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辦法》共6章、30條,明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的實施主體、評價依據、適用范圍,規定示范縣市區的申報條件與程序、創建、評價驗收與命名、動態管理,并對成果應用、多層次創建等作出原則性要求。《細則》設定食品安全狀況、基礎工作、能力建設、生產經營狀況、示范引領等五大類、32項評價指標,共79小項評價內容,設定基本分值100分,其中關鍵項40分,對評價方式、評分確認單位等進行了細化。
《辦法》和《細則》修訂工作由省食安委辦公室牽頭組織,修訂過程歷時半年,主要對標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最新文件精神,借鑒相關創建和外省經驗,結合湖南實際起草,廣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見,按程序進行了審議和審批。主要修訂了五個方面內容:一是優化評價程序。按照鼓勵創建、寬進嚴出的原則,在驗收環節增加平時評價、暗訪和領導訪談環節,將滿意度測評環節提前,建立常態化評價管理機制,逐步實行創建全程紀實管理,并積極吸納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參與評價、共同把關,創文、創衛等結果加分、成果互認,推動各地持續、扎實、有效開展創建。二是壓實各方責任。圍繞加快建立黨政同責、企業主責、部門監管、行業主管、社會共治五位一體治理體系,明確縣市區政府自愿申報、主導創建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支持保障;細化縣市區自查和自我管理、市州初評和跟蹤評價、省級驗收和復審的工作要求,對命名后工作滑坡進行約談、摘牌的情形作了明確;重點增加了落實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的相關指標,完善了發揮其他共治主體作用的指標。三是堅持群眾滿意。將當地群眾食品安全滿意度由70%提高到75%,將“城鎮居民創建工作知曉率75%以上”設為否決項,將創建中征集當地民意、解決突出問題為加分項,引導各地從“小切口”入手,多做讓百姓感知的小事實事。四是突出工作導向。指標設定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增加設置部分定量性、結果性的指標,著力解決企業自我管理能力和日常監管能力薄弱、創建知曉率不高等問題。將信用監管、智慧監管、農村聚餐、“三小”治理、產業提升、科技和品牌發展等設為示范引領項目,并明確了加分、減分的情形,體現示范縣的示范性,引導各地創新治理方式,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五是注重統籌銜接。落實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細則》指標設定與中央和省委有關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要求保持一致,與“4812”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設基本銜接。
目前,湖南省第一、二批有21個縣市區獲批開展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創建,其中有12個通過評價驗收;第三批有25個縣市區獲批正在開展創建。新修訂《辦法》和《細則》將對湖南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工作產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