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北京市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審改辦發〔2021〕5號),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朝陽區、海淀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范圍(以下簡稱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對化妝品生產許可延續事項施行告知承諾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申請化妝品生產許可延續告知承諾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所地址位于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
(二)不存在依法應當變更但尚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情形;
(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
二、申請時限
申請人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90個工作日至30個工作日期間提出延續許可申請。
因原有化妝品生產許可事項尚未完成導致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許可延續申請的,應自原有許可事項完成并收到相關許可證書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許可延續申請。
三、申請材料及辦理程序
(一)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表;
2. 告知承諾書。
需現場核驗營業執照;具體辦理人員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應當對提交資料和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辦理程序
符合受理條件的,直接作出同意決定,向申請人換發新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
四、事中事后監管
按照告知承諾程序完成化妝品生產許可延續事項的,企業所在地各分局應當在行政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3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申報資料和承諾的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
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或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作出虛假承諾或未達到化妝品生產許可條件,依法直接撤銷化妝品生產許可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