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基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確保煙基工程發揮最大效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煙基工程設施,具體包括
(一)水池、水窖、管網、水塘壩、溝渠等煙水配套設施。
(二)新建、改建烤房設施。
(三)煙區道路設施和煙田整治項目。
第三條 管護范圍包括項目主體及可能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限定邊界區域。
(一)煙水配套工程。水池、水窖主體及邊線外的1米范圍;小塘壩主體最高水位線以外2米,壩及泄水通道等建筑物輪廓線外2米;管網主體及網線周圍的0.25米范圍;溝渠及排洪渠:溝渠主體及沿邊線外的0.5米范圍,排洪渠主體及沿渠邊線外1米范圍。
(二)單座烤房輪廓線外1米范圍,烤房群建設用地邊界外2米范圍。
(三)煙路設施。煙路主體及排水溝線外1米范圍。
第四條 管護標準
(一)煙基工程要定期檢查。水池、水窖內水質清澈、無雜質、無淤泥、無人為損壞、自然損壞修復及時,管網無堵塞、無裸露、無斷裂、排水通暢,溝渠及時除草,疏浚,沉沙池要及時清理,塘壩要定期進行清淤。
(二)烤房要保持清潔、衛生,保證線路、通風口暢通,備用電源要定期檢查,保證能正常運轉。
(三)煙路設施。路面平整,無人為損壞,管護區雜草、排水溝中的土石淤泥定期清理,確保晴雨暢通。
第二章 管護責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是煙基工程管護的主要機構和組織,并成立由村主要領導牽頭的管護班子,選擇責任心強、辦事公道、堅持原則、處處為集體和煙農利益著想、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家庭勞力充裕、在群眾中有威望的人員擔任管護人員。
第六條 煙基工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煙基工程運行管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檢查煙基工程運行管護工作。
第七條 產權屬農戶的單戶工程,如水窖、烤房等,堅持“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由煙農自己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產權屬村集體的聯戶工程,如塘壩、排灌水渠、水池、管網、烤房群、村組公路等,由村民委員會選定人員管護。
第九條 健全項目管護制度,實行定人員、定任務、定標準、定報酬、定獎懲的管理機制。
第十條 嚴厲打擊破壞煙基工程設施的行為,對污染水質、故意損壞和破壞煙基設施的行為,實行誰損壞、誰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管護資金的籌措、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 根據湘政辦發(2008)27號文件要求,自2009年起,每年從全縣當年煙葉稅中提取煙葉稅(正稅)的1%,作為煙基工程專項管護資金。
第十二條 所提取的煙基工程管護資金實行專帳專戶、專款專用、專人管理、接受監督,在縣煙草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煙基工程管護資金專戶,建立專帳,滾動使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管護轄區內的聯戶工程設施(如塘壩、排灌水渠、水池、管網、烤房群等)出現較大塌方、裂縫、基礎淘空等損壞現象,需作較大修補時,管護人員應及時報告所在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初步檢查報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經縣煙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實地查看,審核其維修方案和資金計劃,報縣分管煙葉工作領導審批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維修。
第十四條 如遇特大自然災害對煙基工程造成嚴重毀壞,煙基工程管護資金無力修復的,縣水利、交通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安排項目和資金進行修復。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 由縣煙草產業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縣煙草局、縣煙基辦、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參與,每年組織人員對全縣煙基項目管護情況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管護人員經費下撥及下年度聘用管護人員的重要依據,對因管護不力導致項目損毀,不能發揮項目應有效益的,視情節輕重斟情降低或扣發管護補貼。對管護成績突出的管護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縣煙草產業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煙基項目運行管護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目標。對項目管護到位、運行正常、發揮設計效益、管護檔案齊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對項目管護不到位、運行不正常、沒有發揮設計效益、管護檔案不齊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煙草產業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煙基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確保煙基工程發揮最大效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煙基工程設施,具體包括
(一)水池、水窖、管網、水塘壩、溝渠等煙水配套設施。
(二)新建、改建烤房設施。
(三)煙區道路設施和煙田整治項目。
第三條 管護范圍包括項目主體及可能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限定邊界區域。
(一)煙水配套工程。水池、水窖主體及邊線外的1米范圍;小塘壩主體最高水位線以外2米,壩及泄水通道等建筑物輪廓線外2米;管網主體及網線周圍的0.25米范圍;溝渠及排洪渠:溝渠主體及沿邊線外的0.5米范圍,排洪渠主體及沿渠邊線外1米范圍。
(二)單座烤房輪廓線外1米范圍,烤房群建設用地邊界外2米范圍。
(三)煙路設施。煙路主體及排水溝線外1米范圍。
第四條 管護標準
(一)煙基工程要定期檢查。水池、水窖內水質清澈、無雜質、無淤泥、無人為損壞、自然損壞修復及時,管網無堵塞、無裸露、無斷裂、排水通暢,溝渠及時除草,疏浚,沉沙池要及時清理,塘壩要定期進行清淤。
(二)烤房要保持清潔、衛生,保證線路、通風口暢通,備用電源要定期檢查,保證能正常運轉。
(三)煙路設施。路面平整,無人為損壞,管護區雜草、排水溝中的土石淤泥定期清理,確保晴雨暢通。
第二章 管護責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是煙基工程管護的主要機構和組織,并成立由村主要領導牽頭的管護班子,選擇責任心強、辦事公道、堅持原則、處處為集體和煙農利益著想、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家庭勞力充裕、在群眾中有威望的人員擔任管護人員。
第六條 煙基工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煙基工程運行管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檢查煙基工程運行管護工作。
第七條 產權屬農戶的單戶工程,如水窖、烤房等,堅持“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由煙農自己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產權屬村集體的聯戶工程,如塘壩、排灌水渠、水池、管網、烤房群、村組公路等,由村民委員會選定人員管護。
第九條 健全項目管護制度,實行定人員、定任務、定標準、定報酬、定獎懲的管理機制。
第十條 嚴厲打擊破壞煙基工程設施的行為,對污染水質、故意損壞和破壞煙基設施的行為,實行誰損壞、誰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管護資金的籌措、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 根據湘政辦發(2008)27號文件要求,自2009年起,每年從全縣當年煙葉稅中提取煙葉稅(正稅)的1%,作為煙基工程專項管護資金。
第十二條 所提取的煙基工程管護資金實行專帳專戶、專款專用、專人管理、接受監督,在縣煙草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煙基工程管護資金專戶,建立專帳,滾動使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管護轄區內的聯戶工程設施(如塘壩、排灌水渠、水池、管網、烤房群等)出現較大塌方、裂縫、基礎淘空等損壞現象,需作較大修補時,管護人員應及時報告所在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初步檢查報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經縣煙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實地查看,審核其維修方案和資金計劃,報縣分管煙葉工作領導審批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維修。
第十四條 如遇特大自然災害對煙基工程造成嚴重毀壞,煙基工程管護資金無力修復的,縣水利、交通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安排項目和資金進行修復。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 由縣煙草產業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縣煙草局、縣煙基辦、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參與,每年組織人員對全縣煙基項目管護情況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管護人員經費下撥及下年度聘用管護人員的重要依據,對因管護不力導致項目損毀,不能發揮項目應有效益的,視情節輕重斟情降低或扣發管護補貼。對管護成績突出的管護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縣煙草產業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煙基項目運行管護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目標。對項目管護到位、運行正常、發揮設計效益、管護檔案齊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對項目管護不到位、運行不正常、沒有發揮設計效益、管護檔案不齊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煙草產業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