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扶持和保護“福建老字號”,傳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和技藝,進一步加強對“福建老字號”的規范管理,以促進其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老字號”,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鮮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蘊,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第二章 認 定
第三條 認定名稱:福建老字號(中文)
Fujian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四條 認定范圍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持續正常經營的企業。
第五條 福建老字號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福建省商務廳負責認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認定條件
申報“福建老字號”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建省內登記設立;
(二)字號傳承已滿50年;
(三)具有與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具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
(五)具有傳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歷史積淀和文化底蘊;
(六)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和贊譽;
(七)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條 證明材料
申請認定“福建老字號”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老字號申報表
(二)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三年經營情況;
(三)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傳承獨特產品、技藝或服務的證明材料;
(六)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七)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八)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社會榮譽等證明材料;
(九)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十)認定評審過程中評審組認為確有必要補充提供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第八條 認定程序
“福建老字號”的認定程序包括:發布通知、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鑒別、專家評審、社會公示、作出決定等。
具體步驟:
(一)發布通知:福建省商務廳發布開展新一批福建老字號認定的通知。
(二)提出申請:申請認定為“福建老字號”的企業,應在通知規定日期內,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報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規范的佐證材料。
(三)資料提交: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并報所在地設區市(含平潭)商務主管部門復審。
(四)調查鑒別: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調查、鑒別,并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送省商務廳。
(五)專家評審:省商務廳組織專家開展評審、論證工作,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可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擬認定的福建老字號名單。
(六)社會公示:省商務廳通過官方網站和公共媒體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公示期為30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擬認定名單有異議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省商務廳應及時對異議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在接到異議信息后30日內作出)。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七)作出決定: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后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商務廳認定為“福建老字號”,頒發統一制作的證書和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福建老字號”認定由省商務廳組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展,省商務廳不授權任何商協會、社團、企業或個人開展福建老字號認定工作。
第三章 標識使用
第十條 “福建老字號”企業可以在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宣傳介紹材料中規范使用“福建老字號”標識。
“福建老字號”企業在使用福建老字號標識時,應與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和代表性注冊商標相一致。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統一制作和頒發“福建老字號”證書和牌匾,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二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應當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福建老字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如發生以下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完成后15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內向省商務廳報備:
1.單位名稱變更;
2.經營地址變更;
3.企業法人變更;
4.企業實際控制權變更;
5.企業注銷登記;
6.企業注冊商標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變更;
7.其他重大變更。
第十四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應當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5日前匯總報省商務廳。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或未按規定對企業經營信息重大變更進行報備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省商務廳經核實后,視情節可決定暫停其“福建老字號”標識使用權或取消稱號,收回證書及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經核實后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省商務廳經核實后,視情節可決定暫停其“福建老字號”標識使用權或取消稱號,收回證書及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一)利用“福建老字號”稱號,粗制濫造、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二)偽造、涂改、復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建老字號”證書、牌匾、標志等證明文件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失信行為。
第十七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由于經營狀況變化,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省商務廳經核實后取消其“福建老字號”稱號,收回證書及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被取消“福建老字號”稱號的品牌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認定為“福建老字號”的企業,優先推薦參加“中華老字號”的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福建老字號”認定規范(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