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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務廳發布《“福建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2021-08-16 785
核心提示:本辦法所稱“福建老字號”,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鮮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蘊,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扶持和保護“福建老字號”,傳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和技藝,進一步加強對“福建老字號”的規范管理,以促進其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老字號”,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鮮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蘊,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第二章  認  定

第三條  認定名稱:福建老字號(中文)

Fujian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四條  認定范圍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持續正常經營的企業。

第五條  福建老字號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福建省商務廳負責認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認定條件

申報“福建老字號”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建省內登記設立;

(二)字號傳承已滿50年;

(三)具有與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具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

(五)具有傳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歷史積淀和文化底蘊;

(六)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和贊譽;

(七)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條  證明材料

申請認定“福建老字號”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老字號申報表

(二)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三年經營情況;

(三)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傳承獨特產品、技藝或服務的證明材料;

(六)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七)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八)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社會榮譽等證明材料;

(九)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十)認定評審過程中評審組認為確有必要補充提供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第八條  認定程序

“福建老字號”的認定程序包括:發布通知、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鑒別、專家評審、社會公示、作出決定等。

具體步驟:

(一)發布通知:福建省商務廳發布開展新一批福建老字號認定的通知。

(二)提出申請:申請認定為“福建老字號”的企業,應在通知規定日期內,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報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規范的佐證材料。

(三)資料提交: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并報所在地設區市(含平潭)商務主管部門復審。

(四)調查鑒別: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調查、鑒別,并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送省商務廳。

(五)專家評審:省商務廳組織專家開展評審、論證工作,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可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擬認定的福建老字號名單。

(六)社會公示:省商務廳通過官方網站和公共媒體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公示期為30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擬認定名單有異議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省商務廳應及時對異議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在接到異議信息后30日內作出)。經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七)作出決定: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后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商務廳認定為“福建老字號”,頒發統一制作的證書和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福建老字號”認定由省商務廳組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展,省商務廳不授權任何商協會、社團、企業或個人開展福建老字號認定工作。

第三章  標識使用

第十條  “福建老字號”企業可以在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宣傳介紹材料中規范使用“福建老字號”標識。

“福建老字號”企業在使用福建老字號標識時,應與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和代表性注冊商標相一致。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統一制作和頒發“福建老字號”證書和牌匾,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二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應當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福建老字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如發生以下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完成后15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材料后的15日內向省商務廳報備:

1.單位名稱變更;

2.經營地址變更;

3.企業法人變更;

4.企業實際控制權變更;

5.企業注銷登記;

6.企業注冊商標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變更;

7.其他重大變更。

第十四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應當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5日前匯總報省商務廳。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或未按規定對企業經營信息重大變更進行報備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省商務廳經核實后,視情節可決定暫停其“福建老字號”標識使用權或取消稱號,收回證書及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經核實后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省商務廳經核實后,視情節可決定暫停其“福建老字號”標識使用權或取消稱號,收回證書及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一)利用“福建老字號”稱號,粗制濫造、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二)偽造、涂改、復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建老字號”證書、牌匾、標志等證明文件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失信行為。

第十七條  獲得“福建老字號”稱號的企業由于經營狀況變化,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省商務廳經核實后取消其“福建老字號”稱號,收回證書及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被取消“福建老字號”稱號的品牌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認定為“福建老字號”的企業,優先推薦參加“中華老字號”的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福建老字號”認定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地區: 福建
標簽: 認定 品牌 老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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