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健康委,自治區疾控中心、自治區衛生監督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健康和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國衛辦法規發〔2021〕13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將貫徹落實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有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共衛生場所許可
(一)進一步深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
1.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7號)要求,在全區范圍內進一步深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對申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依法應當具備的條件(空氣、水質、采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衛生標準)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由審批機關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2.嚴格落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度,對公共場所取得衛生許可證并營業后的衛生條件及申請人承諾事項,要及時進行全覆蓋現場核查,對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涉及水質凈化消毒等重要衛生設施的公共場所應即刻進行現場核查。對承諾不實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要依法依規處置,防范嚴重衛生安全隱患導致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發生。具體現場核查時限以及有關要求由各市結合轄區實際確定。
3.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部門與事中事后監管部門分屬不同行政部門的,許可部門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許可情況通報事中事后監管部門。
(二)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7類公共場所實施備案管理改革。
1.在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開展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書店、錄像廳(室)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改為備案管理。 經營者舉辦此類公共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不再核發衛生許可證,在保證衛生條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經營活動,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將單位名稱、場所地址、經營項目、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以及是否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是否使用飲用水供水設施設備、是否存在重要環境衛生污染源等情況向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2.此類公共場所經營者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備案機關應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憑證格式見附件)并告知經營者有關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行網上備案,切實方便經營者。
3.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此類公共場所備案的單位名稱、地址及經營項目向社會公布,公共場所衛生備案部門與事中事后監管部門分屬兩個不同的行政部門的,備案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5日內將備案情況通報事中事后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在衛生健康監督信息系統建檔立卡。
4. 衛生監管部門要在此類公共場所備案后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對公共衛生場所衛生條件(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具等)、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飲用水供水設施設備及存在重要環境衛生污染源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具體核查時限以及具體核查辦法由當地結合轄區實際確定。
二、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一)全面優化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服務。按照國家要求,申請人在全區范圍內申請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的,行政審批部門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進一步精簡許可申請材料,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二)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部門與事中事后監管部門分屬不同行政部門的,許可部門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許可情況通報事中事后監管部門。衛生監管部門要及時開展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現場審核,提醒、督促供水單位落實供、管水人員的健康體檢要求。供水單位要切實落實衛生管理主體責任,按規定組織供、管水人員健康體檢,取得體檢合格證明后方可安排上崗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三)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者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要依法查處并通報供水主管部門。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一)優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服務改革。
要進一步精簡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由行政審批部門以在線方式獲取核驗營業執照,有條件的地區還可采取在線方式獲取生產企業現場審核意見書等材料。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減至10個工作日(專家現場勘驗時間除外)。
(二)自由貿易試驗區實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管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了《自由貿易試驗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詳見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請各地遵照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實。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以下簡稱7號文)提出的改革舉措和本通知要求,快速調整和優化業務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規則和行政審批服務辦事指南,確保相關政策全面落實。
(二)強化監管。各地要進一步厘清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落實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做好審批與監管的有效銜接。各地要在完成承諾告知或備案后,及時組織對公共場所進行全覆蓋現場核查,重點對承諾事項或備案事項進行現場核查。切實加強公共場所、飲用水供水單位和消毒產品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機制,進一步完善隨機抽查清單,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對外公開結果。加強信用監管,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對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有失信行為和嚴重違法違規的企業,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查處力度。
(三)做好宣傳。各地要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擴大各項改革政策的知曉度,通過多種形式告知各類經營單位相關政策和應當遵守的衛生法律法規,督促各類經營者切實落實衛生管理主體責任,依法經營,規范經營。要強化社會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
附件: 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公共場所備案憑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