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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工作的通知 (深府〔2021〕46號)

   2021-09-09 526
核心提示: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優化調整,必須切實保障水質達標和水源安全,做到調整后保護力度不減、生態環境質量不降。因水質保障工程實施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保障工程應按照50年一遇的防洪標準對擬調出區域雨、洪水進行截排,確保實現物理隔離。取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必須通過實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確保供水安全。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281號)相關要求,科學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優化調整工作,切實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現將有關事項規范如下:

一、適用范圍

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按照本通知的相關內容執行,涉及跨市或者雖不跨市但是造成跨市影響且有爭議的,仍須按相關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主要分為以下5種情形:

(一)新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

(二)因供水格局優化而實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取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因水質保障工程實施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因國家、省級重大線性工程實施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因匯水范圍變化而校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工作原則和要求

(一)堅持水質保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優化調整,必須切實保障水質達標和水源安全,做到調整后保護力度不減、生態環境質量不降。因水質保障工程實施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保障工程應按照50年一遇的防洪標準對擬調出區域雨、洪水進行截排,確保實現物理隔離。取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必須通過實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確保供水安全。

(二)堅持區域統籌。堅持整體謀劃,充分考慮山水林田湖草沙整體性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并結合相關規劃,科學統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工作,避免因項目建設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方案原則上由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提出。因國家、省級重大線性工程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規劃部門依職責提出。

(三)堅持科學規范。嚴格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指引》(DB44/T749-2010)、《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338-2018)等國家、省相關技術規范和指引要求,對優化供水格局、改變匯水條件的情形進行深入研究、嚴格把控,保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

(四)堅持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作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嚴格控制,原則上不得對同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頻繁調整。如因供水規劃調整、水質保障工程實施等實現匯水格局變化或重大線性工程實施,確需調整的,須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啟動。新增納入全市供水規劃的水庫,應當由各區在水庫參與供水前申請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工作程序

相關單位應遵循以下步驟,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工作:

(一)提出方案。各區、各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調整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水質保障工程設計方案、水源(供水)保障工程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組織聽證后,將申請材料報送市生態環境部門,抄送市水務部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調整范圍跨區的,經申請提出區政府與相關區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方案。

(二)審查上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水務部門組織專家對劃定或調整方案、水質保障工程設計方案、水源(供水)保障工程設計方案及其相關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并征求市直相關部門意見。審查并修改完善后的劃定或調整方案等相關資料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提請市政府審議。

(三)方案批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調整方案,經市政府審議通過后,按照粵府令第281號及相關法規文件執行。新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因重大線性工程實施等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因匯水范圍校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在方案批準之日起即刻生效。

(四)驗收核準。各實施主體(各區政府、市水務部門)應按照上報市政府的設計方案或復核后的完善方案,加快推進水源(供水)保障工程和水質保障工程如期保質完工。涉及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的,待工程竣工后,由市水務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水庫取水設施拆除情況進行核準;涉及水質保障工程的,待工程竣工后,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水務部門對水質保障工程進行驗收。以上工程通過核準或驗收后,由市政府發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方可正式生效,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備案。

(五)其他要求。同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須一次性調整、整體生效,3年內不再調整。市生態環境部門每3年對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匯水范圍開展校核工作。

為規范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工作,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部門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相關規定,加強對各區、各部門的監督與指導。各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要求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優化調整工作,切實依法履行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職責。

四、管理要求

(一)因水源(供水)保障工程實施而取消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有取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庫,全部作為生態景觀型水庫,仍須按原水質目標管理,確保水面面積不減少、水質不下降。

(二)因水質保障工程實施而調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通過水質保障工程措施調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區域,原則上按照準水源保護區要求進行管理,嚴控調出地塊的開發建設,確保生態環境質量不下降。

(三)因重大線性工程實施而調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線性工程竣工后,其行業主管或規劃主管部門應對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工程組織生態環境應急防護措施驗收。

(四)其他管理要求。一是因水源(供水)保障工程實施而取消或因水質保障工程實施而調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在方案生效前,必須按原保護區等級進行管理,但是可按照批準要求,逐步開展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等工作。二是在相關工程施工期間,應加強監管,防止造成生態破壞或水質污染。三是新增的或因匯水范圍變化校核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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