人、庫房溫濕度。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二) |
16 | 產品出廠放行記錄 | 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批準人、放行日期。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
17 | 銷售記錄 | 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檢驗合格單、銷售日期。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
18 | 退貨處置記錄 | 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批號)、退貨數量、退貨原因、處理情況、責任人。 |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5.4.2 |
19 | 產品召回及處理記錄 | 食品名稱、規格、批次、數量、召回原因、召回產品處理情況、處理時間、處理地點、后續整改方案、向主管行政部門匯報情況、主管行政部門監督處理情況、責任人等。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
20 | 客戶投訴及處理記錄 | 客戶姓名、聯系方式、投訴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批號)、投訴事項、處理情況、責任人等。 | 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14.1.3 |
21 |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 | 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原因、相應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批號)、數量、處理情況、責任人等。 |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5.6 |
22 | 食品安全自查記錄 | 檢查地點、內容、時間、結果評價、處理措施、責任人。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
23 | 人員培訓考核記錄 | 培訓人、培訓對象、培訓內容、時間、地點、考核。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
24 | 人員健康管理記錄 | 人員姓名、健康檢查時間、項目、評價。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
25 | 除蟲滅害記錄 | 除蟲滅害日期、范圍、除蟲滅害方式、藥劑名稱及用量、殺蟲效果評價、藥劑殘留驗證、責任人等。 | 《GB 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6.4 蟲害控制 |
規范》
附件3
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檢驗方法 |
1 | 感官 | 企業標準 | 企業標準 | 按企業標準 |
2 | 水分(g/100g) | GB 5009.3 | ||
3 | 蛋白質,g/100g | GB 5009.5 | ||
4 | 肽含量(以干基計)以大豆為原料 | GB/T 22492-2008 | ||
肽含量(以干基計)以小麥為原料 | QB/T 5298-2018 | |||
肽含量(以干基計)以玉米為原料 | QB/T 4707-2014 | |||
肽含量(以干基計) | 按企業標準 | |||
5 | 菌落總數 | GB 4789.2 | ||
6 | 大腸菌群 | GB 4789.3平板計數法 | ||
7 | 鉛(以Pb計),mg/kg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 GB 5009.12 |
8 | 砷(以As計),mg/kg |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1 | |
9 | 標簽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 / |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 |||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注:產品執行有效的企業標準,本表規定了其他食品(食品工業用植物源性肽粉)檢驗項目和方法標準,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