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1〕7號)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藥監法〔2021〕40號)的要求,省藥監局現就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方式進行調整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取消“藥品委托生產審批”(疫苗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藥品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藥品(一、二類)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制訂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查處,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自由貿易試驗區取消“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藥品(一、二類)許可”、“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藥品批發企業籌建審批”,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批發企業不再向藥監部門申辦籌建審批,直接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藥品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化妝品生產許可(延續)”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制訂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查處,申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