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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于印發《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資源〔2014〕360號)

   2021-08-19 777
核心提示: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用水需求和過程管理,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水利部關于印發《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資源〔2014〕360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深入貫徹中央節水優先方針,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強化用水單位用水需求和過程管理,提高計劃用水管理規范化精細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14年11月5日

計劃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用水需求和過程管理,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以下統稱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第三條 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的建議、核定、下達、調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區域內用水單位的年度計劃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區域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計劃用水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計劃用水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其直接發放取水許可證的用水單位計劃用水相關管理工作,委托用水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由年計劃用水總量、月計劃用水量、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構成。年計劃用水總量、水源類型和用水用途由具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核定下達,不得擅自變更。月計劃用水量由用水單位根據核定下達的年計劃用水總量自行確定,并報管理機關備案。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其用水計劃中水源類型、用水用途應當與取水許可證明確的水源類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月計劃用水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登記表明確的月度分配水量。

第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建議;新增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劃建議。

第八條 用水單位提出用水計劃建議時,應當提供用水計劃建議表和用水情況說明材料。用水計劃建議表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用水情況說明應當包括用水單位基本情況、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關節水措施和管理制度。管理機關應當將用水計劃建議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錄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公示,并逐步實行網上辦理。

第九條 管理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用水記錄,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核定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

第十條 管理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書面下達所管轄范圍內用水單位的本年度用水計劃;新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20日內下達。逾期不能下達用水計劃的,經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單位。

第十一條 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稱號的用水單位,下一年度用水計劃根據實際需要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當事由外,用水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管理機關應當書面告知其限期辦理用水計劃;逾期仍未辦理的,按照用水單位所在行業先進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計劃,并書面通知用水單位。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調整年計劃用水總量的,應當向管理機關提出用水計劃調整建議,并提交計劃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用水單位不調整年計劃用水總量,僅調整月計劃用水量的,應當重新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調整建議之日起15日內核定或者備案,并書面通知用水單位。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機關應當核減其年計劃用水總量:(一)用水水平未達到用水定額標準的;(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三)具備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而不利用的。

第十六條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發水污染事件等原因無法滿足正常供水的,管理機關應當制定應急用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管理機關可以核減用水單位的計劃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解除后,應當即時恢復原用水狀況。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安裝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并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行。用水單位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未按規定安裝用水計量設施,用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核定用水量。

第十八條 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計劃用水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建立用水統計臺賬和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實施用水在線監控和動態管理。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按月向管理機關報送用水情況。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劃用水量10%的,管理機關應當給予警示。用水單位月實際用水量超過月計劃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劃用水總量30%以上的,管理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其開展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的,對超用部分按季度實行加價收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月或者雙月實行加價收費。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用水計劃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用水計劃核定備案情況報送水利部,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管理的應當同時報送相應流域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省級行政區計劃用水制度實施情況納入國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其他用水大戶的類別和規模,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標簽: 資源管理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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