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長春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于2024年2月7日由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于2024年3月28日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2日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和廢止《長春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4年2月7日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和廢止:
一、對《長春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二)對條款序號進行相應修改。
二、對《長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刪去第四十八條。
(三)對條款序號進行相應修改。
三、對《長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四條。
(二)對條款序號進行相應修改。
四、對《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七十條。
(二)對條款序號進行相應修改。
五、對《長春市檔案安全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一條。
(二)對條款序號進行相應修改。
六、對《長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出修改
將條例中“市場主體”修改為“經營主體”。
七、廢止《長春市農業技術推廣條例》
八、廢止《長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長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長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長春市檔案安全保護條例》《長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