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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的通知

   2021-08-11 707
核心提示: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的通知:一、認真執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地熱水、礦泉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精神,切實履行職責;二、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依法行政;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加強地熱、礦泉水資源的保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地熱、礦泉水資源的管理,經研究,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執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地熱水、礦泉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精神,切實履行職責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地熱水、礦泉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 號)對地熱(含地熱水,下同)、礦泉水的管理職責分工做了明確規定,是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管理地熱、礦泉水資源職責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商業經營企事業單位辦理各種手續、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保障。各單位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加強對商業經營企事業單位的宣傳,依法做好開采地熱、礦泉水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依法行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 152、 150、240、241號令),以及國務院法制局《關于礦泉水屬性和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法函〔1994〕67號)和《關于地下熱水屬性和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法函〔1995〕60 號)的規定,地熱、礦泉水均為礦產資源和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獨立礦種。因此,地熱、礦泉水的勘查、開發、利用和管理及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必須適用《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調整。

勘查、開采地熱、礦泉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根據《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241號令)的有關規定,勘查、開采地熱、礦泉水,必須有償出讓并依法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手續,取得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開采所依據的儲量,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評審通過。

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加強地熱、礦泉水資源的保護

礦泉水是直接關系到人們飲用健康的一種礦產資源,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礦泉水資源的勘查評價、開發、年檢和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GB8537—95)做好礦泉水的動態監測,特別是做好每年的礦泉水水源地年檢工作。對年檢不合格及拒絕參加年檢的單位,要取消其采礦資格。

地熱資源是寶貴的礦產資源,是重要的清潔能源之一,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要加大地熱資源的勘查評價力度,加強地熱資源的開發和保護,嚴格地熱井審批、施工和年審程序,開展地熱開發利用示范項目和地熱水回灌等新技術的研究推廣工作,實現地熱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國土資源部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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